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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应该为人民所掌握|我与宪法

来源:母亲节 时间:2019-11-25 07:54:30 点击:

宪法应该为人民所掌握

宪法应该为人民所掌握 中共中央党校杜光教授最近把近几年写的有关宪法、宪政、法治的文章, 编成一本小册子,要我为它写一篇序言。他自谦“没有法学功底”,“文章里可能有 些不当或不足之处”,希望我提出。其实,杜光1949年前在北大念书时学的就是文 法科,后来又在中央党校从事社科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是一位资深的政治学家。

他对原汁原味的马克思理论、包括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国家学说,曾经下过狠功 夫,通读马恩的全集,对此有专深的研究和剖析。近年他对在中国实行宪政的诸 多问题更有独到的见解,特别是守望在思想和理论战线上,对阻碍宪政实施的各 种动向,立时地、直言不讳地发出警示,不畏权势,厉声呐喊。我读过他发表的 许多政论文章,深为这位非法学家的法学造诣和为人为学的科学与战斗精神所叹 服。应当说,他的一些有关宪法和法治的见解,超越了某些固守教条的科班宪法 学家和政治家。

杜光教授是我多年的朋友,是同龄人,经历也类似:1949年前,我在 清华大学、他在北京大学同时参加了中共地下党的革命活动,1957年同遭厄难。

改革开放后我年届50,被调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由一个工科出身的教师、基层干 部,改行为法治和法学工作者。所以我也不是“科班”出身的法学家,只是“老年 出家”的“后学”,而且主要是从参加立法和法治实践中“自学”的。因此,我并无 法学上的先天优势,不便冒昧对他的宪政思想和理论观点加以点赞或批评,这方 面自有读者的公论。

我想从略读杜著后得到的一些启发,借序言这个平台,谈谈近年来在 中国大地上生长出来的一种值得期待的新苗头,这就是:中国的宪 值得一提的是,首先起而驳斥反宪政思潮的,也并非只是宪法学、法 学界的专家,而是像近代史家杨天石,他率先一连发表了三四篇批驳文章。政治 学家杜光也就此连续发表“三评”。他在本书的前言中说,他也只是“作为普通的 公民和共产党员在毕生经历的积累和反思基础上提出的见解”。杜光这本小册子, 也正是他进行宪政启蒙的佳作。这表明,宣讲宪法、追求行宪,已不限于法学专 家的职责,而成为广大知识界、理论界和各行各业维权百姓的诉求。街谈巷议、 引车卖浆的凡夫俗子,也开始把他们的权利诉求提升到宪法与宪政的高度。这都 是值得关注和支持的可喜动向,也是杜光收入本书的那篇《凝聚民间力量,推进 宪政改革》的主旨。本书中许多政论、短评,也大都是把对个案的分析上升到保 障公民宪法权利和遏制滥用国家权力的宪法案例高度,发人猛省。记得上世纪70年代末我刚调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不久,适逢启动制定82 宪法的工作,草案初步形成后,法工委办公室负责人要我尝试草拟一个关于新宪 法草案的精神要点,供彭真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时参酌。我勉力写了洋洋数千言, 后来只有一句话得到首肯和赞赏,就是:“要让宪法为十亿人民所掌握”。这确实 是一个重要命题,后来也引入了彭真委员长给全国人大会议的讲话。可惜由于各 种原因,实践上这一点并未做到。

近年执政党的中央领导人和中央的有关决定一再强调要“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还首次规定了“宪法日”,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期待。但是,如果 只是在上者倡导,没有社会力量的支持,那也会受到保守势力和既得利益集团的 抵制而落空。何况在上者的真心和决心如何,人们还在“观其言,察其行”。

这也涉及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认识问题。在我国,宪法一向被称为“国 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即把宪法只当成是“国家法”或“国家的 法”,是执政者治理国家的工具,而没有关注到宪法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 权利的保障书,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 法”(社会对国家的政治契约)。

宪法的社会性,概言之,指宪法的原始来源是社会,是由社会主体 ——全民(在我国是通过全国人大)所通过、所运用的,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主旨是社会主体(人民大众)用以保护自己权利和防范国家权力的自卫武器,是 人民的大法,亦即“社会的法”。社会主义是以“社会至上”为“主义”,而不是“国家 至上”的国家主义。应当摒弃国家主义的宪法观,树立社会主义的宪政观,并使 宪法大众化,成为能为人民大众掌握和运用的准则和工具。

基于宪法的社会性、全民性,宪法也应是能融入人民大众日常生活中、 为人民所掌握、所运用的工具和行为准则。它不应是供奉在神龛上的圣物,而应 是人民大众的随身护符。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开始懂得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没有法律时,就束手无策了。公民的许多宪法权利与自 由至今尚未立法;司法机关也往往借口无法可依,而推卸公民的正当诉求。这时 公民与社会组织又不能启动其宪法权利,直接诉诸宪法;现实中许多违宪行为, 也没有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可借以干预。迄今宪法的实施,主要体现为国家 权力行为,即国家机关在立法和制定法规时,在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中,要以宪 法为根据。至于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宪法还只是一个高高在上、可望不可及、虽神圣却不亲切的大法。修宪、行宪、护宪还没有成为社会真正参与的行为,即 宪法还没有由单纯的国家的法,转变为社会与国家的约法或社会的大法。要改变 我国宪法“只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的命运,必须使宪法逐步实现社会化与大 众化。也只有在宪法大众化和真正落实了人民主权与实行宪政的原则之后,宪法 的权威才会在社会上、在人民心中真正树立起来。

宪法的大众化,要求关注人民生活中活的宪法问题。宪法问题不只是 那些事关“指导思想”、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等等党和国家大事。人民大众、普通老 百姓在追求比较有限的政治经济目标以及私人生活中的权益时,也往往有严重的 宪法意义,期待政府的关注、解决,也有待社会精英们、政法学者们去发掘和提 升为宪法问题,并提出宪政对策,从而完善宪法的内容与保证宪政的实施,提高 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参与宪政活动的积极性。人民有理由、更有权利为其实现而 努力! 作者:郭道晖 来源:炎黄春秋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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