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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 [文昌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现状]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0-28 07:58:26 点击:

文昌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现状

文昌市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现状 关键词】 疫情;报告;管理;对策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内容繁多的系统工程,包括了传染病疫情报告、 疫情的控制,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以及贯穿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其中,传 染病疫情的报告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疫情信息的不准确和渠道的不 通畅直接影响着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和控制[1]。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出 我们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疫情及报告信息渠道不 畅,也反映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解文昌市疫情 报告管理监督现状,探索科学有效的疫情管理监督执法模式,我们于2005~2006 年抽样调查了辖区中51家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报告及监管现状并进行了汇总分 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从文昌市辖区314家医疗机构中抽查51家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及学校(幼儿园)校医室。调查抽样单位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 30日期间的传染病疫情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

1.2 方法 按照海南省卫生监督总队设计的表格和培训要求到抽查单位进行现 场调查、问卷调查和现场指导。

2 调查结果 2.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及运行情况,见表1。WWW.133229.COM 表1 文昌市疫情报告管理状况(略) 2.2 疫情报告与核查情况 51家医疗机构及5家学校(幼儿园)校医室在2005年12月1日~2006 年11月30日期间,共报告法定传染病例数为1 400例、疑似病例9例,其中二级医 院、一级医院疫情报告例数分别为917、433、占95.8%,其他部门仅报告59例,占4.2%;
检查16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中,有传染病 报告登记的仅有3家(18.75%)。随机分别抽查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传染病登记20例、200例和20例与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疫情报告,复核 符合率为100%、97%和80%。

2.3 传染病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 在调查的10家一级医疗机构、5家学校(幼儿园)中都有传染病疫情 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宣传方式有宣传栏、广播、讲座、宣传画等。

在5家学校卫生兼职管理人员与在校学生接受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培训 的3家,共培训5 959人次;
传染病知识考核结果为优秀2家,良好3家。

2.4 存在问题 2.4.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但对制度执行 情况的检查以及奖罚制度不落实。大多数一级医疗机构都没有传染病报告登记制 度,未建立与责任报告人的报告卡交接记录。门诊部(除庆龄妇幼保健院外)、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都未能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2.4.2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不善及运行不畅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均有统一格式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 簿、传染病报告登记卡,基本上配备疫情报告电脑网络,实现了疫情报告个案管 理,但部分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诊断未按照标准命名,漏、错项较多, 书写潦草等。虽然已配备直报电脑,但人员素质偏低,上网操作不熟练;
部分电 脑未能专报专用。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 管理普遍较差,大部分没有门诊日志、没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没有传染病 报告卡、没有了解疫情电话、也没有参加传染病疫情培训。2005年12月1日~2006 年11月30日这段期间,有81.25%的单位从未报告过传染病。

2.4.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专门的疫情报告机构和人员,网络直报运行通畅,记录完整,每月 有疫情分析报告,但对一级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维护指导较少,且几乎没有开展 对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学校(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治 业务指导。

2.4.4 学校(幼儿园) 在抽查的5家学校(幼儿园),均在文昌市的文城镇,可算是上等档 次。但5家单位均无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家没有晨检制度,3家没有缺课 登记管理制度,2家没有熟知疫情报告电话,4家无传染病登记记录、也没有返校 证明,2家专兼职的校医没有接受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培训。

3 对策与建议 3.1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执业的医务人员加强《传染 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尤其对相关的 疫情管理人员及疫情报 告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推动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2 针对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普遍存在传染疫情 报告“盲区”的现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这类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对传染病疫情报 告管理的好坏与执业年审挂钩,以真正做到许可与监管衔接[2]。

3.3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大对 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学校(幼儿园)、 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或迟报现象进行检 查并追究法律责任[3]。

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开展传 染病的漏报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单位信息网 络的维护与管理,定期维护和检查,24h维护应达到100%。

3.5 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完善传染病疫情 报告各项制度,要加强医务人员加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培训,提高医务 人员报告传染病疫情意识与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

3.6 学校(幼儿园)除了自身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以外,还要积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学生缺课登记、返校健康证明、家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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