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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学教育变迁历程及特点]

来源:决心书 时间:2019-11-29 07:52:35 点击:

新疆法学教育变迁历程及特点

新疆法学教育变迁历程及特点 新疆法学教育变迁历程及特点范文 一、清末新疆的法律教育―――近代新疆法律教育的开 端 近代新疆的法律教育始于清末的新疆省立法政学堂。清 代为了培养适应时代的官员,曾经专门设立了培养吏治人才 的机构―――课吏馆。新疆课吏馆由署理甘肃新疆巡抚吴引 荪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创办。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春, 经新疆巡抚联魁、布政使王树��、提学使杜彤、镇迪道兼 提法使荣霈、法政学堂监督候补道杨增新等商议,认为:“学 堂之设原以造就人才,而仕途需才较诸学界为尤急。新疆统 辖诸部,接壤强邻,亟应陶铸吏才,以备内政外交之用,”遂奏 请将课吏馆按照直隶法政学堂章程改设为新疆省立法政学 堂,就原有房舍基础上添设讲堂、厅室,暂定学额内班四十员, 专收候补人员,外班二十员,兼收官绅,择聘法政专科毕业日 本教习和中国教习各一员,警察专科毕业的中国教习一员, 中国法律、历史、舆地、算学、教育、伦理各科教习均于本 省官绅内选派,又因南疆维吾尔族居多,地方官不通维吾尔 语,特加派维吾尔族教习一员。其课程参照直隶法政学堂章 程办理,学制三年,学员三年毕业,考列一等的委署优缺,二 等的委署简缺,三等的分别差委,不及格的留学,不服管理、 不堪造就的退回原籍。其目的是备各省内政外交之用,研究 法政,储内政外交之才。①该学堂于同年五月二十日录取学生,七月初一正式开学。宣统二年(1910年),新疆省立法政学 堂重新招收新班,并整顿规则,又延请京师法政专科教习3员, 教育效果比以前稍有进步。学生期满毕业,奏准由京派员考 试,录取法官18名,书记24名。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新 疆省立法政学堂有教习(员)5名,学生60名;1907年,有教员 11名(本国毕业者4人,未毕业而入学堂者7人),③学生66人;
④1908年,有教员5人(未毕业而入学堂者4人,外国人1人), ⑤学生48人;1909年,有教员8人(1人在外国毕业,6人未毕业 而入学堂,外国人1人),学生43人。⑥1910年,前山东巡抚袁 大化继任新疆巡抚后,将有限的教育经费提作军用,新疆省 立法政学堂遂停办。警察教育也是清末新疆法律教育的一个 重要内容。宣统元年(1909年),新疆的哈密直隶厅、镇西直 隶厅分设巡警教练所,迪化设立高等巡警教练所,以镇迪道 尹兼按察使荣霈任监督。学员为来自全省各地未经正规训练 的巡长和巡警。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品行教育、行政、司法 和卫生督察业务、现行巡警制度、消防要领、刑事侦探术、 警察学大要、巡警服务规划及军事体操等。学制3个月,须经 考试测验,主要按照成绩给予合格者以提升,不合格者则“轻 则惩罚,重则斥革”⑦。宣统二年(1910年),新疆高等巡警学 堂正式开办,当年考取高等班学生54人,简易班学生60人。巡 警学堂学制3年,每届学额50余人,开设的课程主要有中国现 行法制大要、大清律、宪法纲要、行政法、法学通论、各种 警察章程、各国法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地方自治章程、各省咨议局章程、各种选举制度、警察学、监狱学、统计学、 算学、地理、军事体操以及外文等。学员毕业后,分配到本 省警察机关担任中、高级警官。附属于高等巡警学堂的迪化 高等巡警教练所,其行政管理人员由高等巡警学堂的职官兼 任。学制1年,每届招收100名以内的学员。课程主要有:语文、 大清违警律、警官要旨、政法浅议、地方自治大要、本省地 理以及军事体操等。学员毕业后,分配到全省各地充任巡长 和警士。清末新疆的法律教育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职业性 质的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比如宣统二年(1910年)设立的裁判 学堂,学生半年毕业,派充到各商埠充当审判官。配合宪政运 动以及地方自治的法政讲习所以及政治研究所等机构,也都 进行过相应的法律教育。这些形式的法律教育与学校教育一 起构成了清末新疆近代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1924年,新疆 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成立,近代新疆的法律教育进入一个 新的阶段。

二、民国时期新疆的法律教育―――新疆法律教育的曲 折发展 (一)新疆法律高等教育―――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 学校。

民国初期,政局动荡,新疆僻处西北边陲,地方政权“自 主性”较大,尤其是外交事务基本处于“半独立”状态。由 于与俄国交涉频繁,当时主政新疆的杨增新深感翻译人才和 政法人才十分缺乏,决定培养精通俄文和法律的人才。杨增新于1924年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市)设立以1920年开设的新 疆省立中学第一班为基础的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并 呈报中央,在呈报中央的文件《咨外交部请寄俄文法政专门 学校章程文》中,杨增新指出:“窃维行政以需才为急,储才 以学校为先。新疆与俄接壤亘数千里,自俄乱发生,政朝迭起, 狂澜横溢,新疆首当其冲。审时度势,非造就深通俄文人员并 娴习国际诸学,不足以资驱策而应世变”⑧,明确说明了开办 这所学校的目的和必要性。教育部因关系教育经费问题以及 与之相关的权力之争,以新疆师资缺乏、设备不全为借口不 予批准。尽管该决议并未获得中央的同意,但杨增新不顾中 央的旨意,我行我素,在“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前加上“省立” 二字,径行开办。此学校成为新疆有史以来的第一所高等专 科学校。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仿照北京俄文法政专门 学校的章程筹办,学制四年,学校教学计划大体仿效北京俄 文专修馆,教材大部分采用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聘请 当时迪化知名人士以及内地聘来的专职人员授课,主要讲授 俄文和法律。法律课主要包括心理学、伦理学、法学通论、 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世界语等,俄文课又分语法、俄文名著选读、中 俄外交公牍、俄文法规等。学校每日上课6小时,其中3小时 上法律课,3小时上俄文课。⑨两科专业课各占一半。学生从 省立中学第一班60多名毕业生中严格挑选,收了31名。⑩当 时新疆的教育比内地其他省份落后,省教育机构成立较晚,且只有一个教育科,隶属于政务厅。因而新疆省立俄文法政 专门学校的行政组织比较简单:教务主任1人,监督教学;事 务主任1人,管理学生;庶务1人,负责处理学校会计出纳及零 星杂务。没有专任的校长,由教育厅厅长刘文龙兼任。学校 的具体工作则由教务主任张纯熙等办理。1926年,新疆省立 俄文法政专门学校增设预科,招生13人,除6名为省立中学、 省立师范毕业生之外,其余均为各地私塾和高等小学毕业生。

1928年,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的第一批学生毕业。

1929年秋季,招收法科学生30人,统称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 门学校第二班。教育部以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的课程 设置不符合部颁的新章,饬令学校停止法科招生。最后经过 省府决议,决定将这一班学生的教学计划按专门法律科办理。

这一班学生与1926年所招收的预科班合为一班。1930年9月 12日,新疆省政府呈请教育部改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 为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1931年1月1日,新疆省立俄文法 政学院正式成立,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第二班改称为 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法律第一班,学制定为四年,根据需 要可提前毕业。1931年,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招收第三批 学生。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设院长1人、事务主任1人、科 主任1人、法律系主任1人、事务员2人;设教授2人、副教授2 人、讲师2人、助教4人、兼任教员2人;设文牍员、庶务、会 计、医生、收发员各1人;设书记4人,分别负责行政管理、教 学和具体业务工作。1932年,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开办经济系。至此,学院设有法律、经济二系。盛世才上台后将这 两系统称为法律班。1932年,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毕业学 生34名。同年,招收第四批学生。到1933年底,新疆省立俄文 法政学院共招生4批,约150人,毕业生约100余人。1935年,新 疆学院正式成立,何语竹任院长。新疆学院成立后,将原新疆 省立俄文法政学院学生编入新疆学院法律系就读。1935年11 月,新疆学院法律系第一届学生毕业。毕业生由省政府统一 分配工作。1936年,新疆学院法律系第四班8名学生毕业。新 疆学院自此停办法政专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47年。自 盛世才发动所谓的“阴谋暴动案”后,新疆学院的院长更换 频繁。国民党接手新疆后亦是如此。1947年,包尔汉任新疆 学院院长。此间,包尔汉拟增设系科班次,其中包括设立法政 系,但最后未曾实施。1948年教育部指令法政系改为法律系。

1948年法律系学生52人。开设的课程有:国文、英文、政治 学、中国通史、三民主义、民法总则、宪法、经济学、维吾 尔文、体育等。另有司法专修科。到1949年,由于法律系既 无教员又无教材,只好让学生学习俄文和维吾尔文。

(二)法律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

民国时期的警察教育仍以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1934年,迪化成立宪警学校,盛世才自任校长。训练期限为2 年,1936年宪警学校撤销。1938年,为提高公安人员的文化水 平和政治水平,公安管理处开设了警察训练班,每期50余人, 训练期限为6个月,课程主要为“六大政策”与警察行政等。至1940年,警察训练班共开设3期,训练下级警官150余名。

1940年,在警察训练班扩编的基础上成立新疆警官学校,学 期2年,共办3期,每期160余名。1945年,新疆警官学校改称为 中央警官学校新疆第三分校。为了普及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 知识,造就和补充司法行政人员,民国时期的新疆还进行了 各种形式的社会教育。杨增新执政时期,曾于1916年举办短 期训练班性质的政治研究所,开设外交、财政、警察、实业、 法律、算学等六门课程。盛世才执政时期,曾经先后在省城 迪化开办了县长训练所和政治干部培训班。县长训练所成立 于1936年6月,参加学习的学员,除考试及格的30余人外,还 有70多人经考试典试委员会审查合格,免试入学的各机关科 长级以上干部,总共为100余人。学习的课程,有政府政策、 政治经济学、社会科学、法律、行政法等。行政法由胡金山 主讲。县长训练所1年期满,于1937年6月结业。县长训练所 只举办一期就宣告结束,接着开办了新疆政治干部人员训练 班(简称政干班)。政干班于1938年9月开始第一期,到1942年 年底为止,共办过三期。每期200余人,分为高初两级。学员 中包括各个民族成份,都是由全疆各县、区、乡、村及机关 单位选送。政干班所讲授的课程,各期都有所不同,高级组和 初级组也有差别。高级组所讲授的课程有民族语文、新哲学、 社会科学、政治学、经济学、政府政策、国际时事、民族问 题、抗战教育、会计学及其史、地、法律、军训等。初级组 所讲授的课程有区村长须知、民族语文、政府政策、民族问题、抗战教育、政治常识、法律、军训等。法律由黄道等主 讲。作为社会教育的一部分,当时还设立了法政夜校,新疆学 院的教师承担教学工作。学生每晚学习两个课时,两年毕业。

50人报名考试,正式录取了32名学员。

(三)法政留学生教育。

近代新疆的留学生教育虽然较早开展(开始于1903年, 主要为留学俄国学习俄语),但是法政科留学则较为迟滞。而 且,与清末留学热潮中的留学欧美后转为留学日本相比,新 疆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政治环境使得新疆的法政科留学教 育主要以留学苏联为主,学习内容偏重政治。盛世才执政后, 为巩固其地位,实行“亲苏”政策,积极向苏联派遣留学生。

新疆学院自法律系第四班学生毕业后,就停办法学专业,改 由苏联塔什干国立中亚大学(俄语缩写为CATY)代为培养。苏 联塔什干国立中亚大学于1934年设立行政法律系,专门培养 新疆官费生。1934年至1937年,盛世才曾先后派遣了三批留 学生赴苏联,每次约100人。三批留苏生的学校、期限、专业 都相同。苏联塔什干国立中亚大学为新疆学生开设的是政法 专科,学习期限为两年,每周授课36小时,每天授课6课时。其 中俄语是重点课,每天授课2课时。基础课程除俄语外,还有 历史、地理、数学、理化、生物等,程度相当于国内高中水 平。此外,另开设有政治经济学、国际法、民法、行政法、 国家与法律史等。课程一般都用俄语讲授,有些课程也配备 翻译,有些则全用汉语。三、近代新疆法律教育的特点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产生于列国环伺、交涉日繁的清末, 近代新疆法律教育是它的组成部分之一。近代新疆法律教育 既具有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普遍特点,又具有其自身的地域 特点。

(一)法律教育的价值取向为工具主义。

近代新疆的法律教育带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清末的 新疆法政学堂以及高等巡警学堂本身便是清末新政的重要 组成部分;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创办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 学校以及政治研究所,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应对复杂外交形势 以及新疆社会近代转型的“吏治人才”,俄文法政专门学校 为学生开设的课程以俄文和法律两门课程居多,不是法律法 规就是俄文名著选读、中俄外交公牍,其根本动因是维护自 己的统治,“准备培养一批本地出生的、家有恒产的外交干 部,以防止外交人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接触中感染上过 激主义思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强化新疆的地方军阀政权。

盛世才主政前期开展的法政留学生教育,也可说是其伪装进 步,采取“亲苏联共”政策的产物,至盛世才主政后期,执行 反共反苏的政策,推行专制独裁的统治,政治日益黑暗,留学 生教育中止,系统的法律教育更无从谈起。因此,近代新疆法 律教育并非造就具有近代法律知识和独立品格的法律实务 人才,如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而主要是培养 行政官员。法律教育服务于、附属于政治,工具主义的价值取向比较突出。近代新疆法律教育中的工具主义还表现为在 法律教育的实践中偏重应用法学的教育,忽略甚至无视理论 法学的教育,诸如法理学、法制史学、法律思想史学等基础 理论课程的教育不被重视,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以及 法律教育的水平受到限制与束缚。

(二)法律教育相对滞后。

总体而言,近代新疆的法律教育师资缺乏,教育理念落 后,教学设施与设备简陋,图书资料匮乏,没有稳定、系统以 及科学、合理的课程规划,课程的设置基本根据新疆的政治 需要和师资的状况而非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而定。法律教育 时断时续,相对滞后。近代新疆法律教育的滞后,固然与近代 以来尤其是民国时期新疆地方局势动荡不安以及工具主义 的教育理念有关,然而,新疆社会发展的落后也是近代新疆 法律教育发展迟滞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司法制度而言,民国 时期新疆还保留着伊斯兰教宗教法庭对某些少数民族案件 尤其是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在笃信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地区, “当时政府颁布的法律……几乎不起什么作用。”迟至新中 国成立后的1952年,在南疆的部分地区宗教法庭才被取消。

近代新疆司法机构的建设也较内地省份滞后。民国18年 (1929年),新疆省高等法院成立,自民国24年(1935年)之后, 各地地方法院才相继成立。民国时期,虽然法院制度在逐步 建立,但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单独设立,律师辩护制度也只是 一纸空文,未能实施。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也非常滞后,以公证业务为例,民国33年(1944年),新疆迪化、伊犁、喀什、和 阗法院才成立第一批公证处并逐步开展公证业务。

可以说, 由于政治经济的落后,近代新疆社会基本没有产生对近代法 律以及近代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近代新疆法律教育的发展 因为缺乏内在的推动力而缓慢、迟滞。

(三)法律教育受到苏俄影响。

近代尤其是民国时期新疆的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受 到苏联的影响。清末直至民国,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模本,或 者是英美法系,或者是大陆法系。法政留学生教育的留学国 家也主要是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与此不同,近代新疆法律教 育中的苏联因素不可忽视,学校教育中有苏俄法规的相关课 程的设置,留学教育的国家也主要是苏联而非日本以及欧美 国家。这也可以说是近代新疆法律教育的一个特点。杨增新 执政时期的对俄交涉在新疆事务中非常突出,杨增新对新疆 外交法政人才的缺乏深有体会,在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 校的课程设置中,除了法学通论、宪法、民法、国际法等基 础法律课程之外,中俄外交公牍、俄文法规也是学习的主要 内容之一。盛世才上台后,一度伪装进步,根据当时新疆的实 际情况适当地调整政府政策,实行“亲苏”政策,与苏联建立 友好关系,由苏联代为培养法学人才,派遣留学生赴苏联学 习法律。因此,近代新疆法律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受到了苏 俄的影响。

(四)法律教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近代新疆法律教育的相对独立性主要反映在学校的设 置与管理以及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诸方面。就管理而 言,1924年,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是在未经教育部批 准认可的情况下创办的。1930年9月,新疆教育厅呈请教育部 将新疆省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改为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 经省政府省务会议批准,于1931年1月正式更名。而教育部于 1932年2月下旬才收到呈文审批。其中虽然有交通不便的客 观因素,军阀割据之下新疆教育的独立性还是可以从新疆省 立俄文法政专门学校的设立以及新疆省立俄文法政学院的 筹备以至正式宣告成立的过程中窥见一斑。而在课程设置上, 也因强调对俄交涉而具有地方特色。这种独立性一方面有民 国以来新疆军阀割据政治局势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近代中 国法律教育本身尚不成熟的原因。

近代新疆法律教育虽然相对落后,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 和工具主义,法律教育的总体水平较低,然而,它毕竟是新疆 法律教育的发端,所创立的新式法律教育机构以及近代法律 课程的设置与讲授都有别于传统法律教育而具有时代的进 步意义,其中的曲折与艰难则为当今新疆的法律教育提供了 历史的借鉴与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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