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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庭科学与司法公正的捍卫_法庭科学

来源:班主任总结 时间:2019-11-30 07:46:45 点击:

试论法庭科学与司法公正的捍卫

试论法庭科学与司法公正的捍卫 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永恒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庭科学直接 影响着实体证据的正确与否,和法院的审判结论息息相关,对平息人们内部矛盾 可以起到很大作用。如何在司法制度审判过程中更好的利用法庭科学、监督法庭 科学的客观可靠性、督促法庭科学的良性发展,如何更好的实现以科学捍卫公正, 是本文主要讨论的方向和要点。

一、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 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 一,当代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曾说:在对法律调整进行道 德评论方而,公正是一个“占有最为显赫之地位”的概念。

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构成。以实体公正的角度来讲,指 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而的正确性。程序公正,则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 正、公开、民主的原则,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保障了司法人员 的独立公正。因此,司法机关要按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权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 正密切相关,公正的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从结果上督促了程序的公 正执行。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适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真正建立,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能否准确认定事实,并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 裁判。公正的裁判必须建立在事实的正确认定的基础上。而案件中的事实是由证 据来证明的,调查显示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的关键证据都是以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 告书的形式来体现的。由此可见法庭科学在案件审判中的关键作用。

(二)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 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公正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谋求公平地 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为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成员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 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司法公 正是司法活动的准则,也是司法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假如没有司法公正,那么 司法存在的意义也荡然无存。所以,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准之 一,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司法公正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要坚 持正当平等的原则,还意味着司法机关的裁判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审判结 果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司法公正能够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 的不良预期,抑制寻衅滥讼现象的发生;同时,司法公正也可以减少被诉主体应 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司法公正的现状分析 以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实现司法公正重要条件就是司法独立,即司 法权的非行政化。而我国受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司法体 制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首先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业界限不明显,其 次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最后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对法官有着严格 的行政权力控制,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还存在着权威的行政控制和行政权力。司 法机关实际上长期处于行政化的管理状态。法院管理的行政化,不仅使法院和法 官丧失了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权全而走向了行政化道路,使我 国的司法职能在司法活动中的行政化一直处于主导化的地位:主导审判过程、主 导审判方向、主导法官办案、主导最后裁判。这种行政化的无边际性延伸,不仅 使法官丧失了本应有的中立立场和消极地位,而且造成法官的司法活动掺入大量 利益因素。

司法的非独立性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对司法鉴定也造成 了恶劣影响。司法鉴定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一种,也是证 据的一种表现方式,其客观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队定,法官也往往 据此做出审判结论,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二、法庭科学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庭科学的内涵 司法事实认定中的科学技术、法庭科学、裁判科学、法庭科学技术等 词语含义大体相当,泛指一切在司法事实认定之中所使用的科学技术,外延非常 广泛。除法医学之外,法庭科学包括指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枪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鉴定、痕迹检验、爆炸与纵火现场物证鉴定等,其外延不仅包含科学 证据,还泛指法庭上使用的一切科学技术,其涵义较为模糊。

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是“应法律的需要而适用的科学,任何科学 分支只要被用于解决法律纠纷,就可以被视为法庭科学”。法庭科学是以一般科 学原理和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的,当代白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飞速发展是法庭科学 赖以发展和成熟的根本动力。法庭科学的出现大约始于20世纪20年代,最初的法 庭科学可以说是刑事技术的代名词。直到20世纪中叶,随着美国法庭科学学会 (American Academy ofForensic Science,1948)和国际法庭科学协会 (IntemationalAssociation ofForensic Science)的成立,法庭科学的内涵才开始明确。

从字而上看,“法庭科学”似乎仅指在法庭上应用的科学,但发生在法庭上的活动 并不仅仅是“法庭”所指的空间领域以内的活动,其活动内容溯及庭审之前法庭空 间之外的全部诉讼活动。作为为法庭审判提供证明服务的,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 实、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司法事实认定中的法庭科学,主要体现在以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和英 美法系的专家证言为代表的各类证据中,同时也体现在以质证、认证为核心的整 个事实认定程序之中。

现行法学界,通常把“科技证据”定义为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所获得的 证据,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保全以及揭示其证明价值的或本 身就具有科学技术特性的一切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鉴定结论和专家证 言(专家证人)一般被公队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科学证据的主要形式。

法庭科学是科学证据的一系列学科的总称,法庭科学是一个科学群。

广义的法庭科学除了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外,还包括更具专业性的多种内容,如 犯罪侦查学、遗传学、司法人类学、司法精神病学、毒理学、昆虫学、可疑文献 检验学、火器、DNA分型、影像学、法学、法庭工程学和计算机学等。随着世 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庭科学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法庭科学的学科群 是开放性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的方方而而都带来的深远的影响,其中科 学原理和技术在诉讼领域的应用,促使了法庭科学的诞生 (二)法庭科学在司法中的应用科学证据是法庭科学为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是诉讼活动 中白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桥梁,是沟通科学和法学的桥梁。一方而,作为科学证 据母体的法庭科学是以一般科学原理和技术为基础的。无论是自然科学、社会科 学,还是行为科学、应用科学,都具有科学的基本特性,在能够用客观性、系统 性和可检验性保证其可靠性的同时,也决定了它的专业性,非本专业的人士都是 门外汉。另一方而,为了发现案件的真相或阐明事件,裁判者在很多时候都需要 属于科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需要把属于科学支配的领域交给科学去承担。专家 对科学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和解读,为科学知识实现为法律服务的目的提供了 可能性。由于科学证据是为司法证明服务的,因此也要受到证据法程序、价值、 时效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总之,科学证据是在一定法律制度规范下的科学运用的 结果。科学技术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诉讼领域,越来越多地为诉讼证明服务,是自 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侵入司法证明过程的一种表现,也是证据法学向新证据学 再向证据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一股重要的推动力量。将科学证据放在证据科学大背 景下进行解读,将其定位为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桥梁,一方而有利于证据科学 的研究,另一方而也能更好地理解科学证据的交叉特性。法庭科学是以科学原理 和技术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它的科学性、多元性、学科互涉性、开放性和发 展性决定了科学证据首先应该具有科学的本质特征,其次它也是多元的、是开放 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证据法是一个价值平衡的产物,科学 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不但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还要满足证据法的价值要求。同时, 对科学证据的研究不应再仅仅局限于与此相关的证据规则,还应该关注其在发现、 收集、保存、检验鉴定以及对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或解读的过程中的问题;不应该 将眼光仅仅局限在科学证据在审判中的应用,而应将其延伸至包括审前和审后在 内的整个司法证明过程;不应再仅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科学证据,而应该扩 大至从科学技术的可靠客观性来研究。

(三)存在的问题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调控社会的一种手段,作为评价社 会事实的一种制度机制,其任务便是对社会其他领域的调整”法律不可能远离其 他专业,而独自生活在白己的世界中,这样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然而这在法 律领域便形成了悖论,因为法律人缺乏对于其他科学领域的了解”这一点在司法 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因为司法活动相对立法活动来说更加频繁,对于涉及到相 关专业内的立法,可以由相关专业中的人参加并在立法过程中表达出相关领域的 意见,但司法活动不同,司法活动更加频繁,并且作为案件事实审理者的法官或 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是不可能拥有相关专业的知识的,像案例中所讲到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并且也不可能让法官仅凭借法律知识去解决科学争论。这时法律便 安排出了相应的制度解决渠道,如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 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制度的安排,使得事实审理者能够根据专家对于某一事实问 题的看法做出裁判”但作为事实审理者的法官和陪审团,本身既无能力认定和评 价专业领域内的事实问题,又何来能力去理解用专业技术所做出的事实认定和判 断呢事实审理者并未跳出专业隔阂的困惑,他们仍然被排除在专业领域之外,不 过就是将相应的事实认定权部分地让渡给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罢了,然而这种让渡 本身即缺乏理论上的正当性,又与司法独立的理念相悖,同时这种让渡缺乏相应 的监督,对于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事实审理者没有能力进行判断,并且碍于科学 技术的权威,实践中他们只能被动的接受。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在实际上行使着事 实认定权,却不用为错判而负责” 并且科学技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司法事实认 定之中,似乎这一趋势有增无减,因此目前司法制度的安排令人担忧。

伴随着上述理论困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鉴定、重复鉴定、 矛盾鉴定的现象,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以科学捍卫公正是法庭科学的目标 (一)法庭科学与司法公正的对立统一关系 公正是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证据制度之所以构成司法公正的基石, 就在于其规制证据的使用,以减少误用、滥用和人为操纵,保证案件事实得到公 正的认定。公正作为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意味着当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其他 价值应当让位于公正价值。作为法律的总目的,正义把真理作为实现白己的手段。

但在具体的案例中,司法人员如果一味追求真实,则很可能会过度侵犯人权,降 低诉讼效率,从而反过来影响法律的正义。科学证据并不是为了无条件的发现真 实,而是在正当程序下发现真实。这就是科学证据的法律目的。

司法公正是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保障一切制度都以其所具有 的一定作用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司法也不例外。“司法是 以侵权行为或社会冲突的存在为基础的,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 法律制裁违法,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益秩序”。

(二)如何以法庭科学来捍卫司法公正 急剧发展的现代科技在给这个世界带来飞速增长的物质福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安全和自由带来了威胁。以科学技术为载体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应 用也而临着涉嫌侵犯人权、违背伦理的挑战。如测谎试验、催眠证据、法庭科学 DNA数据库的建立、监听证据、强制采样等等,都与公民隐私权、身体健康权、 人身白由等一系列基本人权之间存在着冲突。此外,各国司法实践中对科学证据 的滥用也因为冲击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而遭到了科学界的普遍质疑和反对。如美国 临床和实验催眠学会对美国警方20世纪80年代滥用催眠术来获取言词证据的做 法提出了强烈的抗议。一系列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丰富和充实了传统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对科学证据运用的规制,其核心就是谋求使用科学证据发 现案件真实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不因此而被任意侵犯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强制采 样还会侵犯公民的身体权。在强制采样过程中人体血液、毛发等被强制与人体分 离,侵犯了被采样人身体的完整性。在用麻醉药物对人体进行催眠以获得言词证 据的时候,麻醉药物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必须对法庭科学进行 规制这样才能使法庭科学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公正,打实司法公正的根基,使司法 公正和法庭科学真正的相辅相成。

作者:王小怡 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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