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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_

来源:劳动节 时间:2020-01-07 07:53:15 点击:
自治区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现就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总体目标: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厅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扎实有序开展。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得到纠正,经营行为进一步端正,建设部门行政行为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制度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格局,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和建设职工队伍健康成长。

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从发展大局出发,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二、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表现形式

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重点环节是规划审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产权登记、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分包、资产评估、特许经营权取得、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预决算、中介服务等。

表现形式:一是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一些企业通过对业主、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贿赂,或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有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从中收受贿赂;有的领导干部或政府主管部门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谋取私利。二是在工程分包中,专业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总包企业行贿,有的企业层层转包,层层压价,收取好处。三是在材料设备采购中,供应商向施工企业或业主经办人行贿或给回扣,导致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选劣弃优、舍近求远,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四是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贿赂,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设计人员违规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五是在项目预决算中,一些施工企业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行贿,采取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巧立名目,拖延付款,企业为了尽快结清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被迫向欠款业主或管理人员行贿。六是在房地产开发中,一些开发企业在办理规划审批过程中,向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行贿,获取土地、规划许可、提高容积率,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一书两证”、资质、资格审批权,为开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收受贿赂。七是一些发包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权,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从中索贿受贿;有的强迫承包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私下索取好处。八是在市政公用项目资产评估和国有企业事业改制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隐匿瞒报资产,有的里外勾结,恶意减损、侵吞国有资产,谋取私利。九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拆迁机构人员与拆迁人内外勾结,以虚增拆迁户、虚增拆迁面积、虚列房屋拆迁补偿费、虚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手段,从中谋取私利。十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向中介机构(评估)行贿,抬高或压低价格,损害业主利益;一些中介机构为获取业务,与委托方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替人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与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1日—4月30日)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

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教育。通过简报、板报、新疆建设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公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5月1日—7月31日)

1、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行政机关、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检查。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是否到位;二查行为,企业在各类经营活动中和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是否存在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制度,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查找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本单位有无“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问题,行政机关要从制度建设方面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3、认真梳理问题。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归纳梳理,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思路和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8月1日—10月31日)

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及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及时纠正各种问题。坚持边查边纠,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暂时整改不了的,要提出时限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阶段:工作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1、抓好建章立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和“黑名单”制度;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及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完善企业自律机制。

2、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各地务必于11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处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分析研究。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建设厅举报电话为:0991-2824013。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主动向执法执纪部门交待问题。坚持宽严相济,对主动说明问题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要重点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凡在10月31日前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交待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五、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建设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厅长李建新任组长,驻厅纪检组组长张永坤、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常青、肖徽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处室预防治理监管行业商业贿赂工作;定期收集、编辑上报工作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治理工作;房地产业处负责指导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城市规划处负责指导城乡规划领域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城市建设处负责指导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勘察设计处负责指导设计行业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城市维护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中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指导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标准定额处负责指导工程造价咨询领域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自治区劳保统筹总站负责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中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研究制定预防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制度。

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对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机关自查自纠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责成重新进行整改。各级建设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相互交流借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建立联系点制度。建设厅将确定两个工作联系点(一个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个企事业单位),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指导推动系统自查自纠工作。

六、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工作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重点抓好“八个结合”,确保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积极构建建设系统预防治理商业贿赂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抓好教育预防工作,引导公务人员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全系统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新风尚;教育公务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切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做到防微杜渐,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在全区建设系统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有行贿记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上给予限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净化市场环境。

三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起来。建设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较多,为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建设厅机关将目前分布在6个处室的24项资质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集中起来,成立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受理和回复行政许可申请,实施集中式、开放式审批,改变目前分散式、封闭式的审批模式,一个窗口对外,提高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结合起来。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提高容积率、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问题;查处利益主体以非正当手段影响城乡规划决策、领导干部及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权钱交易的行为。

五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制定招标投标监督规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制度。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明招暗定”、“阴阳合同”、“陪标串标”行为,加大对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中介组织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六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公开是预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权力寻租的有效手段,要把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深化,增强建设系统工作的透明度,把权力的行使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七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清理规范社团和中介组织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贯彻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其服务行为,促进社团及中介组织业内相互约束、共同遵守规则。引导社团及中介组织上规模、上水平、讲诚信、守规则。加强对行业内社团、中介组织的监管,健全制度,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促进社团及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八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健全,商业贿赂行为就难以发生,制度不健全、有漏洞,商业贿赂行为就易发多发。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治本措施,贯穿于整个专项治理工作之中。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不断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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