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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_论法国宪政

来源:禁毒日 时间:2019-12-02 07:53:11 点击: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再论宪政的平衡性(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56]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认为,“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 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57] 哈贝 马斯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提出了deliberative Politik的概念,该文最 初发表于1992年。(载[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9页)2001年哈贝马斯来华讲演时,其中一个报告就 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 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两书对德文deliberative Politik的翻 译有较大差异:前者译为“话语政治”,后者译为“商议政治”。从哈贝马斯在该文 中的内容看,将deliberative Politik译为“商议政治”更为准确且更符合原义。

[5 8]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79页。

[59]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 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页。

[60]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 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

[61]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4-85页。

[6 2] 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2页。

[63]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64]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 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65] 即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 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又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 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大 利益(又被称为差别原则);
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又被 称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见前引《正义论》,第56页;
并结合该书“译者 前言”第7-8页) [66]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 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67] (美)约翰·罗尔 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3页。

[68]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 年版,第153页。

[69]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 深译,1961年版,第163页。

[70] 参见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71] 我国学者关于美国宪政制 度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分析介绍最为详尽、准确的要算赵宝云著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具体内容可 参见该书第61—75页。

[72] 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73]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 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74] (美)詹姆斯·M· 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4页。

[75] (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 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 联书店1996年版,第336-337页。

[76] (美)詹姆斯·M·布坎南、塔洛克著:
《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唐 寿宁)序言(第3页)。

[77]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78]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 ——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00年版,第12页。

[79] 方福前 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 页。

[80]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81]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 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82] 须要特别指 出的是:我在这里说的是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而不是各种具体的规则、秩序和 程序。笔者在《宪政与公民社会》(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 6期)一文中提出了以公民社会为起点、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协调并以经验为 重点的宪政建设思路,则主要针对的是宪政的各种具体的规则、秩序和程序,而 不是指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因此,本文与《宪政与公民社会》并不矛盾。对此, 我的一个基本认识是:除英国等早期国家通过所谓自然演进外,其他国家宪政的 确立总是先设计出总体的政治架构,再逐步完具体的规则、程序。

[83] 参见 拙作:《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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