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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的教育理论】 农民工政策

来源:计生 时间:2019-10-07 07:52:41 点击:

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的教育理论

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的教育理论 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是政府和公众对其进行评 价、判断、选择的依据和出发点,是制定农民工培训政策的 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执行农民工培训政策的灵魂和标尺, 具有基础性、统摄性、深层次性的决定和导向作用。伴随温 饱型社会向全面小康型社会的转型,当代农民工的价值诉求 正逐步超越简单而初级的生存层面,上升到诸如追求政治地 位、寻求群体认同、谋求社会福利等复杂而高级的发展层面, 因而当代中国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也应当实现从生 存权到发展权的逻辑嬗变。以发展权作为农民工培训政策的 价值基础,实现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由生存理性 向发展理性的跃升,由“他赋”权利向“自赋”权利的转化, 契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对农民工“人权”的尊 重和保障。

一、发展权的内涵及其价值意蕴 (一)发展权与农民工发展权的内涵 发展权是个体和集体基于持续而全面的发展需要而 获取的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1948年的《世 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 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 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1986年联合国 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 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

发展权不仅是一项个人人权,还是一项集体人权。人 是发展权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人’有单数和复数, 所以发展权所讲的‘发展’,既包括个人的发展,也包括集 体的发展”①。“农民工作为个体,享有发展权,农民工作 为集体,也享有发展权。”②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 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 会群体。农民工发展权意味着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群 体与其他任何阶层、群体一样有生存的权利,也有生活得更 好的权利,在城镇就业、生活、政治参与、社会保障、文化 教育等方面享有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作为公民 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和文化发展 权的综合权利,农民工发展权具体表现为农民工政治参与渠 道的畅通、收入来源的增多、就业区位的拓展、政治地位的 提高、生存空间的扩大、职业转移的自由、道德素质的完善、 文化生活的丰富等。

(二)农民工发展权的价值意蕴 权利本位是农民工发展权首要的价值取向。权利本位 意指所有社会成员皆是权利主体,不因性别、种族、语言、 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 利的分配上受歧视。该价值取向要求政府在制定农民工培训 政策时,充分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条件,在权利框架下实现农民工的价值与尊严。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在政策条件的享有上,还是在现实利益 的分配上,具有农业户口却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民 工基本上处于“权利贫困”的状态,这与城市主导群体在政 策法规和社会意识层面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息息相关。为消 除农民工的“权利贫困”现象,必须将对农民工的“赋权”、 “保权”放在首位,从法律、政策层面赋予农民工各项生存 和发展权利,全方位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利、生命健康 权利、政治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否则 农民工发展权的其他价值诉求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以人为本是农民工发展权根本的价值属性。“所谓以 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 核的基本精神。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以人 为本’实质是‘以人权为本’。”③“发展要以人为本,其 关键在于解放人、发展人,包括尊重人的劳动、尊重人的权 利、尊重人的创造。”④以人为本的发展权是对人的解放和 自由的追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本价值意识提 高的反映。以人为本的价值属性充分肯定了农民工的尊严和 人性,对政府和社会提出了关心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基本要求, 对农民工渗透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呵护。以人为本,以 农民工为本,倡导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从土地走向市场, 实现身份的转变和地位的跃迁,从根本上转变价值观念、生 活态度、生产方式,彻底改变过去曾经笼罩在其身上的权利 缺失状况,进而拥有更加真实、广泛的人权。自由选择是农民工发展权重要的价值关切。正如联合 国独立人权专家阿马蒂亚·森所讲:“实现人的自由不仅是 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⑤发展除了必须 提供食物、住房、卫生保健和安全保护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 还必须提供就业机会、教育条件,对文化和人的自尊给予更 多的关注,扩大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选择的范围。因此, 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应当使每个农民工在个性、精神、道 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一方面, 农民工发展权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自由权的色彩,要求政府履 行积极义务,消除限制农民工发展的制度障碍和政策藩篱, 同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以满足农民工自我发展的需求, 拓展农民工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农民工发展权期待政府 和社会同时履行消极的不干预义务,保障农民工的选择自由 权,即是否参加农民工培训、参加何种类型的培训,是农民 工个体“自由”、“自愿”的选择,不应受到过多的干涉和 限制。

机会平等是农民工发展权核心的价值追求。20世纪80 年代以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之为人所平等享有的权利逐渐 得到确认。“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 个人的权利”,这一观点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⑥“作 为发展主体的人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乡村,无论生活在哪个 区域都应有平等的发展机会。”⑦农民工作为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不论在何时何地,其发展权利都应当给予平等的尊重和承认。概言之,农民工发展权所倡导的机 会平等涵盖三个层面,即农民工在起点上参与发展的机会均 等;
在程序上拥有实现自身发展的行为自由,平等地参与政 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
在结果上公平分享发展成果。

发展权要求发展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政府和社会为农民 工提供平等的生存、发展和享受机会,使机会平等的曙光普 照每一位农民工,机会平等的精神贯穿于农民工求职创业的 全过程。

二、以发展权为农民工培训政策价值基础的逻辑证 成 (一)以发展权为价值基础的优先性 传统农民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主要是公平、效率、 自由等,即农民工不分户籍、城市、工种,在参加培训方面 机会平等;
注重农民工培训的效率,力争对改善农民工的生 存状况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强调农民工可以自由自愿地参 加培训活动,具有多样化的选择自由,以获得一技之长,增 强谋生创业的本领。但是,这些价值目标之间还存在一些冲 突,如机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效率的实现, 而追求自由的价值有可能影响公平价值的实现,对效率的追 求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公平和自由的价值。当这些价值发生冲 突、需要进行价值优位排序时,需要确立一个更具有统摄力、 更为根本的、更为上位的价值作为判断的依据,这个价值就 是元价值。之所以确立这样一个元价值,原因在于公平、效率、自由等价值无法体现农民工培训政策的终极目标。

农民工培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满足每个农民工发展 的需求,保障其发展权的实现,使他们更有尊严地生活。因 而,能够超越公平、效率、自由的元价值非“发展权”莫属。

换言之,不管农民工培训政策是坚持公平的价值取向,还是 遵循效率的伦理原则,抑或是追求自由的道德原则,乃至三 者兼顾,都要服从于更高的价值目标,即保障农民工发展权 的实现。这既是农民工培训政策建构和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 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以发展权为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其一,为增强社会发展动力、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工培训政策需要以发展权作为价值基础。可持续发展观 的提出,是人类发展观日益走向理性和成熟的标志。“发展 观与发展权虽是两个概念,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二者 都是以‘发展’这个概念为依托的。”⑧发展观是人们对于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而发展权指的是国 家和个人发展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落实可持续发展 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在实现人的发展权基础之 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 理念的提出,人们开始对现有的发展模式、生活方式进行反 省,其实质就是强调“内在发展、科学发展”,即“发展越 来越被看成是一种唤醒的过程,一个激发社会大多数成员创造性力量的过程,一个释放社会大多数成员个体作用的过 程”⑨。对农民工发展权的尊重和保障恰恰是一种唤醒,是 对农民工创造力的一种解放。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其创造力的解放必将推动社会可持 续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以发展权作为农民 工培训政策的价值基础,是激发农民工创造力,进而促进社 会可持续发展的应然选择。

其二,为促进农民工全面发展,提高其适应现代生活 的能力,农民工培训政策需要以发展权作为价值基础。人们 日益认识到,发展权的实现既有赖于主体自觉、自主的社会 实践活动,又离不开正确价值观指引下的政策保障、调节和 干预。

以发展权统摄农民工培训政策,可以为实现农民工全 面发展、培育农民工现代性提供方向性的指引。“现代性的 获得和提高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把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 自身所蕴涵的能力从现实的自然力的、社会关系的束缚中解 放出来,使个体获得独立的人格,能自由地发挥自身的全部 才能和力量,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⑩ 以发展权的理念统摄农民工培训政策,目的在于通过 开展积极有效的培训活动,促使农民工熟悉现代化的经营理 念,掌握现代化的新知识、新技术,适应现代生活;
密切接 触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养成先进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摆 脱传统与现实的双重束缚,增强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实现由疏远城市到亲近城市的心态转变;
改变小富即安、求稳怕 变、患得患失、平均主义的小农意识,形成锐意进取、不断 创新、志在必得、讲求效率的价值观念。惟其如此,农民工 的现代性才能得到真正培育和有效发展。

(三)以发展权为价值基础的可行性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文明的推进、产业结构 的优化,为实现农民工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完备的客观经济条 件。市场的扩大和交往的普遍性为农民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 可能性;
大工业的发展使农民工从事自由活动的时间增多, 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拓展法律知识、加强道德修养等培训 活动具备了时间保障;
新兴产业、朝阳产业不断出现,社会 内部的分工发生革命,劳动变换和流动加速,为农民工参加 培训、及时充电提供了充分的市场空间和选择方向。

其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为 保障农民工发展权提供了宪法依据。2004年3月,我国首次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的第二十 四条,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理念和价值。发展为了 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关注人的价值、 权益和自由,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
注 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将成为我国“尊重和 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所确证的基本理念。

第三,党和政府颁布一系列促进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和 行动计划,为农民工发展权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党的中七大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 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开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新局面。

200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要求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 位置。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农 民工发展权的坚强决心。

第四,服务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为 实现农民工发展权提供了政治保证。“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 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 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公民服务为宗旨并 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11)“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 (12)在提倡“以人为本”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今天,政府 致力于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培训机会和充足的培训资 源,其行为和角色越来越呈现出“服务为本”的特征,较好 地满足了农民工渴望参加培训的需求,这为农民工发展权的 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以发展权为农民工培训政策价值基础的现实诉 求 (一)积极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实施农民工职级评定 制度 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是指对农民工采取教育、培训、 调配、使用和管理等有效方式,塑造和发掘其内在素质和潜能,不断提高其对社会贡献能力的过程。目前,我国农民工 人力资源面临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技术经验缺乏等问 题。2006年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比例占 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接受过中 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 76.4%。(13)农民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偏低制约着他们收 入水平的提高和自我潜能的开发。有调查表明,农民工的收 入与自身的人力资本成正比。具有高中文化的农民工与小学 和小学以下程度的进城农民工相比,平均收入高9%;
拥有专 门技术的农民工的收入比没有技术的高16.5%;
而受过技术 培训的农民工比没有受过培训的收入高7.5%。(14) 针对农民工素质相对低下的状况,政府应专门制定农 民工培训计划,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动态地调整培训 方向。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 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 设置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时,注意区分农民工层次,对文 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能的农民工,强化实用技术培训;
对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民工,实行深度培训,使其掌握一定 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另外,根据农民工分散性、流动性、 季节性强的特点,灵活采取课上授课和课下自学相结合、长 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措施,分阶段教学,提高农民工 就业率,增强农民工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政府应实施农民工职位评级制度,推动农民工自觉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准。实施农民工职级评定制度,可 由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对技术型农民工给予培训评级,做好 岗前培训、职位培训、“持级”上岗等工作,企业以“职级” 为指导给予相关待遇,满足农民工不断晋升的愿望。对已参 与“评级”的农民工实行异地备案制度,家乡和务工地同时 进行备案,以供企业查证。对已达到相关“职级”的农民工, 在一定条件下使其享受务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并在一定 条件下允许其拥有当地城市户口。

(二)开展能力本位教育,着重打造农民工的职业能力 能力本位教育(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简称 CBE),是以从事某一具体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为出发点来 确定培养目标,设计教学内容、方法和过程,评估教学效果 的一种教学思想与实践模式。它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 出发点,以提供产业界和社会对培训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 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强调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核心是如何使学员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实际能力。

在能力本位教育观的启发下,开展农民工培训应着眼 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工,提高农 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创业致富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创新 开拓能力。据2005年50个阳光工程跟踪联系县的统计,接受 阳光工程培训转移就业的农民月均收入800多元,比在家务 农的农民收入高约400元,比未受训农民工高出约200元,阳 光工程直接纯收益达57.6亿元。(15)不难看出,实施农民工职业能力培训政策成效较为显著。为增强农民工职业发展能 力,农民工培训应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基础,并将其作为培养 目标和培训评价的标准。其基本方案是通过职业分析确定农 民工的综合能力指标,分门别类地列出农民工的专项能力。

然后,对农民工培训课程进行模块化设计,即不再以具体学 科作为课程设置的标准,而是依照农民工的实用工作模块来 设置模块课程,以满足农民工个别化的培训需求。

为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活动,可对参加 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做法 是成立全国农民工职业资格委员会,下辖农民工培训委员会、 农民工培训考试中心、农民工培训企业委员会等机构。全国 农民工职业资格委员会员负责建立完善的农民工职业资格 证书体系,承担证书质量保证的全部责任。其下辖的农民工 培训委员会负责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明确各项职业资格标 准,监督农民工培训质量。农民工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职 业资格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 接受农民工培训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农民工培训企业委员 会根据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和企业用工需要,负责组织具体的 农民工培训活动。

(三)整合培训资源,确保农民工拥有更多的培训机会 为保证农民工培训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整合政府、 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力量。目前,农民工培训活动一定 程度上还存在培训资源整合不力、农民工参训机会有限和培训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的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 在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群体中, 通过政府组织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占10.7%,企业组织培训的 农民工占30%,自己主动去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占59.3%。(16) 总体来看,政府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投入仍较小,对于解决 大量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可谓杯水车薪。这导致了职业培 训的现实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从行政管理的视角来看,农民工培训涉及多个行业和 部门,需要以“参与、互动、合作、服务”为理念,指导行 业、部门之间加强协商与合作,克服农民工培训各自为政、 一盘散沙,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盲目推进、运行无序等现 象。首先,农业、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各归口管理 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盘活存量、促进发展的原则,整合现 有的培训资源,合并类似的培训项目,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 扩大农民工培训规模,降低农民工培训成本。其次,构建校 企联动机制,共同承担农民工培训与实习的任务。在政府的 统筹规划下,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学校和企业联合培 训农民工,政府将培训经费直接补贴给相关学校,并对培训 效果好的院校加大扶持力度,创建培训示范基地,形成品牌 效应。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主动和相关院校协商 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具体事务。第 三,吸引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关注和支持农民工培训工作, 发挥其在信息咨询、培训评估、培训宣传等方面的作用。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农民工培训咨询、中介服务以及 职业需求信息,推介农民工创业成功典范,营造关心和善待 农民工培训舆论氛围等方面具有拾遗补缺、弥补政府失灵和 市场失灵的功能。

(四)实施“补偿教育”,保障农民工享有机会平等的 权利 对农民工进行“补偿教育”,保障其平等地参加和接 受培训,是实现农民工发展权的基本保障。农民工要想拥有 在城市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机会,有赖于平等地享有接受 “补偿教育”的权利。所谓农民工“补偿教育”,是指为农 民工提供可选择的、补充的教育计划,通过就地开办培训班、 知识讲座等方式,对农民工进行学历、专业技能、法律常识、 公共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将“补偿教育”纳入农民工培训政策的视野,有利于 开发农民工智力资源,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地区经济的发展。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一个地区的劳动者接受教育的时 间每增加一年,其GDP就会增加9%。教育时间增加一年,农 民到工业部门工作的机会就能增加1.5%—3.2%。

为保障农民工平等地享有接受“补偿教育”的权利, 中央政府应当首先从国家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农民工国民 待遇,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取消对农民工的 “制度性排斥”,这是实施补偿教育的先决条件。其次,将 农民工“补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统,形成政府主导,官民并举,输出地与输入地联合,学校教育、机构培训与远程 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的技能培训体系。第三,通过发展针对 农民工的成人教育来进行教育“补偿”,包括高中阶段的职 业教育,并把职业教育与上岗证书结合起来,重点加强与权 益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培训、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培训以 及专门的技术培训。第四,大力推进公民教育,在市场的有 限介入下,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农 民工“补偿教育”。

综上所述,无论在农民工培训政策精神实质的确证上, 还是在农民工培训政策的具体设计、执行及监管上,确定以 发展权为价值基础,把发展权作为统摄其他价值的元价值, 既是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注释:
①⑧周明海《科学发展观对发展权的借鉴、超越与发 展》,载于《探索》2009年第3期。

②杨红朝《生存权和发展权视角下农民工权利保护机 制探究》,载于《学术探索》2010年第2期。

③李龙《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④王作峰《以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工权益》,载于《徐 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⑤[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⑥许崇德、张正钊《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载于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2页。

⑦罗艳华《试论科学发展观对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意 义》,载于《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年第3期。

⑨石中英《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载于教育科学出 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⑩李广贤《人的全面发展与农民工现代性的提高》, 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11)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 府改革的目标选择》,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

(12)石国亮《服务型政府》,载于研究出版社2008年 版第12页。

(13)由建勋、陈留彬《农民工培训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载于《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22期。

(14)谢长青、李晓燕《提高务工农民人力资本的对策 分析》,载于《农机化研究》2005年第2期。

(15)唐可、秦凤艳《我国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政策支持 与实施效能》,载于《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0年第2期。

(16)《保障农民工利益,各界寻觅善治之策》,参见 2006年3月19日《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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