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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刑法论文(1)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来源:国旗 时间:2019-12-03 07:46:05 点击: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刑法论文(1)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刑法论文(1) 随着以加强人权保障为重要内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 以及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外法学界关注已久的劳 动教养制度再次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认真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 现状,仔细分析其利弊,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途 径和有效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治安法制建设,强化人权保障,改进社会治安的 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 现状 劳动教养制度创办于1955年8月。1955年下半年,我国在取得全国范围内的 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 革命分子的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 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 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 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 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 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 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 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 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 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 部劳动教养法规。但就在该法规通过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劳动教 养工作很快就突破朔ü嫠  娑ǖ氖杖莘段Ш投韵螅  渖笈  ㄏ藓统绦蛞裁挥械玫 胶芎玫刈袷亍"俚健拔幕  蟾锩  保  投  萄  ぷ髟獾窖现仄苹担   旧洗τ谕 0斓淖刺   词够指椿蚋窗斓睦投  萄  ∷   诠芾砩弦踩匀谎赜谩白蟆钡恼  撸  牙投  萄  嗽贝砦蟮氐弊髯ㄕ  韵罄炊源  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 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 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 严禁**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在,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 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② 40多年来,劳动教养在 以下几个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 在劳动 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 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 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 于社会的建设。③至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 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主旨也被进一 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 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 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④与以前相比,主要发生了 两个变化:一是不再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二是 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措施”和一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90年代 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 强制性的教育改造。⑤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 的执行机关”。⑥这 实际上既重申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又首次确认 了劳动教养也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最初确 定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是以下4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 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 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 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 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 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 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⑦至80年代初 期,收容劳教的对象被进一步规定为以下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 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 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 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 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 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 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⑧并规定对精神病人, 呆傻人员,盲、聋⒀迫耍  现夭』颊撸  吃谢虿溉槲绰  荒甑母九   约吧ナЮ 投  芰φ撸  挥κ杖荨"岷罄矗  置魅饭娑ǘ远牟   谱鳌⒊鍪刍虼  ヒ  辔锲泛途  恐平涑  笥治  场⒆⑸涠酒返娜嗽币嗫墒敌欣投  萄   跃   不  卮  砗笥致粢  ㈡捂降模  Φ笔敌欣投  萄  "舛杂诶投  萄  韵蟮募揖臃段В  缙 诓⒚挥忻魅饭娑ǎ979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 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也可收容劳动教养。⑾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 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 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 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一些地方开始把 劳动教养的适用面扩大到农村,如山东省就颁布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 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 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此作出部署。⑿ (三)劳动教养的审 批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 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 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1979年《国 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改为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 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重申了前述规定。⒀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 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作了补充规定:“劳 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 劳动教养的人。” (四)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 早期的劳动教养,并未规定明确 的收容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 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对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 过1年;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会批准。⒁ (五)劳动教养的管理 最初的劳动教养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 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 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

⒂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 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 关负责。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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