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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到几了

来源:教师述职 时间:2019-11-29 07:49:56 点击:

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在392条介绍贿赂罪在原来《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 上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其他的保持不变。即“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介绍贿赂罪增加并处 罚金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对此看法不一,是一个讨论争议的热点。

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灵活性较高,使用的可能性也较多,但在适 用罚金刑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不能滥用罚金刑。

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处和使用罚金刑。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一 切行为都应该纳入法律的轨道。因此,在解决案件是,必须做到可依,有法必依。

根据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处相应的罚金。至于判处多少的罚金, 我国刑法也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罚金档次,并且成一定的梯度。

对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进行保护,不得侵犯。要尊重犯罪分子家人的 合法所得财产,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不能侵害到其家人的财产权,不能因可 以判处和使用罚金刑而进行任意地对其家人的合法财产也纳入罚金的范围之内。

必须严格审查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对其判处相应的罚金刑。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结果,在没有特殊要求或者特殊情况下,应该 公正公开。对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对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及其严重程度相适应。

此外,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同时,也应该公开地说明使用罚金的依据以 及判处多少罚金数额的相关依据。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服,人们才会 对之怀有崇尚与敬畏之情,我国刑法也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减少介绍贿赂 罪的方生,有效地遏制我国贪污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恶化。

罚金刑的并科,也就是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有其存在的原因。并处罚 金,顾名思义,刑法同时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对罪犯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处罚进 行惩罚,以期达到更好的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并处罚金的制度还可以限 制我国法官的裁量权,使其没得选择。在法治的大环境下,使用并处罚金也可以 进一步遏制腐败的产生,也显示出我国和我国立法者罪严重类犯罪要进行严厉惩 治的态度和决心,也表明了国家希望进一步打击贪污腐败现象的决心与意志。

并处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而介绍贿赂罪正是基于希望通过介 绍贿赂而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贪利性行为。并处罚金使得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的丧失,这也打破了罪犯们“坐牢一 阵子,享受一辈子”的思想,有了并处罚金的存在,他们这种思想就是难上加难 了,是不可能得逞的。并处罚金也符合我国传统的报应刑的观念:既然罪犯通过 犯罪行为有了非法的经济收益,在刑罚上就应给与财产刑的体现。

但是罚金刑的适用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并处罚金的执行 难度更大。因为单处罚金时,罪犯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如果在判刑时无力缴纳 的,罪犯还可以用劳动收入里分期缴纳;而对被判处并处罚金的罪犯而言,他在 判刑时无力缴纳罚金,那么他在入狱服刑期间就更加无法缴纳罚金了。为了解决 这一尴尬的难题,专家学者们认为,“我们在适当调试完善罚金制度的同时,也 应该重视量刑制度。例如,在量刑时,除了要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该罪犯的经 济情况。”比如说,介绍贿赂的罪犯在介绍贿赂中确实从中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所 得,但是在被发现或判刑之前已经将该非法所得用完了,面对这样的情况,对罪 犯在判处刑法规定的自有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显然是很难执行和实现的。作为一个 即将入狱的罪犯来说,罚金刑的执行势必是有困难,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 对罪犯判处并处罚金这一判决结果,需要谨慎考量罪犯的经济承受能力,查明罪 犯的犯罪非法所得以及其非法所得的状态,如果罪犯仍然将其非法所得完好无损 的保存着,那么久并处罚金,如果其犯罪非法所得已经进入市场进入流通,那么 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灵活变通,达到与罚金刑同等效果即可。

此外,罚金刑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罚金刑在不同地区的 法院,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并且这一问题还比较普遍,这违背了公平公正 的原则。因此,罚金刑的评判标准和细则亟待解决,对于罚金刑的额度,必须有 一个详细且量化的规定。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来防治和避免判案者打擦边球,徇 私舞弊,做到同样的犯罪情节就判处同样的罚金数额。还有,对被告人的经济状 况的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判案时不可能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是全面了解的, 为了使判决结果更加科学、人性化和便于执行,就应该事先对被告人(介绍贿赂 人)的经济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他作出最后的适当数额的罚金刑处 罚。

并处罚金这一附加刑已经成为打击、预防贪利性犯罪的一大武器。对 贪利性犯罪并处罚金的处罚,使得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并使其再犯的经济 能力被削弱乃至不再具备再犯的经济能力,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得以实现;对于 可能犯罪的人来讲,并处罚金也能产生比单处自由刑更大的威慑力,使其打消犯 罪念头,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得以实现。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对罪犯判处了自由刑之外还并处罚金,并且 罚金数额过大,可能会使罪犯陷入一贫如洗甚至穷困潦倒的境地,那么罪犯在执 行完自由刑出狱后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没有经济作为支撑的情况下,可能会 迫于生活的压力而再次进行从事犯罪活动,这也是并处罚金可能会导致的一个负 面的结果。

并处罚金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空判”的问题。与单处罚金一样,并处 罚金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执行, 或者很难执行到位,使得并处罚金的判决成为了一张“空头支票”。我国刑法中有 180多个罪名都规定了“应当并处罚金”,这就是法官在判处相关案件时必须对罪 犯判处罚金,至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对罪犯判 处并处罚金之后,由于罪犯同时必须被执行自由刑,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会认为, 既然已经被判处自由刑了,那就不需要再缴纳罚金了,[1]这些都增加了罚金刑 顺利执行的难度。

作者:沈佩飞 来源:大东方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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