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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来源:纪委 时间:2020-01-05 07:47:48 点击:

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档案是各项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当前和今后工作查考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文化财富。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应有作用,大力挖掘档案资料的内在价值,有利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查考利用,又有利于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凡来本馆借阅档案资料的同志,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档案范围、内容、时间,证明其身份和使用档案的目的);个人查阅已经开放的档案要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

二、凡借阅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的栏目进行登记。

三、借阅档案者要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翻看档案时严禁抽烟、饮茶水,不得折叠、污损、拆散案卷,亦不准在文件上划线、圈点、打叉、涂改。

四、借阅者摘录档案材料,需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复印、拍摄档案材料,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复制,做好登记;摘录、复印的档案材料用完后退回档案馆处理。

五、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六、借阅秘密程度较高的档案材料,须由经办人员联系,按规定手续报请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七、本馆档案材料原则上只提供在本馆内查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借者,要经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一周以内)。

八、利用工作结束后,查档人员应主动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表,将利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区档案馆。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者,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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