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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重难点的策略 民族学校法制教学难点与策略探讨

来源:元旦 时间:2019-12-01 07:47:48 点击:

民族学校法制教学难点与策略探讨

民族学校法制教学难点与策略探讨 民族学校法制教学难点与策略探讨范文 民族院校作为我国普通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立之 初就有其独特的地位,即定位于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重 要基地,以及展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

就教学宗旨而言,民族院校致力于培养既掌握现代文化知识 又具备深厚民族政策理论和素养的高级人才,使之在民族地 区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各项事业中成为中坚 力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维护我国的民族团结 做出应有的贡献。民族院校这一定位和教学宗旨决定着其在 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既要符合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及改革方 向,又要着重提高学生的民族知识素养。因此,民族院校应当 坚持“法律知识与民族素养相渗透,理论教学与能力培养相 融合”的教学理念,注重民族特色、强化实践能力、服务社 会大众,既适应社会对一般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又突出对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国家输送融法律专业 知识、实践能力、民族素养“三位一体”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 业思维等法律综合能力及素养的较为成功的教育模式,它的 采用有助于改善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重理论传授,轻实践 能力培养”的状况。但是,诊所法律教育毕竟是一种植根于 域外文化土壤的教育模式,其在中国的推行和开展必然面临着诸多因文化、制度、经济等差异而导致的不适应性或困难, 我国的民族院校在引进和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时,也无法 摆脱上述困难,甚至会出现其他一些院校所无需面对的困难。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特征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开始使用 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它是借鉴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的 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 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在诊所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 断和治疗,并培养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法学院亦 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职业思维为目标,这与 医学院的教育目标有诸多一致性,于是便出现了法学院模仿 医学院不断改革自身教育模式的探索。这种仿效医学教育模 式的法学教育模式称为“诊所法律教育”,即法学院设立某 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处理真 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学习、运 用法律的教学模式。[1]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 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独特的教育方法,即课堂内的“模拟 训练”和课堂外的“真实代理”。

(一)模拟训练模拟训练主要应用于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中的课堂教学。

在此课程中,学生和老师共同营造特定的模拟场景,场 景中有一切必要的人物角色,如当事人、律师、法官、证人、 官员等等。通过在模拟场景中的人物角色扮演、角色冲突,以及一系列实务操作来训练学生会见当事人、谈判、收集和 整理证据、法律咨询、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运作等法律职业技 术,与此同时,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和培养学生的 法律职业思维和精神。在课程设计时,教师一般会有目的地 设置一些在法律业务运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技术难题、道德 困境或其他社会障碍等,使学生在综合性的模拟社会法律环 境中得到综合的训练。[2]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也常设有模 拟训练课程,但其主要应用于程序法的教学中,目的仅仅是 使学生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行政诉讼等基本程序 有较为直观的了解,以加深他们对相关法律程序知识的理解 和领悟。但是,模拟训练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此。诊所法律教 育中的模拟训练通过完全的场景模拟,可以使这种教育方法 适用于所有的法学课程,在效果和功能上也得到了较大的提 高和扩展,不仅使学生更加有效地掌握相关法律理论知识, 而且可以让他们在会见、谈判、证据收集与使用,及其他一 切相关法律实务能力得到类似于实战的训练。这是诊所法律 教育模式中的模拟训练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的模拟训练 的最大区别所在。

(二)真实代理真实代理,即代理真实的案件,这是诊所 法律教育的核心方法,是其与其他法律教育模式的本质区别 所在。

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冠以“诊所”,主要源于其与医学 院的培养模式在培养目标和手段上有着诸多极为相似的地方。医学院培养学生的过程就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进驻医疗 诊所并在教师的指导下接触和亲身处理实际病例,以此来培 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职业思维、社会责任以及创 新精神等。因此,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施行,必然要求为学生 接触和亲身处理实际案例提供足够的机会。依照当前的司法 制度,学生接触或处理实际案例的形式唯有代理真实的案例。

通过真实代理,使学生学会如何对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 析;如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如何从委托人的 角度去寻找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方法或途径,实现委托人 的利益最大化。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他们的应变 能力、表达和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等可以在实战中得到切实 地锻炼和提高。[3]可以说,他们学到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而 且是作为律师应有的工作技能、思维方式、道德准则。

二、民族院校诊所法律教育的难点 以上所述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两大基本教育方法是诊所 法律教育的精髓所在,是施行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切实实施的 两大方法。我国在推行该模式时,可以在形式上有所变通,但 对上述两大教育方法,则必须予以实质性的落实,否则,将丧 失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也无法实现预期的教育目标。诊所 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施以及本土化过程中,各高校在开展上 述两大基本教育方法时,确实遇到了诸多困难。民族院校基 于自身的定位和特殊的教育宗旨,其所遭遇的障碍更为独特 和难以克服。(一)教育对象的特殊性问题 民族院校以“培养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 务”为办学目的,在民族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加之国家向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的招生政策,使其学生构成与一般 院校相比一直保持着特殊性,即少数民族学生占据大多数。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一部分学生长期生活在老、少、边、 山、穷地区,这些地区往往经济文化落后、各种信息匮乏、 教育水平低下,这些生源地的学生的视野、文化背景、个性 心理、接受资讯的能力、思考问题的方式与汉族学生相比差 异较大。而在诊所法律教育的模拟训练中,采用的案例或模 拟的场景一般为现代生活中较为典型的事例,其中的人物关 系往往较为复杂,这些学生对模拟场景中人物角色有时难以 把握,对当中的利益关系或冲突一时难以理解,这就导致他 们在扮演角色或处理模拟事务时无所适从,影响了课程的顺 利展开,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 了民族院校的教育、服务、管理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有 其独到之处。

(二)案例或模拟情景的特色化问题 作为自身的特色,民族院校历来重视对学生民族素质的 培养,这也是提高民族院校学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对 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例外,民族院校更是将法学专业的培 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集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伦理道德、 民族素养等于一身的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较为成功的法学教育模式,其在民族院校的实施也应 当服务于民族院校的上述目标。为了有效提高法律诊所学生 的民族知识素养,势必要求教师能够搜集、挑选具有民族特 性的案例,并以此来组织模拟训练,以增强和提高学生在处 理与民族相关法律事务时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政策理论水平, 这就对民族院校诊所教师的教学水平及思想意识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三)真实代理的案件来源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20世纪60年代诞生的伊始即以指 导学生代理真实案件为生命。彼时,美国的民权运动高涨,诉 讼案件的数量成倍增长,在为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 咨询方面,正规的法律服务往往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正是 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 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 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 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 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 教育课程,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样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 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 学分。[4]可见,法律诊所的设立,本身是法学院回应社会需 求的产物,也是法学院教师、学生主动向社会履行法律义务 的一种方式,正因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也就与法律援助制度 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样,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的开展,为学生提供了 足够代理真实案件的机会,是应当坚持的路线,否则将导致 该教育模式的形式化。依照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本专科阶 段的在校生是无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他们不能以律师身 份代理诉讼案件和操作非诉讼法律事务,只能以公民代理人 或协助人员的身份来参与真实案件的代理及运作。因而,中 国诊所法律教育中的真实代理也是以法律援助为主要形式。

目前,制约我国各院校诊所法律教育中真实代理课程开展的 是法律援助案件来源的短缺。民族院校在此方面的问题比起 一般院校显得更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民族院校在宣传定位 上的偏差,导致社会公众对民族院校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差, 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法律诊所学生在专业水准上的认可度和 信任度。细言之,民族院校在定位和形象表达上普遍过于强 调自身的政治意义以及少数民族的外在形式,如:在进行媒 体宣传或公开活动时,往往侧重于表现自身的政治色彩以及 一些具有民族显著特征的服饰、风俗、艺术、特产等等。这 种过度的自我渲染,导致民族院校品牌个性本身偏离了“高 校属性”的本质方向,出现了以表象取代本质的尴尬局面,使 得社会公众在获得“少数民族”信息的同时,很难把民族院 校与高等学府联系起来,导致社会公众对民族院校品牌形象 的理解出现较大的偏差。[5]这种形象展示倾向的直接结果 就是人们普遍认为民族院校的定位仅为展示国家民族政策 的成果,以及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状况的基地。在这种思维惯性之下,人们在发生相关法律纠纷后,请求民族院校法律诊 所给予帮助的意识自然不强,这就导致了民族院校在法律援 助案源的开发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另外,民族院校的法律 诊所也普遍缺乏自我宣传、主动吸引法律援助案源的有效行 动,以至于法律诊所学生代理真实案件的机会一直得不到满 足。

三、民族院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应对措施 (一)师资的培养 民族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从本质上与其他一般院校一 样,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职业能力培训与法律职业道 德素质的培养。但除此之外,为保持传统和突出自身特色和 优势,民族院校还应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有目的地增加有 关民族知识的内容(如:具有民族性特殊案例的模拟训练)。

欲实现此教学目的,应以法律诊所教师具备更高的素质为前 提条件。

首先,民族院校法律诊所教师应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 富的实践经验,深谙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熟练掌握真实案 例分析、课堂提问与讨论以及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具备较 高的驾驭课堂内外活动的能力。

其次,法律诊所教师还应具有深厚的民族理论知识,能 够通过法律诊所教育手段将民族知识融入法律诊所教育课 堂中;能够游刃有余地搜集、挑选与民族相关的实际案例,并 能以此类案例为素材组织相关模拟训练,实现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提升学生的民族素养。

另外,民族院校有大量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的法律诊所 学生,这就要求法律诊所的教师要善于观察和把握这部分学 生的民族心理、学习动向,以及一些特殊的学习要求,并能采 用针对性的方法进行施教。

因而,民族院校需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加强法律诊所教 师的培养。

1.在法律诊所教师中强调民族理论和政策、民族工作经 验的学习和积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鼓励、督促诊所教师 提高自身的民族素养。同时,积极谋求和保持诊所教师在民 族、地区等方面的多元化结构,注重少数民族师资的培养以 及作用的发挥。比较而言,少数民族教师了解民族地区实际, 认同本民族文化,富有民族感情,熟悉民族学生特点,懂得民 族学生心理,与少数民族学生有天然的民族情感,这些都有 利于对民族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二)民族院校形象的重塑 一直以来,民族院校在进行信息传播和形象展示时,用 少数民族的一些传统形象来表现少数民族学生的面貌,并予 以扩大化,导致社会公众对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学生、民族 院校形成偏颇的认识。民族院校的长期自我特异化,还使其 陷入了封闭和半封闭的自我运行系统之中,影响了自身与主 流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沟通。[5]外界更多的是用一种猎 奇的心态来了解或欣赏民族院校所展示出来的各种独特文化,并无与之交流的愿望和动力。而长期缺乏与主流经济文 化交流又反过来加剧民族院校自我封闭的程度,如此形成恶 性循环。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与少数 民族地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与汉族和其他地区已经没 有实质性的差异,他们的许多具有特色的传统器物和行为方 式仅在礼仪性活动或节日中才有所展示,而在日常的生活和 学习中少有顾及。相应的,与其他一般院校相比,民族院校仅 在招生主体的倾向、学科优势以及校园文化上保持自身的差 异性,其本质上仍属不折不扣的高等院校。因而,民族院校在 宣传时将自身的政治意义放于突出位置,同时,将少数民族 仅在传统节日、文艺演出、特殊活动中才出现的特色形象方 式作为自身唯一的对外象征符号,这本身就有以偏概全、有 违事实真相之虞。因此,我们有必要恢复民族院校的本来面 目,使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首先是与其他一般院校并无二 致、已融入主流经济文化的高校,其次才是具有民族特色的 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族院校的法律诊所被人们所普遍 认可,为其进行法律援助等相关活动开辟出足够的空间。

(三)法律援助案源的开发 事实上,民族院校法律诊所的教师在理论水平、办案技 能、教学经验方面与其他院校并无大的差别,其学生的法律 实务技能也不会比其他法律诊所的学生低下。因而,民族院 校的法律诊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展示自己真实的一面, 消除人们对民族院校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律实务能力上的担忧。另外,民族院校法律诊所还应强调法律诊所代理案件的 经济成本优势,即诊所代理的所有案件均为法律援助性质, 委托人无需为由法律诊所代理的法律案件承担任何经济成 本。这种经济利益上的驱动力,可以有效地吸引有法律援助 需求的人将相关的法律事务交由法律诊所代理。其实,在诊 所法律教育诞生地的美国,法律诊所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总数已经远远超过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这是因为法律诉 讼往往涉及精深且繁杂的专业术语和诉讼程序,这些都是一 般人所无法知晓和理解的。因而,他们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就 不得不借助专业诉讼律师的支持,但是美国的律师费用之高 是人所共知的,很多人因经济原因无法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 服务和帮助,从而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无法将自身合法 权益予以实现。于是,法律诊所的建立,在社会的法律援助需 求与法学院的案源需求之间打通了一条便捷的对接通道,实 现了法律诊所学生与社会的双赢。美国的良性循环是完全可 以在中国得以适用的,但这需要包括民族院校法律诊所在内 的所有中国高校法律诊所在自身的形象、能力以及法律援助 的经济优势方面多做主动宣传,以提升法律诊所在人们心目 中的形象、地位以及知名度,使社会普遍认可高校法律诊所 的法律实务能力和优势,增强法律诊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吸 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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