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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市容市貌秩序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劳动节 时间:2020-01-05 07:50:22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市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新春佳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保证市容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新年春联、农村特产、元宵花灯等年货摊点,满足人民群众春节民俗的物质文化需要。

(二)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城区空闲场所,疏导占道经营摊点,在城区划定禁止区域、控制区域和经营区域,在疏导的基础上取缔占道经营。

(三)坚持关注民生的原则。所有在规定区域内许可经营的摊点,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除环卫保洁部门依法征收保洁费用外,其它部门不再收取管理及服务费用。

(四)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坚决制止和严格处罚各类影响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的违章行为,严厉打击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五)坚持安全稳定原则。禁止设立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各类年货摊点;禁止影响交通秩序的占道经营;禁止影响市容观瞻的店外摆放。所有烟花爆竹经销者,一律进店(室),全部在店内经营,确保节日安全稳定。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今年烟花爆竹销售不再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棚,一律进店(室)在经营门面房内销售。销售人员须经安全知识培训;销售店面实行专店或者店内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应距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销售店面周边距离要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销售现场安全。市安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严厉查处在城区主干道、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它区域店外私自设置烟花爆竹摊点行为。对擅自设立的,将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取缔一处,绝不姑息迁就。具体由市安监局牵头联合执法,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完成。

三、年货、对联、游戏娱乐等摊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原则和标准

1、按照商品类别,同类摊点相对集中安置在同一区域,分为对联区、百货区和游戏娱乐区等。

2、所有摊点一律限制在路沿石以上的范围,不准占用快、慢车道。特殊区域,必须在摊点前留出3至5米左右的通道供行人通行。

3、所有摊点及沿街门店不准搭建各种形式的棚厦。

4、各经营摊点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摊点经营者要保持摊点周边卫生,不准乱丢垃圾、乱泼污水。

5、禁止在城区各路段摆设小吃摊点、设置露天烧烤。

6、禁止存有安全隐患,带有不健康及赌博欺骗色彩的商品、游戏娱乐活动进入年货摊点区。

(二)允许设置年货、对联、游戏娱乐摊点的区域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查看,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城区17条次干道及背街小巷(见附件1)作为年货摊点集中销售区。除此之外,严禁在城区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特别是在火车站广场、龙泉广场、市政广场、三角花园、善国大桥两侧、荆河公园南侧及东门、步行街等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摊点或举办各类民间演艺娱乐活动。各有关部门、镇街和企业,需占用火车站广场、龙泉广场、市政广场或步行街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宣传或文艺活动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申报时间:2010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十八)至2月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

(四)定点时间:2月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至2月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

(五)设置时间:所有年货、对联、游戏娱乐摊点的设置时限为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自2009年3月1日(农历正月十六)起,所有摊点必须全部撤离。

(六)摊点管理:所有年货、对联、游戏娱乐摊点的业主必须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再予以审批。凡批准的各类年货、对联、游戏娱乐摊点需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位后方可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收取管理费用。

四、占道促销庆典活动的管理

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举办各种形式的商业庆典促销活动。确需宣传或经营需要,拟在次干道的人行道及背街小巷内举办庆典促销活动的,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后举行;拟在主干道、广场和其他大型公共场所举办庆典促销活动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后举行。经批准同意举办的商业庆典促销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规格、规模、时间、地点举行,不得擅自更改。

五、户外广告、宣传条幅的管理

(一)新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批;对擅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要及时进行修复,不及时修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严禁张贴、涂抹、刻画、散发各类广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清理各类广告,确保城区主干道两侧清洁。

(二)严格控制悬挂各类宣传条幅。原则上不准悬挂条幅,特殊情况下确需悬挂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向市政府申报和批准,经许可后方可悬挂。严禁在善国路、荆河路(荆河桥至银河大厦段)、大同路(问天科技广场至大同转盘段)、学院路(龙泉路至平行路段)、杏坛路(人民医院转盘至大同路转盘段)、解放路(塔寺路段至新兴路段)、新兴北路(杏坛路段至北辛路段)、龙泉路、北辛路悬挂商业性及公益性过街宣传条幅,确需悬挂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悬挂宣传条幅的单位和个人,要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制作,按照《滕州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进行悬挂,并确保悬挂的条幅牢固、安全、美观。同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悬挂、不按标准悬挂和超过时限悬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时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清理费用由悬挂条幅的广告经营者承担,同时对该广告经营者1年内不再审批悬挂条幅。

六、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牵头并联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继续严厉查处城区非法营运三轮车;对在善国路、府前路、大同路、新兴北路等规范化管理示范街上未按照统一划定的停放带和停车泊位进行停放的各类车辆进行查处;对火车站广场区域,龙泉广场区域,三角花园区域,人民医院、时代超市、银座商城、华联超市门前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停放进行规范和疏导。同时,要求华汇购物广场、问天科技广场、贵诚购物中心、步行街等地下停车场要全面启用,以缓解春节期间停车难的问题。

七、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乘机抢建各类违法建设。节日期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各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管控和查处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影响市容环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棚厦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拆除(整改)、罚款、强制拆除或没收。

八、城区环境卫生的管理

春节期间,城区人流量、车流量较多,各类促销、庆典、宣传活动较多,极易造成城区环境卫生的污染。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滕办发[2010] 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漂浮物、杂物、三堆两垛的巡查清理。允许设置的各年货摊点群,经营者要做到垃圾入箱,摊撤地净,自觉维护摊点周边环境卫生;环卫部门要加大保洁力度,及时清扫,及时清运,并按规定收取保洁费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九、责任分工

(一)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1、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和有关街道全力配合,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销售资格审核、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颁发、从业人员安全经营知识培训。

3、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牵头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公共安全检查、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市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积极配合。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查处擅自店外占道设置烟花爆竹摊点行为,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街道搞好配合。

5、市供销社负责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见附件2)

(二)年货、对联、游戏娱乐摊点的管理

为方便经营业主办理相关手续,成立春节年货、对联、游戏娱乐摊点现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服务大厅,负责对节日期间城区内各类摊点的统一管理和登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北辛分局、荆河分局、龙泉分局、善南分局按照各自责任辖区负责年货摊点的日常管理。市建设局、公安局、安监局和辖区街道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三)户外广告管理

节日期间庆典促销活动、户外广告审批、宣传条幅的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

(四)交通秩序管理

节日期间车辆停放秩序、交通出行秩序的管理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建设局配合完成。

(五)违法建设管理

节日期间城区违法建设的查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各街道办事处、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搞好配合协调。

(六)环境卫生管理

节日期间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督导和检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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