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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教育布局调整价值诉求_价值诉求和价值

来源:县域 时间:2019-11-05 07:58:53 点击:

乡镇教育布局调整价值诉求

乡镇教育布局调整价值诉求 频繁的校车事故,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不仅产生了 多方问责,比如对校车司机、校车本身、针对校车的立法空 白、学校、教师等,也让人们对直接导因―――农村教育布 局调整(农村“撤点并校”)生发了诘难和追问。

一、效率: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的首要价值原则及其后果 2001年,随着《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的颁 布,我国农村中小学新一轮布局调整正式实施。从2002年起, 我国农村开始了大规模的“撤点并校”,将临近村落的学校 进行合并,发展成中心学校。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9年, 我国农村(包括县镇)普通小学数从521468所缩减到263821 所,减少了49.4%;
2000年至2007年,教学点减少了50.9%。

[1]这些数据向我们展示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的成 果:扩大了办学规模,提高了教育的投资效益和学校的教育 质量,促进了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然而在此进程中却出现一 系列新的问题:上学路途遥远、交通安全、家长教育成本增 加、寄宿制可能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等。这些接踵而至甚至 是一些生死攸关的问题说明这项改革举措并没有更好地保 障农村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没有给予他们更公正的对待,甚 至没有取得应有的长远的效益。任何一项教育改革及其实施 以及欲取得预期的效益都需要价值原则的指导和支撑。从学 校布局调整的初衷和“一刀切”的实践方式以及带来的后果 来看,都说明了这是一项以效益为优先的改革措施。所以要追究或问责这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原因,绝不仅仅是教育投 入,更为根本的即这项教育改革政策及其实践采取的是效率 优先的指导原则,它轻视、忽视乃至回避了教育公正的问题。

教育正义应当成为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的首要价值原则。

二、教育正义: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的价值诉求1.教育正 义及其必要性教育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根本主题之一,因为其 特殊的实践领域和培育人性的根本目的,故和社会正义强调 分配正义有所不同,教育正义不仅从宏观上涉及教育制度和 体制的设计,即教育利益的分配原则,也在微观上涉及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的教育行动是否合乎正义,即教育 是否正当地对待了教育中的儿童。故教育正义的内涵就是对 儿童人格的平等的尊重、对儿童生命价值的平等的关怀和儿 童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此基础上引导儿童的精神品格健 全和积极的成长。[2]保障教育中儿童的基本权利是教育的 道德性义务。这种基本权利不是任何人的赐予,而是基于人 性所应当获得的,它是绝对性的,不受任何政治、经济、社 会利益所权衡。教育之所以要予以保障,是因为基本权利本 身提供了“一种教化的条件”[3],这对于实现个人幸福和 社会福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之于个体而言,儿童可以通过 这些权利来发展其健全的人格、自由的能力、理性的精神、 卓越的德性和独特的个性;
之于社会而言,教育正义保障了 教育体制对儿童的自我价值感的鼓励和支持,增强了公民相 互之间的社会合作的有效性,有利于社会福祉的实现。这对于长期处在弱势的农村儿童和农村教育而言,更具有非凡的 意义。总有人说,目前的农村教育应该给予农村孩子最基本 的物质需求,至于教育正义,那么乌托邦式的理想,还是等 实现其他的再说吧。这恰恰是回避正义或为放弃正义而寻找 的借口。对于农村孩子来说,吃饱穿暖是基本需求,对其人 格、尊严的尊重从而使他们活得更有尊严更是一种现实而迫 切的需要。

2.布局调整必须遵循的教育正义原则教育正义的原则 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针对教育领域中的不同内容,实现教育 正义的原则也有所不同。对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而言,追求 教育正义即要坚持需要原则、平等原则等,以此来保障农村 儿童如下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受教育权、平等权。

(1)生命权布局调整首先要保障农村儿童的生命存在, 这是其实践的底线伦理。生命权,毋庸置疑是儿童的根本性 权利之一。在教育中尊重、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就意味着教育 必须伦理性地对待儿童的生命。所谓伦理性的,有两层含 义:一是尊重儿童的生命存续权;
二是尊重儿童的生命健康 权。[4]生命首先需要的是活着,尊重生命存续权意味着他 人或任何机构都不能肆意剥夺儿童的生命存在,这是人们普 遍达成的共识,并且各国都已确立切实的法律予以保障。然 而在我们的教育现实中,漠视或轻视儿童生命的现象甚至已 经成为教育的常发事件,多少花季生命由于教育的不正当对 待而消逝。布局调整中威胁儿童生命的主要是由于上学路途遥远而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校车事件”就是敲响的最大 的警钟。基于根本性的权利,儿童有权利要求这项教育改革 实践能够创设各种条件保障其生命。如果说儿童的生命存续 权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相较于前者,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却并 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并且 这两种健康权在每个儿童身上应该是和谐发展的,为此教育 应当尊重儿童生命的自然发展和成长过程,同时不能因为外 在的原因而损害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在教育现实中,儿童的 生命健康却时常会受到有意或无意的损害。譬如,在布局调 整中,为了解决上学路途遥远而建立的“寄宿制”,引起儿 童一系列的身体和心理的诸多不适,而大多数学校本着“安 全第一”,采取“圈养”[5]的管理模式,严重损害了儿童 的精神健康。基于生命健康权的拥有,儿童有权利要求受到 特别的关怀、照顾,要求教育建立健全的关怀和救助制度。

(2)受教育权布局调整在保护儿童生命权的前提下, 要满足儿童基本和非基本的教育需要。教育是儿童生存、发 展和生活的需要;
就权利角度而言,儿童通过接受教育,从 而获得更好的理性能力,增进其行使权力的能力。[6]他们 所接受的教育包括基本的教育和非基本教育。从教育正义的 需要原则来说,前者意味着接受教育首先是儿童的自然需要, 是儿童作为人的存在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
后者是基于基 本教育需求之上的更高发展,从人性发展来看,每个儿童都 有发展的愿望和欲求。然而在教育现实中,儿童的这种受教育权却经常不能得到保障。以布局调整为例,由于上学路途 遥远、家庭教育成本的增加等问题的出现,引发了新的辍学 现象,儿童最基本的教育入学权利甚至都不能得到保障,更 勿言非基本的教育需要。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条例,防止儿 童辍学,那就意味着在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应该制 定相关政策保证农村儿童能接受优质的教育。

(3)平等权布局调整的主要目的即实现教育资源的整 合,这关系到农村儿童能否享受到教育资源的平等份额,所 以平等权涉及教育正义中的分配原则,要求对教育资源、教 育机会等一切教育中好事物的分配必须基于正义原则。这意 味着教育必须平等的对待教育中的每个儿童。平等权应当成 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教育资源的分配关系到儿童个 体的发展机会、条件、发展过程以及可能的发展空间。在教 育现实中,儿童在天然禀赋、家庭出身、文化背景上存在着 客观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他们在教育资源分配的时候通 常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坚持平等原则就要充分考虑到 这种先天差异,进行一种事实上并非平等的分配,以有利于 教育中最不利儿童为原则,实际上这是对处境不利的弱势儿 童群体的一种补偿。长久以来,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结构是 城市到城镇再到农村。在教育资源占有上存在着巨大的城乡 差异,农村长期存在教育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 备落后等问题,尽管近年来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 但这相较于巨大的城乡差异而言,仅仅是杯水车薪。这严重地损害了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原则。致力于资源整合、提高 办学质量的布局调整,也仅仅是在现有的资源配置结构下进 行的改革,这决定了它无法改变农村儿童被不平等对待的现 状。这一方面要求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更为 根本的是树立平等对待和尊重农村儿童的正义观念,通过具 体的资源配置结构改革来贯彻平等原则。

3.布局调整中儿童基本权利的优先性教育作为一种关 乎人的发展的事业,道德性或伦理性是其首要特征,这决定 了教育应该以正义而不能把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理念或追 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排斥效率的追求和实现,只是主张效 率必须在一个追求并实现正义的制度体系中实现,即相较于 效率,儿童的基本权利具有优先性。由此看来在教育中追求 正义和效率并不矛盾。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被“虚 假”的效率所迷惑,以效率优先为原则的教育实践带给人的 “快感”要强烈于正义所带来的[7],所以人们往往认为 正义优先原则会阻碍效率的实现,从而就为回避或忽视正义 原则找到了大众信服的借口。然而事实却是仅仅追求效率的 教育制度及其实践或教育改革是不能取得真正而长久的效 益的。它不仅违背了教育目的的内在规定性,也让人沉醉在 “虚假”的效率中不可自拔。如前所述,农村的教育布局调 整尽管取得了一些预期成果,但这些都是细节性的,相比于 儿童的身心不健康、鲜活生命的逝去显得那么得微不足道。

三、实现教育正义是国家的作为在此,提出教育布局调整要以教育正义为其首要的价值诉求,实则是对政府、教育 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确立正义观念,把正义价值作为教育制度和实践的 根本追求,能够平等尊重、关怀儿童的基本权利;
二是通过 具体的制度、政策、立法、行政等把正义价值转换为追求正 义的具体的行动。因为“正义不是道德的奢侈品,它和政治、 经济正义一样,是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的。”[8] 就农村教育布局调整而言,政府、教育部门针对出现的矛盾 或问题做出了必要地回应,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比如校车 事故频发后,关于校车的安全条例一一出台。这些似乎让我 们看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然而这总是让人感觉我们的教育 政策总是滞后于教育问题的,这些补救措施更像是面对矛盾 的一种应急处理,而不是基于或依托应有的价值原则而设计 的长远考虑。于是我们看到,这样的补救措施只是缝缝补补, 仍未触及教育改革的价值核心问题,和正义观念的确立相差 甚远。如果不变革效率至上的教育制度,那么类似于校车事 故的事件还是会发生,或者发生更为严重的事故。只有确立 真正的正义观念并把其作为改革的依托原则或保障性条件, 同时把这种正义观念转化为必要的正义的教育行动,才能使 得教育真正能成为为了人的事业。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 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 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 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9]所以, 尽管教育布局调整是一种发展趋势―――基于效率而言,但 如果不能以教育正义为基本的价值诉求,无论它多么符合这 一趋势,都会面临不合法的尴尬境地!然而在一个社会制度 尚未把正义作为首要价值的前提下,教育改革要以正义为价 值诉求可想而知是何其艰难!但无论怎样,教育都必须把正 义看作是教育改革永远的理想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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