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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借鉴【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

来源:公安演讲稿 时间:2019-11-26 07:55:18 点击:

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

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 德国根植于其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形成了具有自己制度特色的行政法院 制度,丰富了世界行政法院理论。本文以德国行政法院为视角,阐释了德国行政 法院的概况,并对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些许启示,以期对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 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 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 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1]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 成发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 并完善的时期。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 了统一的法律基础。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 《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 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 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 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1976年德国《行政 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 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 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 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2]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 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 色。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免职、解雇和调离。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例如联邦行政法 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 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 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法官独立的普遍要求不仅适用于专业 法官也适用于非专业法官。法官法还规定,法院的委员会必须在每一个年度开始 之前排列出非专业法官参加法庭工作的顺序。“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还表现在事务 上的独立性,以此来排除一切国家机关的指令约束。”[3] 1.2.2审理范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实行复议 前置的制度。行政案件原则上可以上诉,但上诉需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如果 是地方法院一审,而州高等法院不允许上诉,公民则可以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 院。[4] 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领域内的行政案件由社会法 院受理;财政税务行政案件由财政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受理。此外, 相当部分的行政登记管理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5] 二、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分析 2.1行政权干预过多,难以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审判的公正 大多数政体都力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免受各种外来压力。

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6] 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审判问题主要体现在:在一个中央 集权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体系中,行政权事实上高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普通群 众仍然认为人民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部门,并最终导致行政诉讼步入困境而 无法自拔。

2.2审判人员专业性不高,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是行政诉讼有很强的 转型和技术性。在我国,行政审判不实行行政法官任职资格制,行政审判人员不 是从专门的渠道选拔任命,不需要有专门的学历和背景。[7]三、德国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借鉴分析 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采纳行政法院制度,而是沿用已 有的行政审判制度,至于以后是否发生改变,难以猜测,但至少从现有的立法来 看,德国行政法院模式并没有在我国有合适的土壤。与此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德国 行政法院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应取其长,结合本国实际,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 完善与发展。

3.1完善法院管理制度 德国法院严格区分法院管理事务和审判工作。事关法院经费获取、审 判组织组成及协调等,由法院院长参与和决定,但行政人员不能干预法院审理案 件,更不可能从事审判事务。我国法院改革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二元 化异质性结构的冲突和整合,行政事务执行权由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完成。

3.2建立完备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能造就一批精英化、专业化的行政法官,即使制定再科学 合理的行政法院制度,最终也是徒劳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行 政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于自身使命、职业道德的认同和追求对于法治建设以及行政审 判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何确保法官的专业化与独立性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之一。

国家可以在预算中提高行政法官工资,保证法官的薪水,从这一方面 加强法官审判的公正性。

德国行政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过程中必须引起 充分的重视。德国的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服从法律,只接受法律和法规命令 的约束,这是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障。

作者:闫乐乐 来源:西江文艺·下半月 201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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