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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构想

来源:辞职信 时间:2020-01-18 07:53:14 点击:
由于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的发展存在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现实的发展途径,即国家层面自上到下的民主化建设及由社会层面从农村开始自下而上的民主化推进,因而,有人对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乡村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的确,在目前中国农村有限的民主知识水平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容乐观。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同时,如果民主不足,腐败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这就要求,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既不能“缓行”,国家的民主化也不能采取“激行”的步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走循序渐进之路。邓小平说过,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为构筑和谐社会,我们不妨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未来发展作以下预设。“小政府,大社会”  所谓“小政府”,是指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据,在农村各种组织和个人的自我管理能力大大增强以后,收缩乡镇政府的职能,在对政府原有职能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把原属政府的大量的微观职能还给社会,乡镇政府集中精力对社会实行宏观的规划和调控,办理那些对社会来说非常重要,而一般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没有能力办的事情,使乡镇政府成为引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正常运行的中枢。

  所谓“大社会”,就是在收缩乡镇政府职能的同时,相应扩大和强化社会管理的功能,由社会的各种组织按照各自的性质和任务,依次分流,共同承担社会义务,自主有效地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实行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民主化、专业化,实现在“小政府”宏观引导、协调和监督下的社会自我管理。

  1、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随着社会组织和个人管理能力的提高,就应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为依托,转变政府的职能,使乡镇政府相对地超脱于一般的经济与社会事务。要逐渐地使乡镇政府从无所不揽,转向少管精管,由原来对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全面直接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和监督。

  2、发挥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功能。乡镇各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能力的大大增强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大社会”的基础。“大社会”的中心内容就是管理的社会化。一是乡镇的各经济(实体)组织;二是群众性团体组织;三是村(居)民委员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农村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经济体系已难以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形势。因此,农村以不同形式走向联合这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作用将越来越大,从而使农民形成一种借助科学技术来发展生产的渴望,并寻求社会的帮助以建立科技网络,提供有偿的科技服务。在生产活动中,流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和体制的不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始终是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终也只能以提供社会化的服务来解决。总之,在生产社会不断发展,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细,中国加入WTO之后,必然会产生许多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从而形成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基础标志和重要内容。

  3、强化乡镇政府对社会的宏观调控。首先,要在上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指导下,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出本区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发展规划的实施。其次,要从全局观念和整体利益出发,对本乡镇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协调,特别是各村之间、各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避免发生剧烈的矛盾冲突,以达到整个乡镇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再次,要以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利用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如信贷、税收等,按照客观的经济规律,保证乡镇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的优化。最后,要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乡镇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加强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保证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使乡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一致地向前发展。从“法制”到“法治”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治理,从根本上讲是要靠制度,因为制度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东西。有了制度,就有了共同遵守的准则,也就有了相互监督的依据。

  首先,必须合理界定乡政村治的权限。为此,必须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根本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其次,县市、乡镇乃至村党支部都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与实施细则,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按照章程充分行使职权。第三,必须大力开展政策和法制教育,并着眼于人的思想观念的变革以推进农村改革,实

现“村民”向“公民”的转变,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只要广大农民真正拥有了自治权力,真正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他们就会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进而推进中国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已在确立了制度之后向着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发展,农村经济已得到初步发展,农村社会正走向全面进步。但是,基于中国农村社会复杂、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还需要一个进一步完善的过程,其任务还相当艰巨;“县政镇治”的建立还需要很长一个时期,需要中国社会经历一场更为深刻的变革和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已经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其一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正在使农村社会开始向新的体制、新的秩序、新的发展道路迈进;其二是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撤乡并镇”的启动和推行,中国农村已开始进入比较快速的城镇化发展道路,进而农村社会结构正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其三是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业主和企业家也已成为农村中新生的力量,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四是在农村改革者和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成长起来的一代新型农民,不但成为中国农村社会新的主体力量,而且他们所拥有的现代知识和现代观念,也正在对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必须明确的是,现代民主发展史是与国家政权民主制度化进程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都是被一定制度所规范、在法定程序中进行的。制度化的民主有利于人民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保证公民的各种权利落到实处;有利于提高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理性化程序;有利于基层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序、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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