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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来源:年终述职 时间:2019-11-30 07:46:50 点击: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摘要:本文从追溯民法的起源,到剖析重大误解这一个可撤销行为的 内涵与辨析,最后提出了现阶段民法重大误解的修正意见。

关键词:民法重大误解制度辨析与修正 古西亚地区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是人类社会繁杂文明培育的摇篮, 特别针对于法律方面的造詣。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时代,就诞生了世界 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创立者乌尔纳姆颁布, 为两河流域的法治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后颁布的《苏美尔法典》中体 现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如果受到侵犯,侵犯者应履行民事责任,并强调 父权和夫权,子女是父亲的私有财产,夫妻间权力极为不对等。

古罗马征服世界不仅有强大武力跟宗教,更是拥有完备的法律。罗马 法是其历史时期法律的总称,该内容对于自然人、法人、家庭、物权、继承、债 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民法大全》之称公元526年颁布的《查丁尼法典》, 是秉承了罗马法的精髓并融会贯通的大家体现。

我国在民法上的体现,直到清王朝的《大清民律草案》,其是我国近 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篡,在清朝光绪年间开始起草,该法典仿制西方多国的法典, 结构上十分庞杂,并与当时历史时代社会发展结合紧密,才纵向上来看具有很好 的历史价值。“民法”一词的首次出现,是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民法总则》。

新中国成立后,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17 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总则 中包涵中国元素,及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石。

重大误解是在民事行为关系中的一种行为特点,是可撤销的是法定的 理由,其他的撤销理由还有显失公平、胁迫等。最早在罗马民法大全中体现,在 合同主体诠释中,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合意,那么该合同被视为无效。1804年颁布 的《法国民法典》中第1107条规定,合同错误的呈现,可以请求宣告或宣告该合 同无效的权力,但对于合同本身并非当然无效。《瑞士债法典》中对于重大误解 的定义指出,在客观存在的诚实守信框架下,交易者一方对于合同基础的认识产 生的主观错误,包括类型化合同、相对人身份等的认识错误。同样是大陆法系的 德国的《德国民法总论》中第119条、120条,将错误分析总结为四条:第一对于 表示的法律含义发生错误的内容错误,第二是表示行为上错误的表示错误,第三在价值构成因素中产生错误的特征错误,第四是传达中的不实无意义的传达错误。

我国是大陆法系,其在重大误解制度的体现,首先《合同法》第45 条(是54条)中既定合同的变更或撤销作为当事人意愿要求有两个必要条件,即 1重大误解表意严重2一方以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订 立的合同,其受害者可提出变更或撤销。同样《民通意见》第71条中也阐明重大 误解为表意人对主观状态的性质及标的物的属性发生了认识错误,并构成较大利 益损害的。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对重大误解的分析总结,指误 解人在进行表示时,其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涉及合同法律的重要事项的效果反映, 并带给误解人较大损失,最终达不到缔约的目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民 法总论》一书中指出,误解的对象是民事行为的内容和相关事实,因果联系的两 个主体是行为内涵的认识性错误和实施民事行为。

对于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要了解其本质从而懂得去辨析。例如:某一 服装厂业务人员拿着样品去该市商场推销产品,并宣称产品为纯棉布料,该市商 场负责人也认定为纯棉布料,其后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2个月后服装厂 将产品送达了商场,并由商场亲自验收后付清全部款项。一周后,一名顾客发现 此产品不是纯棉,要求退货。商场立即把该件商品送到相关部门检验,发现有5% 的化纤成分,不是纯棉,商场认为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与之沟通无果后,将其诉 之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本案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要 看错误产生的原因及当事人动机并造成的重大损失,从案情细节可以推断是原告 对于标的物质量的认识出现偏差,而非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本案是由重 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再如:刘某酷爱国画,经人 介绍在本市李某处购买国内著名画家的一副名画,在购买过程中,刘某连续询问 名画真伪,李某自己也不知情让刘某自行辨认,经过刘某辨认后认定为真品,并 于李某协商以10万元价格成交。购买后刘某又找到了业内人士进行鉴别,发现其 画为赝品。刘某认为李某在故意欺诈,将其诉之法院,要求撤除购买合同,并返 回10万元。本案可以发现原告没有明确的承诺其名画为真品,因此无欺诈行为, 并且被告也并未利用自己的优势和原告的没经验,因此也无显失公平,由此看来 本案是由原告的自身鉴别的失误导致,并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现,所以属于重大 误解。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现阶段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重大误解中对于 意思表达一方其的主观状态缺少法律应有的判断。在合同中意思表达一方即表意 人主观判断是误解的根源,人的主观表达取决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其的信息收入、分析及其传递,跟主体过往长期处于某一客观环境有很大关系,特别是近期感受, 有时往往会做出错误的表达,因此对于法律上表意人主观状态的错误判定,要结 合大数据分析的手段,对于表意人的知识储备、认知程度和对于过往同类及相似 事件的表达结果,来判定其误解的程度与真伪,同样也可借助医学相关手段,类 似测谎仪或者其他精神分析手段来更立体的分析表意人在特定环境下做出表达 的真实含义。其次,对于误解的内容规定十分狭窄,要明确错误与误解的关系, 相关规定要更加的规范,内容要更加的全面,要不只局限于行为内容的误解,也 要注重对于事件特征与传达方面错误的分析,同样也要对无效或撤销法律行为的 内容及其法规的完善。

我国是法治国家,实行全面的依法治国不仅要完善立法,还有相关部 门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民众全面提高法律意识,要知法守法,也要发挥人民民 主专政的特性,携起手来为了我国的民主富强贡献更大的力量。

作者:李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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