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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县域 时间:2019-11-30 07:49:49 点击: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行政争议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 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
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 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 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 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 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 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 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 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 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 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 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 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 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 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 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 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 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 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 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 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在作出行政 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 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 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 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 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 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 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 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 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 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 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 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 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 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 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法 规、规章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加大清理完善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尽快修改、 废止。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要加强地方立法工 作,对国家法律法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地方立法作出具体规定, 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法规、规章制定 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 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因发布文 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 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 提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确保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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