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节日 > 母亲节 > 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

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

来源:母亲节 时间:2019-11-29 07:49:45 点击:

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

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运用刑法思维并按照刑法技术表述条文,符 合现代法治理念,契合刑法思想,蕴涵着刑法理念,成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 治政党的“精神支柱”。《条例》既主导整体布局,又是技术细节参考标准;既在行 文技术方面模仿刑法,又在理念和整体布局谋篇方面契合刑法理念;既是刑法技术 的化身,又是刑法理念的升华,将刑法规则运用于条例的具体规则,完全是刑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是刑法的技术补充和继续发展,又要求比刑法标准更 高的技术参数。

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完成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文 中简称为“处分条例”或“条例”),及时适应并满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中 共中央印发该条例时指出: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 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 的底线。可知,该条例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同志的戒律总规矩,在党 内相当于纪律刑法,体现比刑法更严格的刑法理念,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只要有触 碰党章的行为,都会受到纪律性刑法(即本条例)的处理。目前,条例的主体内容、 篇章结构、行文风格、技术措施等外观性要素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模式打造的党内纪律规范,既有刑法的法律地位,又有刑法的技术规范,更蕴含 着丰富的刑法理念。其中,刑法理念既主导着条例的整体布局,又是条例的技术 细节的参考标准,还是条例的“精神灵魂”,全面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 社会、法治政党的“精神支柱”。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借鉴刑法理念 条例和刑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类比性、趋同性和相似性,理念上基本相 通,指导思想类比性借鉴于刑法。据此,理解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技术 上需要事先领悟刑法的相关思想。

(一)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指导思想以保卫或保护对象为主线,主 要保卫国家安全、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保护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可知,刑法保护对象归纳为:宏观性的国家政 权和制度、微观性的各项权利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条例第1条可归纳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内法规;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内团结和保证贯彻落实党的措施。可知,条例的指导思想借鉴于刑法的指导思想,行文技 术上貌似刑法的“孪生兄弟”。

(三)条例指导思想与刑法比较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的特殊性:特定性、 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和保障性来类比分析条例,其特特殊性为:特定性(针 对党员和党组织)、广泛性(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严厉性(纪律处分层层加码)、 补充性(党内不能自发解决时才适用条例)和保障性(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党组 织等)。

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的指导思想类比推理,彼此之间极具类似性和参 考性,条例的指导思想渗透了刑法理念,整体布局上嵌入了刑法思想,为价值导 向的刑法理念准备了理念要素,夯实了价值理念基础,为刑法精神在条例中的运 用提供学理支撑,从而表明条例的指导思想上借鉴了刑法理念。

二、条例的价值导向中的刑法理念 法律价值是理念层面的抽象指引,构成具体的“精神导引线”和法律的 “价值灵魂”。据此,条例需要价值支持,尤其是价值导向方面的指引,把握价值 方向,借鉴刑法技术构建出特有的价值导向,为条例中运行刑法理念提供价值根 据和夯实学理根基。

(一)条例的保护价值。刑法是以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条例是 以纪律处分手段保护党组织的纯洁性和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潜在的长期权益)。

可知,两者在保护方式上存在相似性,内在上具有相似性甚至一致性,理念精神 上具有通用性。

(二)条例的目的价值。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目的都是保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条例在宏观上理应保护合法权益,具体到条例条文上,保护党内法规的 严肃性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可知,两者的目的价值基本相同,只是所及的对 象不同,但在目的价值方面大体一致,可以类比出相似目的价值。

(三)功能导向价值。条例的功能价值具有导向性,指引刑法规范科学 运行,实质上借鉴并来源于刑法,更具体来说是刑罚功能。我国的刑罚功能包括:
对犯罪人的功能(惩罚和改造功能)、对社会的功能(威慑、教育和鼓励功能)和对 被害人的功能。据此推之,条例整体上具有类似的功能导向价值,集中表现为:
对违纪党员的功能和对党组织的功能,前者主要是对违纪党员的惩罚教育和管理,后者主要是对党组织的间接保护性功能,总体来说体现出刑法理念。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刑事政策的重要 核心方面,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手段与目的共同发挥效用,最终达到改造 犯罪分子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来源于刑法,但是我国很多年来的刑事政策实践, 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重要体现重要的刑法理念。根据条例第4条第5项:惩 前毖后、治病救人,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可知,对党员 和党组织的处理原则完全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既是我国刑事政策的 模仿运用,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条例中的借鉴与应用,理应“散发”刑法理 念。

由此可见,条例的价值导向具有多元性,全方位体现出丰富的刑法理 念,既根源于刑法,又模拟刑法,更形成刑法观念的有机整体。反言思之,刑法 理念贯穿于条例的宏观整体和全过程,完全可以说刑法理念的“细胞”渗透于条例 中,这为条例的刑法特性“添砖加瓦”。

三、法律地位中的刑法理念 刑法是根据宪法并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 (刑法第1条),既表明了刑法根据宪法制定,又确立了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重点在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卫国家政权的安全 性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条例第3条的基本精神:党章是党内宪法,党的 纪律是党内的禁止性行为规则,共同表明纪律处分条例具有党内刑法特性,法律 地位类似于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纪律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和惩罚 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目的,最终有利于党的自身建设、自我净化和自我健康,有 利于保证党员和党组织主动遵守各项规则、规矩,有利于引导党员自觉主动模范 遵守党内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和党组织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现多重意想 不到的特殊绩效。据此可知,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扮演着刑法的角色,根据党 内宪法(党章)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制定出来,既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又保证 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还保证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更能刷出党纪党规的“存在感”。

因此,条例在党内法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刑法的法律效用,既保证成为落实党内 公正的最有力防线,又保证主动模范遵守党内规则,更是保证党内民主、党内正 义的“铜墙铁壁”。

四、适用原则中的刑法理念条例是党内纪律处分的总章程和总规则,由有权的党组织根据条例总 则和分则规定,结合违纪党员的具体违纪事实,运用三段论思维给予纪律处分, 这个过程即条例的法律适用,总体来说需要遵循下列宏观性适用原则,反而它们 又在精神理念层面指导微观适用。

(一)严格适用原则。刑法以剥夺人身自由权利为主体,以剥夺生命权 为补充,以剥夺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为进一步补充,共同构成对犯罪人的严厉惩 罚措施体系,核心关键是严格适用刑法,把握好量刑尺度分寸,既不能过松放纵 罪犯,又不能过度适用侵害罪犯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严格规则适用刑法。据此 推之,纪律处分是对违纪党员的最严厉惩罚,最严重的处分措施有党内“死刑”(开 除党籍),这迫切要求适用条例同样遵守最严格规则,在惩罚违纪党员和保护其 合法权益之间衡平法律利益,力争协调到最优状态,在无形过程中彰显条例的刑 法理念。

(二)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平等适用法律既是最低法律底线,又是 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对犯罪人适用刑法有更高的质量要求,体现刑法面前人人 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化应用。类比到处分条例即:党纪面前一律 平等,对违纪对象平等地适用处分规则,党纪根本不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对 象。可知,党纪在理念层面运用了平等适用原则,平等科处纪律束缚所有违纪对 象,保证党纪没有任何例外,这些都体现党纪领域内具体运用刑法理念。

(三)实事求是原则。刑法适用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 绳,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法规则,保证最公正地对犯罪人处以罪有应得 的刑罚,保证适用刑罚的公正性。同样,党纪处分必须以已经构成违纪的客观事 实为根据,以党内纪律处分规则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为准绳,根据不同情况、 不同事实给予最恰当的纪律处分,这是在党纪处分中的“活学活用”刑法理念。

(四)违纪处分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法治发展趋势,类比到 违纪处分领域同样需要遵循法定原则。例如,罪刑法定意味着法的至上性和独断 性,在西方文化命意和法治文化意域下,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等价值理念与法密切 相关,因此罪刑法定也就意味着刑罚权的制约与个体权利之保障,其主要价值取 向是人权保障。罪刑法定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作为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 延伸和体现。虽然条例中还没有公开宣示该原则,但根据刑法法治理念,并从整 体思维上归纳,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定理念,如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 明文规定不得确定有罪,而违纪处分法定原则同样要求:没有明确的纪律处分规 定,也不得实施处分违纪对象,从而遵循违纪处分法定原则。(五)责任自负原则。虽然条例中没有明示责任自负原则,但可以根据 刑法理论作类比引进之。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谁犯了罪,应当由谁承担刑 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可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要 求罪责自负原则,既满足法治的一般要求,又满足刑事法治的特殊要求。纪律处 分条例同样有类似的原则性要求,即谁违了党纪谁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只涉及违 纪者本人,既不能连累其他党员,又不能牵连违纪党员的家属,更不能由他人代 替接受违纪处分,绝对不能将违纪处分作市场化交易。

由此可见,条例中适用违纪处分规则都要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上述原则 精神,才能保证党内处分程序的法治化运行,既符合党内民主程序,又符合党内 公平、公正理念,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迫切要求,上述适用原则共同构成和体 现条例适用的刑法理念。

五、违纪与非违纪分类的刑法理念 刑法犯罪有重要的原则界线,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是重要的区分 界定标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任何犯罪 都不例外。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总是通过犯罪构成体现出来,不同犯 罪构成,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据此,罪与非罪的理论关键在于是否判断为罪犯的 问题,属于非常重大而且不能出问题的原则界线。同样,纪律处分条例有类似的 原则界线,即在发生违法的行为时,条例第6条“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 处分”成为违纪和非违纪的重要判断标准,理应成为衡量党员违纪与否的“技术参 数”,满足该标准时即构成违纪,否则不构成违纪。但是,条例对违纪和非违纪 的原则界线没有作非常明确的规定,这的确是党内立法上的技术失误,笔者却从 中搜索出“原始基因”,建议将来再度修改时加以关注重视,分别明确规定违纪和 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既要保证违纪党员及时、全面地受到处分,又要保障没有违 纪的党员不被错误地处分,更不能导演“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的有罪思 维。因此,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既是重要的党内法规的理论问题,又是具体 适用条例时需要把握分寸的重大难题,理应成为是否处分的“60分”红线,这种“违 纪与非违纪”界限体现了“罪与非罪”刑法理念。

六、违纪行为构成的刑法理念 在违纪和非违纪的重大原则问题解决之后,需要具体分析违纪构成, 这是技术上分析如何构成违纪、违纪的构成要素等方面的技术问题。既有违纪构成的宏观理论,又有相对细节的技术理论,还有刑法精神方面的要素。违纪行为 契合论题主旨,整体匕符合现代刑法法治理念,丰富刑法理念的法治内涵。

(一)违纪构成。论述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界线之后,构成违纪后需要 分析违纪构成理论,据之借鉴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中有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四 要件”理论认为: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刑 法条文完全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行文。其实,条例中的违纪处分条文参照了犯 罪构成理论,违纪构成理论成为条文的学理根据,以违纪构成方式表达出来。例 如,总则第6条中宏观性体现违纪构成理论,即:违纪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违纪 的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例外的法定情形下是过失;违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纪的客体是侵犯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的结果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另外,条例分则每个条文 都是违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基本上都包括上述四个构成要件,限于技术性的 篇幅原因没有必要逐一分析。

(二)违纪主体。刑法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组织,绝大部分是 自然人,单位只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犯罪,针对不同主体的刑罚各不相同。据此类 比条例:第一,违纪主体是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和党组织;第二,违纪责任 人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38条);第三,死亡党员 的纪律处分:违纪党员在处分决定下达前死亡或者死亡之后发现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应当给予其他处分的,只作相应的书面结论,不再 给予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这点与刑法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既有相同(相 似)之处,但有一定的差异(限于主题限制没有必要详细论述)。可知,上述违纪主 体的纪律处分条文正好契合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分类,在不知不觉中彰显刑法理念, 体现了丰富的刑法思想。

(三)共同违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 失不可能构成之,对首要分子、一般参与者及其他人,根据所起的作用、地位、 参与的犯罪行为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每个犯罪分子的具体刑罚,过失犯罪独立适 用刑法,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则。条例第25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 违纪,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 负的责任给予处分;条例第26条:党组织领导机构的集体违纪,按照共同故意和 过失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另外,还对经济方面的违纪的数额确定及教唆他人违 纪分别参照共同犯罪理论作了相应的条文表述。可知,共同违纪根源于共同犯罪 理论,具有“共同犯罪”的法律基因和法律细胞,其中充分“湿润”了刑法理念。(四)主动交待和坦白。刑罚是刑法的重要结果,刑罚裁量是确定量刑 的重要环节和行为方式,根据不同情节裁量刑罚,其中自首和坦白是相当重要的 法定量刑情节,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早 日结案,节省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以获得相对较少的刑罚为“成果”,司法机关 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实质上说是用“刑罚”交换“效率”。根据条例第39条(具体 条文略见条例,本文它处没有特别说明也应如此理解)所述的“主动交待”和“坦白” 表述,运行了刑法的相应理论,显现了刑法“自首”和“坦白”因子,这些都体现了 非常强烈的刑法理念。

(五)罪数。罪数是极其重要的刑法理论,既决定着定罪名称,又影响 着量刑彻长度。其实,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 罪与数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和维护刑法的权威性与严 肃性。这既是刑法中罪数理论的重点和难点,又是研习刑法的重中之重,特别是 初学者不容易领悟其学理真谛,尤其—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犯罪或者包含 (于)其他犯罪,如何定罪成为重大的理论实践难题,学术争议理所当然比较大。

根据条例第24条和罪数理论类比推理,针对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条款和—个条 款的违纪要件包含于其他条款情形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违纪适用规则,充分体 现了罪数的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违纪行为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对象,体现相对宏观的刑法规 范理念,既来源于刑法理论,又高于刑法理论,在纪律处分规范升华了刑法理念。

据此,上述刑法理念只是“部分代表”,尽管不能囊括得最全面,但尽量提炼出最 重要的刑法理念,以此展现条例中违纪行为构成方面的刑法理念。

七、纪律处分方面的刑法理念 纪律处分对应刑法中的“刑罚与其具体运用”,在主体行为构成违纪之 后,根据条例总则的主旨精神、基本原则和宏观条款适用纪律处分规则,在分则 中寻找对应的违纪行为,运行三段论思维,遵循法定程序纪律处分违纪者。

(一)纪律处分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可以独立适用, 有附加刑时一并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一般是附加适用,有时也可以独立 适用。主刑从轻至重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上述刑罚种类的划分,纪律处分种 类也有类似“模版”: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和解散(条例第7-8条)。据此比较分析,纪律处分种类完全是按照刑罚种类“套用”过来的“产 品”,既从宏观层面大分类,又从微观层面具体分类,分别契合刑罚种类分类, 运行刑法思维和展现刑法理念。

(二)纪律处分规则。刑罚适用规则中有法定、酌定情节,即“应当”和“可 以”,幅度上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形等,甚至还有免除刑罚的情形,两 者交叉构成十多种具体的适用规则。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包 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并对从轻 处分、从重处分、减轻处分和加重处分都作了相应的权威解释;另外,条例分则 更是细微运用上述规则,针对每种违纪行为都有不同的处分规则。可知,纪律处 分规则完全按照刑法思维模式运行,类似于刑罚适用规则,充分彰显刑法理念。

(三)总则效力。刑法第101条规定总则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 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是刑法对总则法律效力的 总体概括,而条例中也有类似化条文,即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 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条 例第44条)。可知,条例总则效力类同于刑法总则的效力,刑法理念属于无法省 略的重要内容,表明除非有特有规定,总则不仅仅是分则的“总则”,而且是所有 纪律处分类党内法规的“一般条款”(总则),这些根源于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刑法 理念。

(四)“极刑”处罚。我国刑法还在一定范围内保留“死刑”,只适用于罪 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排除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75周岁以上的老 年人。另外,还有“死刑”和“死缓”的区分(限于行文技术原因没有必要深入探究, 有需要的读者可自行研究)。据此,条例参照了刑法规定,保留了党纪“死刑”(开 除党籍)和党纪“死缓”(留党察看),即通过条例中“极刑”处罚方式感悟到刑法理念。

(五)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刑法适用的重要规则,不同的适用规则会 影响到最终刑罚的多少,实质性影响着罪犯的切身权益。其实,数罪并罚原则是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立法例中主要有:吸收原则、 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根据不同的并罚规则,犯罪人同时犯有二 种以上罪行时,最终执行的刑罚极可能不同,甚至差异非常大。我国刑法针对不 同的数罪分别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具体规则见刑法相关条 款)。据此,条例全面体现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重加重原则(条例第23条),完 全是借鉴刑法的“产物”,理所当然体现数罪并罚的刑法理念。(六)累犯。累犯是刑罚裁量的重要制度,累犯从严从重处理是公认的 刑法通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但过失犯罪和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据此,条例第20条第1款有违纪行为的累犯规则,限 定为故意违纪之后再次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处罚方 式是“应当从重处分”。可知,条例借鉴刑法累犯制度,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累犯” 的理论“翻拍”,当然体现累犯的刑法理念,运行着诸多的刑法思维。

由此可见,条例的违纪处分既在宏观上,又在具体制度方面体现刑法 理念。虽然不可能归纳得最全面,但努力尽量提炼出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上 述诸多刑法理念只是“部分优秀代表”,以此引领条例向刑法方向发展,共同创新 丰富其中的刑法理念。

八、整体布局方面的刑法理念 从细节方面分析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最终还要“落脚”到整体布局方 面,既延伸各项具体制度的刑法理念,又归纳总结各项刑法理念,更是跨越和升 华刑法法律精神,为条例的刑法理念夯实坚实基础结论。

(一)篇章结构。我国刑法以总则、分则和附则形式布局谋篇,条例也 以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结构撰写具体条文。另外,两者的第一章有类似的结构, 刑法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例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 围”,其他章节还有很多类似性条款。可知,条例完全参照借鉴刑法撰写具体条 文,即在篇章结构方面蕴含着诸多刑法理念。

(二)分则中轻重次序。我国刑法分则各罪基本上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 排列,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 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违纪处分行为的排列高度重 合之,基本上从重到轻排列: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 纪律和生活纪律。可知,条例分则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刑法分则的顺序作类似 排列,从轻重次序方面借鉴刑法理念,提升了条例的刑法特性。

(三)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是刑法效力(溯及力)的重要处理规则, 是处理新旧刑法效力的重要指导原则,即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刑法处理,如果 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新刑法,但按照当时的刑法已经生效的 裁判继续有效,新刑法不得对生效裁判“翻烧饼”。条例也有从旧兼从轻的处理规则,已经结案的复查时按照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不认为是违纪的,条例认为 是违纪的适用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是违纪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本条 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据本条例处理。可知,条例中有原汁原昧的 从旧兼从轻的处理规则,本来这是重要的刑法处理规则,却在条例中有类似条款, 其中发挥核心效用是理应是刑法理念。

(四)条文技术。刑法条款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表述条文,首先提出犯罪 主体资质条件,然后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有些 条文在某些犯罪条款中会有所简化,但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表达刑法条文。条例表 述具体违纪行为并作出处罚规则时,行文技术上借鉴之并采取类似方法,其中的 核心原因仍然是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的整体布局展现强烈的刑法理念,既是对前述刑法理 念的归纳总结,又是创新层面的刑法理念,重点集中于上述几大方面,共同归纳 出条例的宏观层面的刑法理念,既是前述细节刑法理念的“继续发展”,又是诸多 刑法理念的“归纳总结”。

综上,条例是刑法性质的党纪,既在行文技术方面“模仿”刑法,又在 理念和整体布局谋篇方面契合刑法理念,还在法治精神方面贯穿刑法理念。因此, 通过条例感悟刑法真谛,条例按照刑法思维行文,按照刑法技术表述条文,按照 刑法理念布局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则。其实,刑法理念“全身贯注”于条例的方方面 面,既是刑法技术的化身,又是刑法理念的升华,将刑法规则应用于条例的具体 规则,完全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条例既是刑法的技术补充和继续发 展,又要求比刑法标准更高的技术参数,还体现比刑法更为严格的刑法理念。

作者:胡利明 来源:桂海论丛 2016年5期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