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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概念_

来源:无烟日 时间:2019-11-29 07:50:26 点击:

论人权概念

论人权概念 内容提要 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 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对人权的认识应抓住三 个要点: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概念;
权利概念;
无害性和必要性标准。对人权的三 种表现形态的认识将加深对实践中的人权的理解。

关键词 人;
人权;
权利;
无害性;
不可侵犯性 一、既有的对人权概念阐释的缺憾在各种权利中,当今世界最为引人关注 的就是“人权”。众多的学者对人权的关注和研究,使人权几乎成为一个专门的学 科。但是,尽管研究人权的学者人数众多,尽管人权概念形成的历史已经不算短 暂,人权概念却始终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这种自 然法学说曾经迷醉了好几代人。但是,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义务还是 指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的结合?是自然法规定了自然权利、还是自然权利产生自 然法?这些都是未解之迷。

有的学者把人权归结为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人的 尊严、人的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恐怕更难回答。这种人权论证不过是用一个更 困难的理论难题来搪塞我们已面对的理论难题。

那么, 这样的阐释––––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能否令我们 满意呢?初看起来似乎令我们满意,细想却又令我们不满。所谓“人作为人而应 享有的权利”是指因我们具有人的外观而享有权利呢?还是指我们具有区别于其 它动物的某种特性而享有权利呢?如果因具有人的外观而使我们享有权利,那么, 天生的残疾儿并不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观,我们为什么认为他们享有人权?有些人 虽然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观,但他以杀人为乐,有人––––象希特勒––––在掌握了政 治权力之后甚至指挥种族灭绝的屠杀,这种人是否应享有人权,譬如说,享有人 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呢?我们确认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如果仅因杀人惯犯、 杀人魔王具有人的外观而享有包括生命权这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的道德感、 正义感能表示赞成吗?如果说由于我们具有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某种特性而享有 人权,那么,我们的这种特性究竟是什么?自达尔文进化论指明了人与其它动物 的联系之后,还没有哪种学说能以令人满意、令人普遍信服的方式指明人与其它 动物的区别。如此,我们享有人权的依据是什么?国内有的学者提出并倡导一种关于人权的定义––––人权是人因其自然本 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说法虽有可取之处,却也并非无懈 可击。疑问在于:人的自然本性指的是什么?它是否包括人在满足需要的资源有 限的情况下为利己而损他的本性?它是否包括人们垂涎、贪婪于他人财物的本 性?它是否包括人在某些情况下倾向于以暴力来对付他人的本性?此外,人的社 会性指的是什么?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吗?由这种抽象的“一切社会关 系的总和”我们永远也弄不清人的社会性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把阶级社会中的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解释为人具有阶级性,这倒是对人的社会性有了一个明确 的解释。但是,如果说人的社会性就是指其阶级性,进而说人因其社会本性而享 有的人权是指阶级的权利,我们要人权这一概念又有何用? 对人权的一种比较现实的解说是,人权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这 种解说虽然突出了人权的法律特征,但让人感到不满的是,将人权锁定于法律, 就意味着,法律决定人权。但法律又是国家所制订的,所以,国家意志决定了人 权。这种对人权的解释恰恰有违人权的本意。

国内相当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对人权作这样的解释: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 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状况所决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人 们享有人权的客观条件的解释,而不是对人权概念本身的阐释。

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悲观地指出,“试图为相信存在这种权利而提供充分理 由的所有努力都失败了。18世纪自然权利的哲学捍卫者们有时提出,认为人们拥 有这种权利的断言是自明的真理,但是我们清楚地知道,根本不存在什么自明的 真理。……自从联合国1949年发表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不为任何断言提供充分 理由这一规定作法一直得到极严格的遵循。这种权利的最新辩护者罗纳德。德沃 金承认,这种权利的存在是无法证实的。在这一问题上,他仅只议论道,从一个 陈述无法被证实这一事实中得不出它不真实的结论。这种议论自然不假,但它同 样可以用来为有独角兽和魔力的声称辩护。” [i] “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相信这 种权利与相信独角兽或巫术是一样的。” [ii] 二、人权概念的含义及要点对人权概念的阐释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在 某种意义上,它比对权利概念的解释更加困难。但是,既然人类已经使用了这一 概念,它就必然是可解释的。只要我们遵循着正确的思考路线,就必然会在阐释 人权概念问题上向着真理接近。我们对人权作如下定义: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 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

对人权概念的认识涉及如下要点。

首先,人权概念的第一要素是人。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对人权理解的前提 是,这一概念中所指的“人”的含义是什么?人权概念中的人是不分性别、不分种 族、不分民族、不分阶级、不分信仰、不分出身、不分职业、不分财富、不分受 教育程度、不分社会地位状况等等限制因素的人。这一意义上的“人”的概念就是 在打破狭隘的国家、民族、地域观念,打破对人的阶级、地位、财产的划分,打 破人的信仰、理念的分歧和对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统一的人的观念。所以,人 权概念中的“人”,是不讲、或者忽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差别的“人”。这一意义 上的人是在心理上相互认同的人。即,每一个人都认为其他人是自己的同类,而 不是异类;
每个人都认为其他人与自己有共同性;
每个人都认为其他人是与自己 相似的人;
我之中有其他人,其他人之中有我;
我和其他人的共同性是如此清晰 可辨,以致,我和其他人可以共同用“人”这一概念来概括。

这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地相互认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人权概念的最基 本要素。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广泛地相互认同为“人”这种普遍的心理状态,人权 概念根本就无从谈起。

在史前时代,不可能形成人权概念,是因为在史前时代,人们生活交往的 范围极其有限,以致,原始氏族社会的人的观念中,“人”这一概念所指的范围是 极窄小的,它最多包括本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成员,除此之外都是敌 人,或可能的敌人。“一般来讲,原始人把世界分为两部分:(1)近环境,包括 家庭所在地、本地村庄、家族、朋友、家养动物和女巫。(2)远环境,包括附 近的村庄、其他部落或家族的同盟、敌人、野兽和魔鬼。这样划分有助于区别哪 些是可以攻击的敌人,哪些是朋友。把敌人恐怖化甚至降格到非人的地位,更能 表明敌友之间的差异。” [iii]巴西蒙都鲁库猎头人就是如此区分敌友的,他们实 质上是把自己的敌人视为大型猎物。蒙都鲁库武士谈起非蒙都鲁库人就好象在谈 论西瑞和貘一样。“ [iv]原始氏族社会中,被认同为人,就意味着被认同为一个 氏族或部落群体的成员,就意味着受到统一的、适用于本群体成员的义务规则的 保护,从而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得到承认和保障。在北美大平原印地安人科曼契部 落中,基本义务规则就有”不允许杀害本族人。“ [v]在晒延部落那里也认为,”杀 死晒延人的行为会沾污部落的崇拜物以及杀人者自己。“ [vi]这些义务规则体现 了对人的生命利益的保护。从而,使生命这种本属自然的现象上升为具有社会意义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观念又仅限于本氏族、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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