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方案 > 活动方案 > 【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 路段瓶颈化

【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 路段瓶颈化

来源:活动方案 时间:2019-12-01 07:51:54 点击:

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

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 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范文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兴起于20 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 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 在真实或者虚拟的“法律诊所”中,通过代理真实的案件, 亲自参与诉讼或仲裁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 咨询和服务,从而“诊断”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

[1]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让学生通过 法律实践活动学习律师执业技能,缩小书本知识和法律实践 的差距,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快地融入律师执业活动中;
二是 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 观念,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 的发展与其民权运动、福特基金会的资金支持有着密切的联 系。在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前,美国大学法学院占主导地位的 教学方法为案例分析教学法,强调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 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 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教学法教会学生 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地去思考问题。[2](P3) 然而这些案例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从而造成教 学与实际脱离,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很长一段时间无法适应 律师执业的需求,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迫切要求对传统法 学教育予以改革。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急速发展,广大贫困者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 构应运而生,学生急切地希望能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在此 情形下,两种需求的结合,催生了诊所法律课程。同时,美 国福特基金会提供了1千多万美元的资金援助,支持部分法 律院校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也进一步推动了诊所课程 的发展。后来,美国律师协会更将诊所课程列为其认可的法 学院的必备课程,从而加速了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诊 所法律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从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逐 步被许多国家的法学院校接受和采纳,对于推动各国的法学 教育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国纷纷结合国 情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改造。据有关资料记载,亚、 非、拉、北美、澳五大洲现均创建并发展了诊所法律教育。

到2005年,在欧洲至少有22个国家的75所大学有法律诊所。

南非、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各有特点。[3]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 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 发展起来的。1999年,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 法律教育在中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2000年1月,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国内知名高校正式向福特基 金会提出立项申请,要求参加诊所法律教育项目。随后,在 福特基金会的主持下又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准备工作,9月, 这七所高校同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 正式落户中国。[4](P15-16)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申请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中来。2002年8月,中国法学会法学 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建立了自 己的网站http://www.cliniclaw.cn/。经过十年的推广,诊 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自2007年之后,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高校逐年递增,并且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 诊所法律课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福特基金会十年 来坚持不断的资助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更得益于近年来教育 部加强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的推动作用。教育部2005年印发 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第10条规定,“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 实践能力……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 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2007年《关于进一步深化 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9条再次强 调.“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 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 …”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成功的法律实践教 学模式,迅速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得到普及。中国诊所法 律教育经过十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高校,都将其作为实践教 学课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部分高校还将其列为必修课。将 诊所课程列为必修课,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美国的法学院往往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并作为选修 课,由学生任选,并且不同的诊所为了吸引学生选课,往往 会在学生选课前进行形式多样的诊所推介活动。而我国多数 高校目前只能开设一门诊所课程,为了满足教育部对实践课 的学分要求,不得不将其列为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由于我国法学专业仍然以本科为主,所以诊所课 程的对象,一般是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的学生。由于大四上 学期,学生面临着国家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研等一系列 的事情,根本无暇专心上课,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为 三年级的学生。部分高校也已试点为法律硕士生开设法律诊 所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允 许学生跨年级选课,二年级下学期的学生至法律硕士生都可 以选修该课程。[5] 第三,诊所教育课程涉及的内容日益丰富,各高校结合 自身特点,开设了不同的法律诊所,并形成了部分具有中国 特色的法律诊所,如农民工权益保护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 所等。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之初,部分高校往往设立某些 综合性诊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持公益性的前提下 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 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专业法律诊所。

第四,中国法律诊所的主题相对集中在民事领域,刑事 法律诊所的发展缓慢。这主要与在刑事诉讼领域学生缺乏必 要办案身份有关。在民事诉讼和仲裁领域,学生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活动,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非律师辩护人权利受到较多限制,学生以普通辩护人 身份很难参与诉讼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法律诊 所的发展。第五,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强调培养学生 的实践动手能力,兼顾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诊所法律教 育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色彩,但作为 一门实践教学课程,更多的是针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弊 端而设立,通过教授学生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其处理 各种法律事务、自主学习的能力。办案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 目的,让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只是教学手段,让学生掌握方 法、学会做一名法律人,才是诊所教育的首要目标。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十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 但仍然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对此,已有不少 学者撰文加以评述[6],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 六个方面:师资问题、学生办案身份问题、资金问题、案源 问题、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以及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一)师资问题。

美国的法学院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程,诊所教 师只从事诊所课程的教学,不承担其他专业课程教学工作。

诊所教师都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单独序列,与传统法 学课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部分法学院校的诊所教 师完全由当地的公益律师兼任。[7]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师基本上都是由法学院的专职教师兼任,其本身往往还承担着 不只一门的传统法学课程的授课任务。此外,诊所课程这种 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并存的模式,决定了诊所教师要付出比 传统讲授式课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四川大学法律诊所, 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 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 面谈4次,每次约耗时30-60分钟;电话联系9次,每次耗时 3-20分钟不等;
E-mail联系3次,每次回信耗时5-20分钟。

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5-8个小时。除此之外, 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 上,占用夜间、中午、周末时间指导学生,对许多诊所教师 是很平常的事。”[8]然而,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师在职称评 定、教师考核等方面并不比一般课程教师享有优惠,仍然面 临着科研、教学工作量等压力。此外,在教师工作量计算方 面,目前各高校做法并不统一,有的高校只计算诊所教师课 堂教学工作量,对于个案指导不另行计算。如清华大学诊所 课程,课堂教学由两名教师共同上课,工作量每人都按全部 课时计算,但课堂外的个案指导就不再另行计算。[9]有的 高校,诊所课程由多名教师共同承担时,平分工作量。这些 做法,不能起到鼓励教师投身诊所实践教育的作用。再次, 在诊所教师的选定方面,一般要求有一定实务经验的教师担 任,而我国高校开展本科教学的授课骨干多为近年来新引进 的年轻博士,虽然有着较高的积极性,但实务经验相对欠缺,在诊所授课中面临着很多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当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将诊所教师作为实 践课教师单列,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区别于传统法 学专业课教师,但这不能等同于国内高校目前对实验员序列 的单列。聘请公益律师作诊所课程的兼职教师,是解决师资 问题的有效办法。公益律师经常面对贫困当事人,比较有爱 心和耐心,由其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有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 职业道德。如果在现阶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只能由专业课 教师兼任时,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则给予适当优惠, 如科研工作量标准予以减半等。同时适当聘请少量的公益律 师作为兼职诊所教师,与法学院系专职教师共同开展诊所课。

第二,针对诊所教师工作量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课堂上 是两位教师共同上课,理应各自计算全部课时。对于教师的 个案指导等实践教学部分,也应该给予工作量计算,具体可 以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加以适当区分,采取类似学生论文指 导的做法,根据与学生面谈或者电话、邮件联系的频率,大 致估算出一个工作量,提高教师参与诊所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针对当前法学院系的青年教师缺乏实务经验这个 问题,可以通过鼓励有志于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青年教师申 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办法加以解决。当然,这需要因人而异, 有些教师科研能力非常强并且不善于与人打交道,此类教师 就不适合培养成诊所课程的教师;
而有些教师性格活泼,喜欢与人交往,并且热心于诊所教育的,就应该鼓励其申请兼 职律师执业,进行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能更好地成长为一 名优秀的诊所教师。

(二)学生办案身份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当前我国的法律诊所主题主要集中在民 商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发展非常缓慢,其局限性主要源于 学生缺乏相应的办案身份。事实上,即使是在处理民商事等 案件时,身份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处理。在面 对工商、税务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时,或者在与对方当事人谈 判时,只能提供学生证、以公民代理身份出现时,对方经常 会不配合学生的工作。而刑事诉讼法中强调非律师辩护人与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等都应经检察机关 或者法院批准,实践中获批的可能性较小,这就极大地限制 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开展。在美国,诊所学生代理案件时,具 有准律师的身份,各州最高法院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明尼苏 达州最高院专门制定了《学生执业规则》,对于法学院未参 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和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进行执业活动的 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诊所学生执业的范围明显大于未参加 诊所项目的学生。其规则第2条第1项指出,“一名适格的法 学院学生在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可以从事一名执业律师在代 理客户时或为客户利益从事活动所进行的任何活动。” (Aneligiblelawstudentmay,underthesupervisionofamem berofthebar,performallfunctionsthatanattorneymayperforminrepresentingandappearingonbehalfofaclient.) [10]这给了诊所学生合法的身份,使其能够在诊所教师同时 又是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在参加诊所课程期间顺利代理案件。

对此,有学者建议,“允许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凭借司 法考试成绩单申请实习律师资格,尔后允许其在具有律师资 格的教师(包括社会专业律师和法律院系的兼职律师)的指 导下通过法律诊所进行实习。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又参加法律 诊所课程的学生授予实习律师资格,能有效地解决学生的执 业身份矛盾。”[11]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只有大三年级 以上的学生经申请才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时间一般 为每年9月下旬,即大四第一学期,拿到成绩单时一般为年 底,并且根据现有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的学生应不足50%。

这一建议对于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诊所课程还可以适用,但 无法满足本科阶段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需要。因此,笔者建 议,借鉴美国法院关于学生执业的规则,制定我国的《学生 执业规则》,允许学生在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享有准律师身 份。所有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都应该登记在册,在当地律师 协会备案。当然,鉴于我国不同于美国的诉讼体制和教育体 制,这类规定应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其中可以对诊所学生资格规定相应的 标准,如必须已经接受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大学两年以上 法律专业学习,对学生的活动也可以做出相应规定,如必须 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出庭支持诉讼等。这样既给予了学生合法的身份,又保证了办案的质量,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 展。

(三)资金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相比传统讲授式或案例分析式法学教育, 是一种昂贵的教学模式。讲授式教学模式下,课堂人数往往 可以达到上百人,而诊所课程容纳的学生规模小,一般不超 过30人,否则,诊所教师无法指导、监督学生从事实践活动, 并且课堂教学中也无法有效互动。[12]而且,诊所课程包括 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学生办案需要办公地点,外出 调查需要交通费用,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要想推进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寻求多 方面的支持。首先,就诊所的办公场所而言,可以采取多种 灵活方式。如果设在校内,可以积极向学校申请,或者联合 学校现有的社团组织,如法律援助中心,借用其已有的学生 活动场所。如,广西大学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60平 米法律诊所专用房(用作接待室和教室),开通了热线咨询电 话,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13]其通过争取学校 的支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值得借鉴。如果设在校外, 可以通过与有关机构合作,将办公地点设在其办公场所内, 既方便了与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又节省了一定的办公经费。

[14]其次,就学生的交通费用问题,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生实 践活动经费。自教育部要求加大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后, 学校在此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借此机会,诊所法律教育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请相关经费,谋求发展。此外,诊所教 师在选择案件时,尽量选取学校所在区县内的案件,以减少 学生外出调查、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费用。因此,我国当前 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在于要争取到所在学校的支持,这 样不仅能够解决师资方面的问题,更能解决经费问题。同时 也要通过宣传诊所法律教育,争取外部资金的帮助,如国外 基金的资助、国内大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等,多渠道多 方面地拓宽资金来源。

(四)案源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能够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相对充足 的并且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以供教学使用。诊所法律教育的 目的是教学,办案只是教学手段而非教学目标,所以在诊所 教学中并非学生办理的案件越多越好,而是要求诊所教师起 到把关作用,选取合适的案件交给学生实践。挑选的前提是 要有充足的案源,现实情况却是很多诊所几乎没有案件可办, 更别说挑选了。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诊所的发展,必须加以 解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拓宽对外合 作的范围,可以跟当地的多个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劳 动者保护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会、基层法院、派 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值 班点或者在醒目位置放置诊所宣传材料,以吸引需要帮助的 当事人向诊所寻求法律帮助。第二,有条件的诊所,可以开 通法律咨询热线,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而发现适合的案件。第三,不论是在校外设立的办公地点,还 是校内设立的办公地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学生值 班,以备有人前来咨询。第四,可以制作宣传网页,通过互 联网对诊所进行推介,并由专人按时更新,扩大影响力,凝 聚人气。

(五)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法学院,这与其法学教育定位 为职业教育有密切关系,并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有关。美 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 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执业比较成功,多年后可 能会被任命为法官。其法官是从律师中选出的,所以,法学 院教授的执业技能即律师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 就在于其给予了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实际当事人、掌握律师执 业技能的途径。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 以及警官都是由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 是培养其将来成为合格的律师,律师执业技能只是教育的一 部分。同时,我国的法律传统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逻 辑性和先验性,以成文法为主,法学教育历来重法学理论轻 职业技能。因此,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主要是针对传统 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理论的缺陷,强调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兴起 的。其教育目标的定位与美国法律诊所存在差异,其涉及的 执业技能应该包括哪些?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办案主要是从 律师角度分析问题,如何处理与将来的职业方向不一致的问题?这都是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 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第一,我国目前开设诊所课 程的高校中已经包括了一些公安、警官院校以及政法管理干 部学院等,所以在这个方面,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学目标也应 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涉及的法律职业技能应更为宽泛, 不仅仅包括律师执业技能,主要是让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 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第二,至于学生实践中主要是从律师 角度出发办案的问题,可以通过课堂模拟、角色扮演的形式 来体验其他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和办事方法。并且,在诊所课 程中,也可以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到诊所课堂中与学 生互动,从而让学生感受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 性。

(六)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法律诊所课程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 的的一门新型实践课,其发展对推动法学教育改革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然而,在诊所法律课程之前,我国高校法学院也 已经开设了一些传统的实践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 务或者法律实务、模拟法庭以及毕业实习等。如何处理与这 些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是摆在诊所法律教育面前的重要问 题。

对此,有学者指出,应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 将模拟法庭、学生毕业实习、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与开设的 《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以现有的模拟法庭为依托,建立法律诊所,同时将毕业实习也 纳入法律诊所课程。对于《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认为只 是经验知识的课堂讲座式的传授,是纸上谈兵,对解决实际 案件是隔靴搔痒,学生一旦遇到真实的案件就不知所措。因 此,也完全可以纳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中,让学生在行 动中学习。[15] 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实践课程存在一定的互 补性,开设诊所课程并不一定要取消其他实践教学课程,其 各自的教学目标和教学重点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法学实践 课应该进行整合,不能各自为政,必须将诊所法律教育、法 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实务和毕业实习等整合到统一 的实践教学平台下,进行资源共享,并确定各自的教学目标 和教学内容,要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如诊所课程中会涉及 到法律文书的应用,但这只占很小的比例,只对该诊所主题 项下可能适用的文书进行简要分析,对于其他文书完全不涉 及,而法律文书写作课,则涉及三大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事 务的全部内容。清华大学法律诊所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 其课堂教学部分对文书的讲述只涉及了与劳动仲裁、协商等 有关的内容,采用让学生比较文书修改前后的差异性,进而 总结合格文书的特点的方式进行教学。[16]同样,模拟法庭 也有自身的特点,会针对三大诉讼程序,组织法庭模拟训练, 而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虽然也有角色扮演、模拟等, 但也是结合诊所自身的主题和涉及的真实案件进行,并不一定涉及法庭模拟。因此,应当通过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机会, 对法学实践课程进行全面整合,才是更好的解决办法。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