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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思想【我国法律中彰显的民本思想】

来源:通知 时间:2019-11-26 07:56:47 点击:

我国法律中彰显的民本思想

我国法律中彰显的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我国法律内容最突出的特色。无论在法律内容、立法程序、 法律意志上,我国的法律都彰显了民本思想。

―、法律内容上,有一个由人民做主到尊重人权,到关爱生命,再到 关注民生、注重民权、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渐浓的发展轨迹。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法律中的民本思想日益 深入人心。一部部体现关爱生命、尊重人权、关注民生、注重民权、以民为本思 想的法律相继问世。民本思想的脉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非常清晰地显露 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 民”。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 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本思想的发源之地;有史以来,民本思想 才在法律中初露端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历史上任何统治阶级的法 律最本质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 民法院管辖。《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十三种死刑罪。这些法治理念的改进和彰 显时代特色的法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人权、关爱生命、关 注民生、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为民执法的民本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法律对权益的保护“向女性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使我 国法律关注民生的范围日益扩大。

《法律援助条例》就是为了贯切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就是为了切实保障诉讼 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体现了国家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 的人权,确保司法平等和公正原则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我 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 律义务。法律援助体现的是政府对贫弱者的关心和帮助,是政府为当事人聘请法 律援助人员,为贫弱当事人购买法律服务。字里行间,这份体恤民情、关爱民生、 注重民权的法律人文情怀跃然纸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人为本”,尤其 强调了对青少年体育健身的重视,比如,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分别明确规定: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 一次全校性运动会”。《条例》还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曰向学生 开放体育设施。”这些让人民“健康、快乐”,从而增加幸福指数的条款,无不是 民本思想的凸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更是我国法律人性化、法治文明、 法律保障人权的人文性、法律中以民为本思想的进一步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对我国公民私权保护的1大突破,开 创私权保护之先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等,全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向保护劳动者一方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众意识真正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 国家法律。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权利都受到保护。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 法律体系尤其是私法体系,是我国立法中彰显民本思想的重要里程碑。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在内容上有一条明晰的民本思想轨迹。

二、立法程序上,公开透明,科学民主 我国的立法工作,随着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切实做到集 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立法 程序上的公开透明、科学民主,为我国法律内容上确立的民本思想提供了保障。

(一)开门立法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 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对婚姻法的修 改意见。截至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对婚姻法修改意 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约4000件。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夫妻财产制、子女探视权、离婚损失赔偿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修订, 公开透明,既是我国传统家庭婚姻观念的变革,也是民众意识的反映,更主要的 是民本思想的体现。

(二)民主立法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门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过程中引进立法听证作出明确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这是对民主立法的法律鼓励,它有效地促进了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民 主机制的引入。《物权法》自1998年起草,2002年12月——2007年3月,历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八次审议通过。物权立法是一次范围广泛、时间持久的民主立法实 践。物权法草案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反复 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通过。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 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时间和数字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作 了最好的注解,这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物权法》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具 有非同寻常的里程碑意义。最新的一个例子是,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后,国家 立法机关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

(三)为民立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是为了解决弱势的广大社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强势的公权力集团侵犯、平衡社 会矛盾而颁布实施的。

《刑法修正(八)》积极回应民意,彰显刑法人文关怀理念。例如:此 次刑法修改把一些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恶意欠薪、醉驾、飆车、非法 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首次入罪;同时,也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 的惩处力度;此外,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刑法调整生产 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等等,这些修改的内容,再次彰显了我国法律尊重生命、关注民生、注重人权、 立法为民的民本思想。修改法律内容的举措,本身就伸张了民意,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三、民众意志逐渐上升为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召开座谈会,根据公开征集意见后汇总的情况,就物权主体、城镇集体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会所和车库的归 属等10个问题广泛听取民众意见。社会上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数万条建议,每_ 条都代表了_定人群的利益诉求,都有其合理性,但是,立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全 部嚢括进去,只能从大处着眼,兼顾现实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各种因素来平 衡。这体现了国家领导人在立法时注重民意的拳拳为民之情、爱民之心。

《婚姻法》,它是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采取联组会议 方式审议的重要法律(草案)。2〇〇〇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 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面 向社会广泛征求各界群众的意见。接着法律委又连续两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 方意见,再次对草案作出逐条审议,把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进而 对草案作了12项修改,为三审通过作了积极有效的工作。2001年4月,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在对前两次审议稿做了若干 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于4月28日正式通过,同曰颁布施行。可见,立法部门对 婚姻法的修改非常慎重,不仅倾听民众呼声,采纳民意,广集民智,在程序上没 有丝毫的马虎和松懈,而且增强了立法的透明性、公开性和民主性。

《侵权责任法》,2005年的“同命不同价”事件,随后发生的“人肉搜 索”隐私权、精神赔偿、医患纠纷、祸从天降等相关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 争议,它使我国侵权法领域立法的不完善被突出地显示出来。中国统计年鉴数据 显示,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件,2008年达到103万 余件,而2009年“三鹿奶粉索赔事件”、“上海到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侵 权纠纷也成为公民维权的热点。然而维权结果却往往不尽人意。中国社会迫切地 需要更加科学、细致的侵权责任法来保护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 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一部凝聚民意、以保护公民个体权 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终于颁布实施。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3年,“非典”首次问 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柱,也引起了党中央对建立健全问责制的高度重视。

2008年9月12日至22日的短短10天时间,溃坝、三聚氰胺奶粉、数起 矿难、特大火灾接连不断,尤其是,黑龙江、河南又相继发生矿难,深圳歌舞厅大火紧随而至。重特大安全事故集中爆发,诚如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严肃指出,与 “1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 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 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有关。由于涉嫌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欠作为并酿成极为严重的 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为对民众、社会和舆论有一个严肃交代,相应的行政问责 风暴随之刮起。但问责事项规定随意,行政问责“短斤缺两”,其严肃性、可操作 性及问责刚性普遍不足,行政问责之剑不够锋利甚至未经开刃。应该说,整肃官 员永远都是需要的,而当务之急是破除束缚民权的诸多障碍,为问责风暴奠定社 会及民意基础。这也是行政问责法律立法的最佳机遇。而现行的党内法规和国家 法律法规中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只有原则规定,对官员问责过于笼统化,缺乏一 个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规定,缺乏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为进 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颁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总之,统观我国立法工作的历史进程,我国法律在立法意志上偏向于 民众意志日趋明显,国家法律意志中民众意志渐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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