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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举措 法治教育本土化难题及其改造举措

来源:销售合同 时间:2019-12-01 07:51:57 点击:

法治教育本土化难题及其改造举措

法治教育本土化难题及其改造举措 法治教育本土化难题及其改造举措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法学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 展,已经成为各高校最普遍的专业,构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 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培养和提高了广大人 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但在法学教育的迅速扩张之中,法学教育的问题逐渐显现, 令人堪忧。由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只需要一支粉笔就可以进 行”的认识,法学教育往往停留在传授理论上的法律知识和 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而几乎没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学思维、 司法技巧、职业伦理的教育和训练。这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 职业严重脱离,法学毕业生难以适应实际的法律工作。由此, 针砭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问题,倡导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不绝 于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界和普通民众热议的话题。早在 2001年,因应学者对法学教育困境的关注,中国法学会就成 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委员会。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情 况来看,所形成的共识是法学教育应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纠 正长期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突出法学素质的 培养。在此背景之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在我国 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 代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在改革中,耶鲁大学法学院教育 Jerome Prank创建了“法律诊所”(Legal Clinics),法学院学生以“诊所”名义进行的实践活动集中指向为穷人提 供免费法律援助。杜克大学John Brardewell又创设“法律 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1]在此期间,美国的 法学院普遍兴起“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课 程建设,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 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 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此后,历经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一种成熟和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

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欧洲、 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项目 业已开始生根发芽。[2]法律诊所教育进入我国始于2000年 秋,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有七所高校相继开始开设 法律诊所课程。时至今日,诊所法律教育得到了我国众多大 学法学院的认同并发展迅速,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 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已经有40多所高校成员。诊所法 律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理念,自提出以来备受关注, 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开端。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作为一种外 来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开展和普及还存在着诸 多困难,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去消化和吸收。这显然是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必经的本土化过程,在这一 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诊所法律教育“水土不服”的现象。尤 其,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承,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模式源 远流长,影响深远。源于西方的诊所法律教育如何与这些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模式相融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在某些地方教育中还存在着制度形同 虚设、形式过于呆板、在实践过程中经常走样或流于形式的 问题;
一些学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由于缺乏支持而难以为继, 等等,这些都暴露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问 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困境 由于种种现实和历史的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 教育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是诊所法律教 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本土化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协调问 题 作为一种外来的西方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教 育理念、培养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与我国法律教育传统, 乃至大学教育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教 授法”模式,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培养目标高度市场化、 案例教育学占绝对主流、丰富的实习项目与课外活动辅助教 学等显著特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和理论的灌输, 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事实上不仅法 学教育如此,我国古代社会历史悠久的教育思想及实践―― 私塾、家庭教师、八股文、科举制度以及近代以来的西学, 无一例外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形式,教学评价都是以量化 评价为主。这决定了现在大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基本形式,表现为:老师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课堂)上课,教学 活动主要由老师主导,教学内容为事先拟定的教学计划或进 度中的章节;
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准时准点,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更改教学地点等,否则就是教学事故。

而诊所法律教育面对的是现实社会实践和真实的案例,必然 要求采取相当灵活的教学活动,因此难免与传统“计划型” 教育、定时定点授课形式产生冲突。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不 拘一格”,难以采用传统的节课时量方式计算其教学工作 量;
其教学质量的评估也难以用传统的考试成绩等进行准确 地量化。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广泛 开展。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发展过程中的参与人 员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定符合条件的参与人 员,即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和合格的法学学生。诊所法 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授课方式,需要面对诸如接待当 事人来访、书面咨询、出庭代理和司法文书写作等诸多方面 的事项。这也是一种在现实社会开放环境下进行的授课活动, 角色上,学生与教师是平等的,学生是诊所援助活动的中心, 教师起辅助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丰富的司法实 践经验和临场处理问题能力。因为在诊所援助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情况有时是难以预见的。可见,司法实践经验是开展诊 所法律教育的重要保障,也应当是诊所教学老师的精力所向。但是,目前我国大学教师的评价体系和指标还主要是量化的 科研和获奖情况,迫于现实的压力,实践教学充其量只能成 为大多数教师的“辅业”。诊所法律教育还对参与学生提出 较高的要求。试想一个刚刚跨入法学院大门的新生,抱着一 知半解的法律又何以面对纷繁复杂办案实际,为当事人提供 合理的法律援助。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法学学生学 习的主要是书本上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知识,所欠缺的是 实践经验的洗礼;
即使在案例教学中,此“案例”也并非活 生生的现实“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是为强调某一问题 而加工整理后的产物,是剔除了诸多不相关因素的理想模型, 学生又如何从这些“过于理想”的典型案例中学习实践办案 的能力。而在诊所法律教育发达的英美国家,法学学生的案 例教学与法院的判例法密切相关,学生收集研读的都是法院 以往的真实判例;
并且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学士后的” 教育,即对具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实施为期三 年的法学教育。[3]法律诊所通常是针对二、三年级学生或 法学硕士开设。法律诊所中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生,而是 为他人提供负责法律服务的准法律人。在有些情况下,诊所 学生本身就具备了律师执业条件,也可以像律师一样从事相 关的法律工作。如果法律诊所有出庭的必要,诊所学生必须 提前确认自己是否有资格,各州最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对此 均有明确规定。例如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规定, 代理民事案件,法学院二、二年级的学生均可,且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
代理刑事案件,只有二年级 及以上的学生才可以,同样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 为前提。[4]正是有了优秀的比较成熟的诊所学员,诊所法 律教育成为了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相比之下,我国诊 所法律教育存在着参与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其结果是导致 诊所法律教育流于形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难以为续的财力困境 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困局影响了其在我国法学教育中 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比较昂贵的 教育模式,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经费。这些经费主要包括:诊 所设备费用、办公支出和诊所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的报酬。[5] 相对于传统课堂讲授形式,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无疑需要更 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老师与学生之 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传统课堂教育形式的师生关系,还不如说 是亲密的师徒关系。一般而言,每一位老师能够且应该指导 的学生数量有限,不可能几十甚至上百学生而只有一两位老 师。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更高的师生比例,也就是需要更多的 师资力量。并且,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 办公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等。这些都需要巨大的经费支持。诊 所法律教育免费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 助,当然不可能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经济补偿。诊所法律教育 进入我国得益于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开展的比较好的高 校绝大多数也是依赖于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但从2008年起,福特基金会将不再向高校投入用于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 仅提供少量支持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运作的有限资金。

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短缺的问题立即凸现,对我国诊 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认同难题 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备受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但由高 校主办的诊所法律教育尚没有得到社会上足够的肯定,尚没 有形成与之配套的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制度。诊所法律 教育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来看,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援助 密不可分,也正因为此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在美国,诊 所法律教育产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这一运 动在社会中掀起了“接近正义”的浪潮,法律诊所就成为了 广大民众“接近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身为法学学生也为 民权运动的倡导者――新一代法律人的“法律诊所”活动, 既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也为法学学生提供 了广阔的学习空间。美国的法律诊所从一开始设立的初衷便 侧重于法律救济,免费为那些无能力雇请律师的人代理案件, 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诊所在今后的发展依然秉承 这个理念,大量的人权诊所、移民诊所、妇女权益保障诊所 对促进社会正义贡献了力量。[6]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将法 律教育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强烈的现实感。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个大展拳脚的舞 台。反观我国司法实践,法律援助主要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 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 供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加之现实的原因,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受到教育部门的广泛关 注,但是我国法学大学生并没有形成类似于美国模式的比较 健全的参与法律援助机制。在我国,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 因,法律诊所覆盖狭窄,案件来源不稳定。诊所设计的法律 专业不多,不能涵盖大部分学科,且重复项目严重,并没有 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整体上看,法律诊所教育案件来 源的特点是民商事案件多,行政和刑事案件少;
民事案件多, 商事案件少;
人身性民事案件多,财产性民事案件少;
一审 案件多,二审和再审案件少;
本地案件多,异地案件少。” [7]完全由高等学校主导的法律诊所,在实践操作中,难免 会演变成为学校专门锻炼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习基地。

在此理念下,法律诊所势必难以得到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 大众的认可和支持,也影响到法律诊所的可持续发展。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改造反思 从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而言,主要应当注 意以下几点:
一是临床法学教育的推进应处理协调好与传统法学教 育的关系。传统法学教育因循我国大学文科教育的一般模式, 强调作息规范的课堂讲授法,教学评价则以分数量化为主。这虽然方便教学管理,有利于对学生的客观评价,但并不能 以偏概全,法学教育并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学概念、原则和理 论学说的词藻中,还应该在社会实践中“临床”学习。由此 应在已有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法学教 育的改革,可以借鉴临床医学教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临床 见习和实习制度;
完善教学工作统计与考核制度,更加全面 准确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效果。2010年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也 明确提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 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根据该《通知》, 高等教育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 模式。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 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 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这是国家对高等教育 的要求,也为我国临床法学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临床法学教育应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临床法学教师。

拥有高素质的临床法学教师是实现临床法学教育的先决条 件和基础,教师素质的高低必然影响到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 育思想的贯彻。在临床法学教育中,一方面要强调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教师的教学能力同样至关重要,它决 定了学生的学习方向与深度。基于法学实践的复杂性,临床 法学教师应当必备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实践教学能力。

三是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

一方面,临床法学教育应努力寻求和构建自身的社会价值。

临床法学教育,除法学素质教育方面的价值,还应当将其与 社会对法律资源的需求结合起来。如前所述,美国是诊所法 律教育的发源地,诊所法律教育正是出于其在为社会弱势群 体提供法律援助中的巨大贡献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在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法学学生的社会实 践能力。这显然对于我国临床法学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启 示意义。另一方面,高校临床法学的开展应尽可能地获取政 府,尤其是司法部门的支持。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 助制度,赋予高校临床法学教育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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