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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 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

来源:政府 时间:2019-11-25 07:50:20 点击: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 国际经济法教学中贯彻全课程的重要原则。国家经济主权是是作为国 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是由发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 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 社会得以确立。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 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 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国家主权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 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 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① 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 经济主权涉及很少。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 也往往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 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 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 是由“宗主国”所赋予。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 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 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 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 局限。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 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 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广大发展中国 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合法性普遍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非议。许多发展中国家 在取得政治主权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重要的自然资源 和其他经济要害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 造成“不发达的发展”的不利局面。

② 发展中国家在 获得政治独立后,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上的依附使政治独立 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赢得政治独立之后,发展中 国家就把维护主权的核心放在了以资源永久主权和独立的 经济政策权为核心的经济主权方面”, ③ 开始更加注 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20 世纪50 年代起,发展中国家纷 纷提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开始被提到国际 层面上来,此后经过南北双方20 多年的激烈斗争,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才通过联大的三个决议(《资源宣言》、《新秩 序宣言》和《经济宪章》)最终得以全面的确立。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但经济主 权原则却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得以确 立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经 济主权原则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其一,国际组织提出决议阶段。20世纪50 年代, 1952 年1 月, 在联合国大会第6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532(Ⅵ) 号决议, 即《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 较抽象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对发展中国家具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第一次明确,国家享有自由决 定其自然资源用途的主要权利,欠发达国家要为国家利益 和本国经济发展利用自然资源。第一次,也是仅有的一次 明确,欠发达国家不仅要为本国利益,而且要为世界利益 使用自然资源。

④ 1952 年12 月,联合国大会第7 届 •50•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会议通过了第626(Ⅶ)号决议,即《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 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 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该决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 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 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20 世纪60 年代,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又在联合国 内外经过整整十年的磋商、谈判和论战,1962年12 月在联 合国大会第17 届会议上通过的第1803(ⅩⅦ)号决议,即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 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 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重大成果。但是,由于当时在联合国内外南北两个营垒的力量对比上,双方 处在相持不下的状态,所以在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国 有化或征收问题上,《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虽然 基本肯定了各国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但又设定了若干限制, 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20 世纪70 年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进一步维护自 己的经济主权,当然不能就此止步,与发达国家又经过十 余年的磋商、谈判和论战,导致1974 年5 月联合国大会第 6 届特别会议通过了第3201 号和3202 号决议,即《建立国 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国际 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纲领》)。紧接着, 同年12 月联合国大会第29 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第3281 (ⅩⅩⅨ)号决议,即《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 些纲领性文献,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 旧布新的布局上,从作为调整全球国际经济关系的“根本 大法”(宪章)的高度上,以更加鲜明的文字,不但再次 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 永久的主权,同时, 删除了前述《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 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这就使发展 中国家多年来力争的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包含了更广的内容。《宣言》、《纲领》和《宪章》 的通过, 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30 年 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 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 要基本规范,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也进入 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二,国际组织是指推进与发展阶段:(1974-80年 代初) 1974 年联大第3201、3202、3281号决议通过后,发 展中国家在利用这些原则维护并行使经济主权的同时,也 在不断利用一切机会扩大经济主权的范围,并取得了较为 显著的成果:(1)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旨在反对海洋霸权,较好地体现了发 展中国家的海洋利益。(2)推动了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 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跨国公司中心的设立, 并为联合国《跨 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的起草、讨论等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此外, 在这一阶段, 发展中国家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开展了 争取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和决策的斗争, 并取得了实 质性的效果。

其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认同并走向成熟阶段:
(80 年代中期至今)从70 年代后期开始,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重点开始从 自然资源的保护转向自然资源的开发,南北双方开始出现 合作的迹象。在合作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经过不断的探 索与调适,在经济主权问题上的观点逐步趋向成熟,将原 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经济主权为工具,在为本国争取 到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阻止了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企 图。发达国家也开始认同此原则,并进入与发展中国家全 面进行经济合作的新阶段。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观点阐述 最早提出经济主权概念的是英国政治理论家、社 会家,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豪斯 (L•T•Hobhose,1864-1929)。他从国家与个人互为责任 关系的理论出发,认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 的题中应有之事,他把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称为“经济主 权”。他说:“国家具有一种超越一切经济企业之上的监 督权力,可称之为‘经济主权’原则,它使国家有权把社 会财富的剩余部分,根据社会的公共需要服务于社会的目 的”。

⑤ 即国家拥有管理监督国内一切经济企业和根 据社会需要自由调配社会财富的最高权力。

在中国国际经济法领域,较早使用“经济主权”一词的学者是姚梅镇教授。但国内外学界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在此列举具有代表性观点。

(一)国内对经济主权原则的观点 1.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界定在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的基础之上。认为“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 就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上的具体体现,这个 原则特别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化的权利。” ⑥ 这是国内 学者第一次使用“经济主权原则”一词。

2.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等同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 主权。“国际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 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的经济主权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51•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则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 础。” ⑦ 3.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界定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 具体体现。“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规范, 是国家主权对经济领域的体现,构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 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 ⑧ 4. 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并列。“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所谓经济主权和国家 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决定其经济制度, 拥有、使用和处置其境内全部财富和自然资源,管理其境 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而所谓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就是要 求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彼此尊重这些权利。” ⑨ 5. 从国内与国外经济事务两方面界定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指的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 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 ⑩ 6. 经济主权是经济与主权的组合。“经济主权是国家 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经济主权,国家主权 就是不完整的。因此,对经济主权的最直接的认识就是经 济和主权的组合,即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 外经济事务的最高权力。” 11 7. 将经济主权等同于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资 格。

“经济主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 义,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它都是该国独立的基本条件。

经济主权实际上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成为主体 的资格。没有经济主权,就等于没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 主体资格,也就无从谈起国际经济利益的问题。” 128.“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 富、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的主权,包括拥有、使用、 处置和自由行使的权力,这些权力集中体现于立法、司法 和行政上的管辖权。” 13 (二)国外对经济主权原则的观点 1. 对于此概念的提出,可以说联合国做出了不可磨灭 的贡献。

(1)1962 年联合国大会第17 届会议第1803 号(XVIII) 决议, 正式确认了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 主权的原则。

(2)1974 年联大第29 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 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74 年5 月1 日联大还通过了两个文件:《建 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 动纲领》。

这三个文件在强调国家政治独立和主权平等的同时, 主张国家的经济独立。

2.WTO 权威专家约翰•杰克逊教授说:“经济主权 概念并非是单一的或者是全部或一无所有, 它包括了被分 解了的关系中许多的片段。” 14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实践分析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 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在对内方面的表现是,根据传统国际法的 属地管辖原则,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 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经济主权原则在对 外方面的表现是,根据传统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各国 有权自由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不受外来干涉;
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 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 和参与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 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 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久主权宣言》、《宣言》 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 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 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 则的总的体现。椐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 济制度,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 经济法规,独立自主地缔结和参加各种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 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 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 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永久主权宣言》明确 规定:“承 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 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 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 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指出:
“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 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个国家都有权采取 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 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 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对上述《宣 •52•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高教探索• 言》所宣布的这些原则,《宪章》以更加鲜明、具体的文 字加以重申和强调。

3.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 管理监督权。《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 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 活动。《行动纲领》进一步规定,管理跨国公司在所在国 的活动,以取消其限制性商业活动和顺应发展中国家本国 的发展计划和目的,在此方面于必要时便利重新审查或修 改以前所签订的协议。《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规定,同 时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订的法律规范, 加以贯彻实现。由此可见,“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 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 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 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4. 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永久主权宣言》的通过,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 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 有或加以征用,但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主权的 国家,应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 给予适当的赔偿。《宪章》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 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 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 关的一切情况。把两者对比可知,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宪 章》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至此,终于在一项具有重大权威性的国际经济法基本文献中,排除了西 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标准问题上对 发展中国家施加的所谓国际法的规定的约束。由此可见, 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加以征用的 合法权利,是经过长期奋斗获得的。

5. 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 权。这种权利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 重要保障。没有它,国家经济主权就是不完整的;虽然各 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但如果权力的分配不平等、不 公平,则在世界性经济事务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就会出 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从而使小国、弱国、贫国 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障。

15 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上述内容是掌握国际经济法中 国家主权原则必须的,应予以认真学习。但是,对于国际 经济法中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还有待深入的研究,以便做 好国际经济法教学,为国家的对外开放和在国际经济合作 中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姜海云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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