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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透明的五年之变】司法透明

来源:助残日 时间:2019-11-25 07:46:47 点击:

司法公开透明的五年之变

司法公开透明的五年之变 解决“民告官”问题的同时,司法公开也一直备受各地重视。由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研究做出的中国司法 透明度指数报告至今已经5年。一直以来,司法公开被认为是“看得见的正义”。项 目组负责人田禾认为,这个指数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司法权的运行、保障当事 人的权益”。

逐渐被承认的第三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小梅表示,司法公开作为司法 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其深入开展能够有效推动司法改革进程,同时,通过公开也 可以检验司法改革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法官吴京琼(化名)一直以来都是看上级的评价,听领导的指示。对他 而言,学者、专家甚至公众的认定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公开就是形式,增 加我们额外的工作。”他对此颇有微词。

直到今年,从自己法院网站的大变化及各种上传文件的要求才知道, 这个研究实实在在地在落实进行中。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推动司法公开建设,特意出台《推进司 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打造阳光司法工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 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增进公众对 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虽然最高法以司法公开为切口力推司法改革,然而究竟如何去公开, 如何在可操作性能有效公开并没有明确细则。而这些都被项目组的研究员们纷纷 以各种指标来细化落实了。王小梅说,项目组充分研究了中国有关司法公开的现 行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以及境外法院、中国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站在公众以 及当事人对司法信息需求的角度确定了指标体系。

调查发现,这个司法公开的指标不仅涵盖三大平台信息的公开,还将 每个平台信息又细化分为如何落实的分数,如执行信息的公开占整个法院司法公 开指数的20%,又将执行信息中分列出执行指南、执行曝光、执行惩戒、执行举 报等选项,包括他们所占的分值比例都一一细化。“我们就是把司法公开实施落地,把那些制度解构成一个一个可操作 的指标,能够客观地反映这条制度是否运行得好,是否运行得坏。”田禾说,刚 开始报告公开后邀请各个法院相应的负责人也未引起法院的重视,后来有不少法 院专门请项目组在发布会之后对自己法院存在问题做个报告,以便对照修改。

每年报告出来之后,研究员许玮和王小梅沟通询问成都中级法院司法 公开工作上哪一点没做到位,而王小梅也会将其不足之处截屏给她观看。许玮又 将这些统计列表向院领导汇报,得到指示后又同样做一个方案出来和项目组沟通 反馈下一步工作。

这个事繁杂而细致,但许玮认为,司法公开就是向公众公开,社科院 作为公众的视角,他们的评价也是理智而且客观的。“公众的要求和满意”是最大 的公开。

与意识挂钩的透明度 据了解,2015年中国司法公开指数地图呈东高西低的特点,中部地区 的法院居中下游;除个别法院外,东北地区整体处于司法公开的洼地。

而这种东部指数高于西部的状况,也是这几年各地法院司法公开的状 态,田禾认为法院司法公开“和地区发展及人的意识开放度有关系”。

在透明指数高的东部,宁波中院更是佼佼者,据报告显示,宁波中院 自2011年位于所有受测评法院第7位,2012年位于第9位,2013年位于第2位,2014 年位于第1位,2015年位于第2位。已经连续3年跻身三甲行列。

不仅是司法透明度指数,在项目组连续多年发布的政府透明度指数、 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检务透明度指数中,宁波均位居前列,田禾将之归纳为“宁 波现象”。测评结果公布初期宁波中院并不清楚,有媒体采访到该法院后,他们 也才意识到自己法院取得如此好的成绩。

宁波中院研究室主任郑重表示,2010年底最高法院将宁波中院确定为 首批“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2011年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大力推进阳 光司法工作,都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和铺垫。另外,宁波市委极为重视 诚信宁波建设。司法公开作为诚信宁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肯定不容忽视。

而深究“宁波现象”的原因,郑重认为是宁波法院人“不怕出丑,敢于敞开门户,有自觉接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严厉监督的自信和勇气”。同 时宁波中院院长李泽明将司法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几乎 大会小会都会强调阳光司法工作”。

调查显示,在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报告(2015)中,项目组通过测评 结果发现,测评结果较好的、排名有显著提升的,往往都与法院院长重视司法公 开工作有或多或少甚至十分密切的关系。“做得好的法院领导调到其他法院,其 他法院的排名也随之提升。” 王小梅称,司法公开的理念也是一点点深入人心的。刚开始调研是否 需要公开司法人员信息的时候,法官抵触情绪很大,曾有一位法院的负责人让王 小梅看他的手机短信:“某法官,我是当事人李某,下班后我在你家门口等你。” 这位负责人坦言,不公开是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考虑。

而司法文书公开伊始,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法院就没有将判决书上网 公示。“这些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王小梅说,“不公开是例外,推行不公开理 由公示的做法倒逼法院做到全部公开。”目前为止,生效判决7日之内上网公示在 大部分法院都已经做到位。而广州中院更是超前,从公开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数量 和理由到率先公开财务信息,把法院内部出国学习考察的活动费用及时公布,便 于社会监督。

需共同努力的制度设计 尽管根据目前的情况看,100%的法院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 然而“僵尸网站”也的确不少。此外,不少法院在门户网站上开通司法公开平台、 诉讼服务网,平台之间功能交叉、叠加。地方法院与全国专项平台无链接的现象 普遍。甚至法院的公报及白皮书的有偿公开都是司法公开的障碍。王小梅认为, “创收”成为制约司法公开的一大因素。司法信息是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获取的信息,法院无权借公众信息获利,因此,“免费”发布信息应成为司法公开 新常态,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更应防止因收费阻碍信息公开与分享。

项目组指出,现阶段的司法公开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地方 各级法院的摸索,因此,司法公开表现出“权力”本位,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往往 是从有利于法院工作的角度出发,由司法机关掌控主动权,公众处于被动接受的 地位。这种权力主导型的司法公开会制约该项制度的深层次发展。司法公开并不仅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以民为本才是司法公开的初 衷。

郑重表示,法院需要有“自我亮剑,不怕出丑”的勇气,率先在宁波鄞 州区法院试点的司法公开服务平台,连庭审视频也向当事人开放。这个公开程度 在全世界也是领先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唐哲(音译)来交流访问时也表 示,该法院司法公开程度已经超越了美国的许多法院。

而项目组对于未来司法公开的趋势认为,需要明确司法公开的“权利” 属性,以“公众”为导向进行制度重构和顶层设计,实现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主导 型的转变。

王小梅表示,首先司法公开平台集约化建设应以“用户的需求”为导向, 服务于公众便捷、准确查询信息的需要,降低司法公开成本。应建设“集公开、 宣传、服务、互动等功能于一身”的立体式、全方位、一站式、互动性的网站。

另外,为了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司法信息,法院需确立 司法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王小梅说,从“权利”本位看,只要属于保密范围之外 的公共信息,公民均有权申请公开。

一些法院流传着一些说法:“老大难工程、老大关注就不难”“司法公 开是一把手工程”,由此可见司法公开工作还没有摆脱依靠一把手强力推动的局 面。田禾认为,只有形成了既定的制度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确定了科学的 考评级之后,才能有效避免因人的更迭而影响司法公开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作者:
来源:新传奇 2016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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