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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护航与国际法|军舰护航

来源:个人述职 时间:2019-11-24 07:51:53 点击:

军舰护航与国际法

军舰护航与国际法 摘要近来世界范围内海盗活动频繁,特别是在索马里海域,海盗频频 袭击过往商船,严重阻碍了世界航运的安全,也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鉴于这种情况,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其会员国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下,派 军舰进驻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

根据国际海事局的资料,2008年有49艘船舶被劫持,将近900个船员被作 为人质。海盗袭击事件由2007年的263起上升到2008年的293起。海盗袭击事件的 大幅上升主要是由于在索马里和亚丁湾水域,有42艘船舶被劫持,815个船员被 作为人质。

特别是在2008年11月15日,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下属的“天狼星”号油 轮在肯尼亚蒙巴萨港东南450海里处的海域遭劫持。索马里海盗问题受到世界关 注,索马里海域也因此成为热点地区。安理会就打击索马里海盗通过了四个决议, 各成员国也纷纷派出军舰开往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行为,保护过往商船的航行 安全。

一、海盗罪的定义以及管辖权问题 (一)海盗罪的定义 海盗行为虽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危害严重的国际犯罪,但却一直处于 习惯法的范畴。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专门规制和惩治海盗罪的公约, 故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成为认定海盗罪最 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完全沿用了《公海公约》关于海盗的规定,《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为: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 海盗罪:(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 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 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 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 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公约第102条规定: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 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并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 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

(二)关于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国际法根据罪行危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危及世界和平与安 全而赋予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普遍管辖权原则指,国家根据国际法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 事管辖的权利。普林斯顿普遍管辖原则中列举了七项归于普遍管辖的犯罪,即:(1) 海盗;(2)奴役;(3)战争犯罪;(4)危害和平罪;(5)危害人类罪;(6)灭绝种族罪;(7)酷刑。

 豍海盗列于第一位,足以可见海盗罪的危害程度。海盗船舶或飞机因为从 事海盗行为而丧失其国籍国的保护,“海盗是全人类的公敌”这个古老的国际习惯 法,使得各国对海盗具有普遍管辖权。除了国际习惯法上对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 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由此可知,世界各国积极参与打击海盗行为是符合国际法上普遍管辖 权的要求的,但是这其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也只能限于本国 领土内和属于本国领土管辖范围内或者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国际犯 罪,然而,大多数的海盗行为,至少由国际海事组织(IMO)记载并确认的海盗行为发 生在国家的领水或专属经济区(EEZ)内。因此,除非享有管辖权的沿海国把该行为 界定为海盗并对其打击,否则不能认为这些犯罪者是海盗。结果,对海盗的执行措 施就留给了单个国家——沿海或领土受侵犯的国家。这使得打击海盗,紧追权以 及登临权的行使大大受到限制。因此此次联合国安理会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的框架下专门通过决议,授权各国在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下进入索马里海 域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二、军舰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一)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是军舰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为了打击嚣张的索马里海盗“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援 助物资,对海上商业航线安全、国际航运,以及符合国际法的捕鱼活动构成的威 胁”,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6月通过了1816号决议,授权外国军舰经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同意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有效期为6个 月。同年10月7日,安理会又通过第1838号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 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

这期间虽然多国海军部队在亚丁湾加强巡逻力度,但海盗活动并未受到明 显的遏制。而且随着1816号决议授权期限即将终止,而海盗活动却更加猖狂,安 理会又在12月2日一致通过第1846号决议,决定将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授权自 即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呼吁联合国为打击海盗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呼吁各国建立 打击海盗的国际司法合作平台。

12月16日,安理会再度就打击索马里海盗问题通过1851号决议,邀请在索 马里沿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与愿意羁押海盗的国家订立特别 协议或安排,让这些国家、特别是区域各国的执法人员登船,以便调查在打击行 动中被拘留人员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进行起诉。

决议指出,上述做法的前提是登船执法人员在索马里领海行使第三国管辖 权须事先征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对于海盗来说是 一个巨大的威胁。

联合国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且是唯一有权 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有权做出根据宪章规定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 的决定。在维持和平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是否存在;为 防止情势恶化,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循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所有 会员国应承诺依安理会商定的特别协定,向安理会提供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 需的军队、协助和便利。

由此可知,安理会的决议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各国纷纷派遣军队进驻 索马里海域和亚丁湾海域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也是在履行安理会决议所规定的 义务。

(二)索马里过渡政府的同意是军舰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索马里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初,由于国有化 政策过激,加上自然灾害等因素,经济严重困难。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不能有 效控制全国局势,仅能控制首都摩加迪沙,而全国大部分地区就陷入了无政府状 态,形成了武装割据。一些海盗组织甚至得到了与临时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军阀的支持,这使得他们十分嚣张。

据统计,今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发生的海盗劫船事件累计已有90 多起。其中有39艘船舶被劫持,包括2008年9月25号劫持载有33辆T—72型主战坦 克和大量弹药的乌克兰货船,2008年11月7日劫持的有“巨无霸”之称的沙特油轮 “天狼星号”。到目前为止,还有15艘船舶、将近300名船员仍然在海盗手中。这 些海盗将劫持来的船舶停靠在东南部海域等着谈判赎金。而各国为营救被劫船只 和船员已向海盗支付了逾亿美元的赎金。

索马里海盗活动严重危害世界航运的安全,然而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 又无力打击其领水内的海盗以及武装抢劫行为,维护其领海的安全,于是索马里 过渡联邦政府同意其他国家根据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可以进入索马里海域内打击 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外国军舰进驻索马里海域是经过 联合国安理会和索马里过渡政府的“双重授权”的,是符合国际法依据的。

三、军舰护航与国际法理论 (一)军舰护航与领土主权 目前,在索马里附近海域巡逻的国家大部分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 约》或者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海 盗行为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打击海盗是每个国家的权利,任何 国家都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同时各国也有义务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

但是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海盗罪只能是发生在公海上或不在任何国 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针对船舶或飞机的暴力行为。在沿岸国领海范围内发生的此 类行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一般只统称为武装劫船行为,由沿岸国按照各 自的国内法自行定名。如加拿大定名为海盗罪,我国刑法并没有海盗罪这一罪名, 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劫持船只罪等。

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对于在沿岸国领海内发生的这些犯罪行为没有管辖权。

根据前文对海盗罪定义以及普遍管辖权的分析,此次针对索马里海盗日益 猖狂的局势,美国、欧盟、印度、日本、俄罗斯、中国等国纷纷派军舰前往亚丁 湾和索马里海域,保护来往商船,打击海盗,似乎不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有 干涉索马里内政,破坏索马里领土主权之嫌,并且不符合国际法上有关无害通过 的规定。但是此次军舰护航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特别授权而为的行为,在有海盗 袭击商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allnecessarymeans)打击海盗。并且外 国军舰进驻索马里领海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经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因 此此次军舰护航不仅不是对索马里内政的干涉,还是符合索马里政府意愿的友好 援助行为,从而保证有关船舶真正行使无害通过权。

(二)军舰护航与国家责任制度 “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此次外国军舰进入索马里海域护航,似乎是侵犯索马里国家主权的行为, 也好像是属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免除制度规定,一个国家 的行为有时从表面上看不符合其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法规则,可是由于某种客观 原因或条件,有关的国际义务已经确定地或暂时失去效力,因而该行为就不再属 于对国际义务的违反,这就使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不再存在,于是便排 除了该行为的不法性,而似乎可以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也就免除了。

 豎《国家责任(草案)》条款根据国际实践规定了几种免责情况,其中一种 国家责任的例外情况就是国家的同意,即“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 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与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 但该行为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 我们知道,此次军舰进驻索马里海域是得到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的同意的 行为,安理会在1816和1838号决议中特别提到:2007年11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 给安理会主席写了一封信,报告说,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需要而且也欢迎国际上 协助它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2008年2月27日,索马里共和国常住联合国代表给安 理会主席写信,表示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同意接受紧急援助,以保护索马里领海 和沿岸国际水域,确保船运和航行安全;2008年9月1日,索马里总统给安理会主 席写信,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以及区域组织开展协作,在现有 的基础上更多的进行事先通报,以打击索马里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因此,此次军舰护航属于国家责任例外中有关同意的规定,是合法的 行为,不需要承担国家责任。但是根据安理会1816号决议,外国军舰在索马里海 域打击海盗的行为不能侵害任何第三国船舶善意通过海域的权利,否则仍要承担 相应的国家责任。作者:任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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