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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来源:植树节 时间:2020-01-19 07:54:17 点击:

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每一“荣”都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幸福;每一“耻”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个人的命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道德规范作了明确概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表现。荣辱观是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产物。经济利益关系决定人们的荣辱观念,这是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原则。人们的荣辱观念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这是荣辱观念发展的辩证法。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和社会阶层,荣辱的内容和形式是不相同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它自己的荣辱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着眼于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紧密联系当前社会风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汲取了中国传统荣辱观的精华,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时代性和实践性。当前,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着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是一致的,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成为每个人做人的基本准则,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正面的道德贡献。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树立包括荣誉感和羞耻心两方面。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正确荣誉感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个有正确荣誉感的人,能够坚持事业重于荣誉的原则,把荣誉当作社会和人民对自己的鼓舞与鞭策,当作新的起跑线。羞耻心是荣辱观的另一个方面,只有真正做到耻辱之事不可为、羞耻之心不可无,才能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既要调动人们的荣誉感,又要激发人们的羞耻心,才能使人们明确自己行为的正确价值取向。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就是要使“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思想和行为受到赞扬和奖赏,使具有这些思想和行为的人得到荣誉;就是要使“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的思想和行为受到指责和惩罚,使具有这些思想和行为的人感到羞耻。这样,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道德价值导向明确,并长期坚持下去,人们的思想才能稳定,行为才有遵循,社会才能和谐。

首先,要加强各级干部的“官德”建设,发挥干部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上的带头示范作用。特别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言行有规范、荣辱有界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成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在生产中当劳动模范,在生活中做道德榜样,在领导岗位上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不忘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展示中国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就能形成好的党风政风,从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

其次,要把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点群体。广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和谐社会的未来主人。要把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采用多种形式,进教材、进课堂,同时寓教于乐、寓教于课余生活,使广大青少年从小知道什么是荣誉、怎样正确争取荣誉,什么是耻辱、怎样正确对待耻辱,不断激发青少年的崇高精神追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再次,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法规约束结合起来。要使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树立起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必须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强化法规约束和管理力度。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融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使干部群众牢记政策这个“生命线”、制度这个“保障线”、纪律这个“警戒线”、法律这个“高压线”,才能真正引导人们去做荣誉之事,不做耻辱之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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