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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经济法》教学新突破】

来源:植树节 时间:2019-11-23 07:51:30 点击:

《经济法》教学新突破

《经济法》教学新突破 经济管理类开设的《经济法》内容繁杂而学时较少,应称为与经济有关的 法律,要在短时间内掌握这些法律,并达到学以致用,实属不易。在《经济法》 的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调整了教学内容的顺序与结构,增添了新 内容突出实用性,而部分内容采用学生自学方式,尤其采用了视频案例教学,实 现了经济法教学的新突破,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受到了同学们的普遍欢迎。

一、按法律逻辑及认知规律调整教学内容的顺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赵威主编的《经济法》是按经济活动中的主体- 行为-争议的顺序来安排教学内容的,先讲经济活动中规范经济主体的法律,再 讲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最后讲规范经济活动的程序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 顺序不符合法律的逻辑,不符合人们掌握知识的规律,知识前后衔接性较差,同 学们学习起来也较吃力。笔者在授课时调整了授课顺序,使之即符合法律逻辑, 又使前后知识衔接贯通,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赵威主编的《经济法》教材既 包含了民法的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又包含了商法的内容,如《公 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等,还包含了经济 法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 品质量法》、《税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 而调整经济的法律也是从民商法中分立出来的,都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因此在授 课中先讲民事方面的法律,再讲商法方面的法律,最后讲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同 学们学起来易于接受。如讲《合同法》时,先概述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的区别(合 同属债权),再把民法的一些原理,如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 理等一并穿插引入。同学们学习了《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 的解除等知识点,然后再学习《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公司法》中的股权转 让协议、《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等,就比较易 于掌握,知识前后衔接,符合认知规律。

二、根据形势变化及实际需要,增添授课内容 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对抵 押、质押、留置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抵押 权的设立采取分立的原则,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规定,且《物权法》规 定,若与旧法有冲突依《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讲授《担保法》时注重内 容的更新,让同学们掌握新的东西。另外,教材中只有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同学们学习后对一些实际问题不一定会处理,因此在授课中,补充了常见的合同 及纠纷的处理,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介绍了承揽合 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即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只要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 对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负责,而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对受雇方劳动过程负责,受雇 方对劳动结果不负责,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定作方和雇佣 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在保险法中补充了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的特点及常见纠 纷的处理,拓宽了同学们的知识面,达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结合法律实践,讲授《票据法》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票据法》内容很抽象,技术性很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不好 处理,即使法科学生也认为《票据法》是一门较难学的学科,何况经管类学生。

笔者从事过法律实践,处理过票据纠纷,因此应知难而进、知难而上。教学中鼓 励同学们若学好了《票据法》,会分析处理票据纠纷,以后不管学习哪门法学学 科都会轻而易举、轻车熟路,激起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在授课过程中,通过概 括总结悟出真知,达到了教学相长。票据的特性是流通性、安全性,即“票据贵 在流通,流通贵在安全”,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正是为 了保证票据更好的流通;票据的要式性、文义性,正是为了保证票据更加的安全。

票据权利可分两次行使,即票据权利人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若被拒付,可向其任 何前手行使追索权,且前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票据越流通(流通次数越 多,前手越多)越安全(但此说法只是对票据权利人来说,而出票人和前手为免于 被追索承担责任可能会限制票据流通,如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即使票据 上有伪造的签章,也不影响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上真实签章人追索,并可向伪造人 索赔,因此使用票据既方便又安全,持票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采用视频案例教学,增加授课的趣味性、实用性 综上,在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根据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并结 合社会实践对教学工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有些想法和 做法有些欠缺和不成熟,笔者将继续探索和创新,以期更好的服务教学和实践。

作者:房坤 来源: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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