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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私法 以国际私法为视角论法律的国际化

来源:情人节 时间:2019-12-01 07:52:02 点击:

以国际私法为视角论法律的国际化

以国际私法为视角论法律的国际化 一、法律的国际化的内涵 法律国际化是现代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全球各国经济、政治、 文化等交流的结果。国际间私人的交往越来越密切,无论是跨国贸易,跨国婚姻, 涉外财产等,越来越频繁。而调整这类私法行为的法律,正是以冲突法为本位, 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国际私法。它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对上述相 同的法律内容或法律关系等做出不同规定,使各国法律在解决同一民事案件时产 生了法律适用的冲突。但这些法律间的冲突在不断缩小,甚至出现了趋同,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一定的 价值体现,而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影响下,各国对基本价值的认识逐渐趋同,因 此法律的规定逐渐趋同。另一方面,各国之间法律的差异易导致涉外案件的判决 在外国法院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各国法律的协调和退步必不可少,法律规定渐 趋一致从一定程度上能维持判决的权威性。

( 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融合 国际私法中,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不 同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点发展,在一些领域,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1. 属人法之争 国际私法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属人法规定的冲突由来已久。关于属 人是指支配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法律。大陆法系主张属人法是自然人的本国法, 而普通法系则主张自然人的属人法是住所地法。两大法系不可调和的属人法冲突 的产生由其本身的历史原因所决定。

属人法的表述最早属于巴托鲁斯的人法的范畴,在当时也仅指住所地法。

到19 世纪,属人法中住所地和国籍已经形成了鲜明的两派。为调和二者之间的 矛盾,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引入了新的属人法连接点即惯常居所。惯常居所与国籍 和住所地不同,它被宣称为事实概念。国际私法会议在其公约中使用惯常居所作 为属人法的连接点,国际公约开始采取该概念,一些国家的立法也开始接受惯常 居所作为属人法连接点。而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属人法采用的 经常居所地的概念,应认为与惯常居所属于同一概念。2. 合同领域的融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促进商事贸易方便有效地进行,在合同领域, 普遍接受的意思自治原则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少。在强制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 限度地促进当事人合理安排自己的交易,从而促进国际间交易的法律稳定性和经 济效率。两大法系都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予以广泛的认可。一些国际统一实体法 的出现,更加强了两大法系在合同领域的趋同。各个国家直接适用合同领域的统 一实体法越来越普遍。

( 二) 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国际化趋势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的转变,由传统的侧重形式正义追求的冲突规则, 一直转变至当代的追求实体正义的冲突规则,这是国际私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体现了全球法律发展的大趋势。实体正义体现的是结果的正义,追求实体正义 与当今社会对人权保护理论息息相关。而在国际私法中,体现人权恰是国际私法 实体价值追求的体现。各个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纳入实体正义的价值考量, 顺应了全球法律保障人权的国际化潮流,也是法律的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1. 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传统的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主要限于追求冲突正义,即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才是最正当的。传统的冲突规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即追求 法律的形式正义。该种思想更体现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中。萨维尼 提出,每一个法律关系,按其本质,都是要归向一个特定的地域,这就是法律关 系的本座,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就是这一地域的法律。这种传统的法律选择规 则,必然会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需要按照单一、机械的连接因素来决定应当适用 的法律。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代的发展需要,也受到了越来越 多的批判和否定。

2. 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传统国际私法的弊端显露无疑,只强调形式正义的法律选择规则必然不能 适应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当代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融合。

表现在内容定向,结果定向和政策的考虑。当代的国际私法最主要是通过扩大当 事人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来加强国际私法的内容定向;
结果定向是指 引法院选择适用那些促和进或实现某些特定实体目的或结果的法律;
而政策的考虑是对立法者所作的政策判断或价值判断的比例逐渐增大的社会经济现实的 积极回应。当代国际私法对实体正义和冲突正义的融合体现了对秩序、正义、公 平、人权等基本价值的追求。而这些基本价值正体现了全球法律所共同追求的普 遍价值。

二、我国国际私法的国际化趋势在侵权领域的现状 各个国家国际私法的内容都在趋于一致,这是国际私法不断发展的必然结 果。

在侵权领域,过去我国要求,涉外侵权必须要符合双重可诉规则,即在侵 权行为地和法院地均承认该行为为侵权行为。但2010 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一改过去的做法,它不要求双重可诉规则,而是给予当事人完全的意思 自治。这与国外做法保持一致,但没有限定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又超前于国际上的 通行做法。

双重可诉规则最早于英国的菲利普案中确立,直到1995 年在《英国国际 私法( 杂项条款) 》中主动放弃了双重可诉规则。在侵权领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并有限制的适用意思自治,既确保了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又能在一定 程度上更加侧重受害人的利益,这是各个国家在侵权领域立法的共同目标。我国 的涉外侵权立法也体现了该共同目标,但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又脱离了国际社会的 普遍实践。因为,过分自由的法律选择可能会造成强者欺凌弱者,或损害第三方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此欧美法有针对性地限制当事人不当的法律选择。我 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仅以条文的形式陈列了法律选择的规则,对于出 现的不利是否要规制等只字未提,在新出台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中,也未予以进一步的解释。

三、结语 国际私法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仅表现在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广泛适 用,更表现在两大法系的融合。债权、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的共同的价值追求 也使得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同。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促进本国经 济的快速增长,扩大国际贸易交往,一国国际私法与国际市场密不可分,国际私 法保护这些利益的方式也必然要与国际社会的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当然,法律 的国际化仍然承认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性,并非所有法律完全一致。法律的国 际化应是体现各国国内法律间的冲突不断减少,各个法律不断趋同和融合。我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已体现的国际化趋势,为我国促进国际商事交往以及有效解决 涉外民事纠纷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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