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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论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1-26 07:55:18 点击: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随着相关的修订,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与相关的惩处措施,《刑 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虚假诉讼罪”。但是,目前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还是不够 全面的,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本文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阐述恶意诉讼的法学法 律规制建议,希望对能恶意诉讼的体系建设有所帮助,有效遏制恶意诉讼。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种类五花八门,恶意诉讼的违法性与隐蔽性, 一方面造成受害人的权益侵害,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另 一方面,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诉讼秩序的破坏,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 与公信力。学术界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无定论。王利明教授认为:
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 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对民事诉讼程 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笔者认 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诉讼行为。

二、恶意诉讼规制的价值思考 (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 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恶意诉讼的规制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一方面体现在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规制,要 求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得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他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空白的填补。从法理学角度,当法律规则不能 全面规制法律行为时,由法律原则进行补充运用,保证法律的完整性。

(二)保护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利益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本无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事实等提起的 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对于诉讼相对人即被告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都可 能造成损害。只有合理规制恶意诉讼,减少其发生,避免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恶意诉讼的审理需要法院的人力、物力,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 实质上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合理 规制将减少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恶意诉讼的规制建议 (一)完善恶意诉讼程序性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出台,确立并完善庭前会议制 度。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 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恶意诉讼的程序 性机制,应当设置庭前会议。

在庭前准备的阶段,通过证据交换,可以辨别恶意诉讼行为,发现恶 意诉讼,应当立即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庭前准备工作的不规范,使当事人在 庭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不明确,证据及主张可能不对应,增加了审判的时间,影响 司法效率的提升。设置庭前会议制度,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交 换证据,明确焦点,及时发现恶意诉讼,驳回起诉,避免无实际意义的审理活动。

(二)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将恶意诉讼列为侵权行为之一,但是恶意诉讼 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一观点是学界广泛认可的。

建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规定赔偿的范围、赔偿的具体数额、赔偿 的对象等,使恶意诉讼的赔偿体系化。

赔偿的范围,首先是恶意诉讼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返还财产或者其他 应得利益,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名誉权、商誉权等多方面的精神损失。其次是 由于恶意诉讼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是恶意诉讼受害人参与到恶意诉讼 中所支付的费用。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比照涉案金额的大小。此外,应当根据情 节的轻重,设置惩罚性赔偿。赔偿的对象应当是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不仅包括原 告、被告,还应当包括诉讼代理人。实践中,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凭借自 己的法律优势,利用法律漏洞,指导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恶意诉讼方式获得利益。

应当将诉讼代理人列入赔偿对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三)完善司法管理与法律监督 强化法院的司法管理,使法院更合理地发挥审判职权。第一,推动审 判管理体系改革。建立法院审判系统内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第二,要提高法官 的职业素养与法律能力,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法官不仅要具备高要求的法律水 平,更应当保持公平公正、法律之上的思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重证据,讲效 率,同时应当严谨慎重。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恶意诉讼的继续, 及时发现,尽早处理。

《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院其监督地位,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发 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是法院公正办案的需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对 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自由行使。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对法院权威的保证, 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

作者:陆璐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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