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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雇佣和工伤的区别

来源:表态发言 时间:2019-12-02 07:54:21 点击:

分析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分析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分析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分析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分析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在古罗马法中就有雇佣契约这一法学概念,它被列入租赁契约之中。自工 业革命以来,雇佣契约中逐渐分化出劳动契约这一独特的契约类型。近代西方国 家非常注重劳动契约,以国家公权强制规定,劳动法研究和发展十分迅速,其目的 是确保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以注重个人的生存权作为其价值取向,使劳动法的 属性由私法渐而转变为社会法。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 完善,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劳动用工主体和雇佣关系非常复杂。由于我国劳动立 法滞后,成文法中雇佣契约这一规定,这两类纠纷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市场调节的 主导作用,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不惜降低预防成本,致使社会成本加大,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当前的热 点、难点问题。由于劳动契约是从雇佣契约中分化而来,它们之间有近亲的渊源, 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处理这两类纠纷时很难把握,导致当事人讼累,上访不断。笔者 就所学的浅薄理论和细微的实践经验,对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问题作一浅论。

一、 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之比较 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 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契约体现的是当事人缔结 契约时自由独立自主的合意,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具有有 偿性、继续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不对劳务产生的 结果负责。

二、 雇佣与工伤损害赔偿之简述 雇佣损害损害赔偿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自己受到损害。前者指雇 员在雇主的指挥下,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后者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自己的人 身受到损害。前者是雇佣中对外损害,后者是雇佣中的内部损害。前者为民事侵 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后者为特殊侵权行为。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论述的是后者即 雇员自身受到损害这一种。雇员损害赔偿原则,通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 依据是: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其操作规程是由雇主安排、指挥, 劳动中的危险性是潜在的,雇工在生产中人身受到伤害是雇工自己并非自愿的,雇 工的伤害应当由雇主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能 够及时获得救济,但是雇工在生产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的伤害,不能适用无过错 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雇工故意造成损害的,雇主免责。

这里的故意主要是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这里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明知有或可能预见有重大危险发生,而放任危险的发生。雇佣损害赔偿作为民事特殊侵权类型, 其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 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

三、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之浅论 纵观上述论述的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工伤与雇工损害赔偿之内容,对工伤和 雇佣关系及其损害的性质、原则等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根据前面的阐述及分析, 我们可以从工伤与雇工损害赔偿的性质、适用法律、处理方式上看出两者的不同 点。但劳动契约是从雇佣契约中分化而来,国内外通说将雇佣损害与劳动工伤作 为同一性质来处理,或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或适用侵权赔偿作为赔偿的补充。就我 国目前劳动立法与雇佣关系理论与实践来看,区分明显。为此,笔者就我国工伤与 雇佣损害赔偿的区别作一浅论: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 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 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 组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5条规定,仅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这种规定显然与国外雇佣契 约主体通论相违背,不利于对雇工的保护。

(二)、构成条件不同。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 有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 才是工伤。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而雇佣损害必须存 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能根据侵权 的特征,确定其赔偿原则,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才可能获得赔偿 可能。

(三)、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不同。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这是法律的 规定。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 可以重新鉴定。如裁决维持的,劳动者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而雇佣损害赔 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 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 重新鉴定。(四)、请求赔偿的时效不同。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 中断外,受害人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 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雇佣损害赔偿可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 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 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五)、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规定来处 理,或经调解或经仲裁。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佣 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解决赔偿事宜。

(六)、赔偿的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对不同等级的 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

雇佣受害者的赔偿,依据的《民法通则》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只有赔偿范围。一 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

(七)、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它在发生工伤赔偿后, 只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工伤赔偿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 暂行条例》的规定。雇佣损害赔偿,它是由民法来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 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责任、原则来处理。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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