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节日 > 建军节 > 电视与网络教育论文_电视论文

电视与网络教育论文_电视论文

来源:建军节 时间:2019-12-04 07:46:26 点击:

电视与网络教育论文

电视与网络教育论文 一、电视法治教育的媒介特征 1.覆盖的广泛性 与大众传播中的其他形式如报纸、书刊相比,法治教育 的电视媒介覆盖面更广,在现代社会中几乎深入到每个角落, 影响到每个人。因为读书看报需要识字,需要具备一定的文 化水平,使传统的法治教育覆盖面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而看 电视可以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且电视是现代社会最大众化 的文化产品,几乎置身于每个家庭中,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 教育覆盖面通常数以千万计甚至以亿计,覆盖到社会的各个 阶层、各个群体以及不同的地域,因而其覆盖范围广泛。观 众在收看与法治教育相关的电视节目过程中,其法律素质也 得以培养。

2.内容的渗透性 渗透性是指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教育内容大量渗透在 不同的电视法治栏目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法治 观念。目前电视己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 为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它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人们的生 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 观和价值观。凭借其对社会生活的渗透,电视法治教育为法 治观念传播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为提高民众法律素质创造 了有利条件。观众在观看电视法治节目的过程中,会自然而 然地受到节目的熏染,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其所包含的法治观念,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3.类型的多样性 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教育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多样 性是由电视法治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所决定 的。电视法治教育主要以电视法治节目作为表现形式,这些 节目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类型。如按节目播出方式 划分为直播节目和录播节目;
按节目播出体裁划分为法治消 息和法治专题,其中法治专题又分为法治专题片、举案说法、 庭审纪实等类型[1];
按节目性质分为法治新闻节目、法治 专题节目和栏目剧[2];
按传播内容划分为法理型节目、情 理型节目和道理型节目[3]。这些类型的法治节目都蕴涵着 丰富的法治信息,有的通过显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有的则是 隐含在节目内容中。由于电视观众具有不同的性别、年龄、 文化层次、知识结构、兴趣爱好也不同,他们对电视节目各 有偏好。因此,多种类型的电视法治节目就能更好地满足不 同年龄、性别,不同层次的人们的需要,能够更好地吸引他 们,而渗透在各类节目中的法治观念就能更好地影响人们。

电视作为强大的媒介之一,承载着强烈的教育和宣传的社会 功能。法治教育的电视媒介通过声画并茂的传播符号,将原 本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及其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展现给公众, 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的法治观念,在培养公民法治观念进 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二、网络法治教育媒介特征网络给人类带来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网络已经成为人 类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媒介。网络环境对人们的思想产 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媒介进行法治教育也成 为一种必然。

1.信息内容的海量性 就传统媒体而言,报纸受版面的限制;
广播、电视限于 时段固定,不得不对很多题材进行删节。与传统媒体采用线 性述事方式不同的是,互联网采用超链接的方式,将无限丰 富的材料立体式地发布,其容纳的信息是无限的。网络上的 信息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数字化大大拓 展了信息存储的空间。其他信息载体要增加信息容量,就要 增加空间,而网络却不同,网络空间在理论上是无穷的。法 治教育信息只要渗透在网络媒介之中,就能够容易地被人们 所感知和把握。运用网络媒介,能够将更多法治教育信息传 递给教育对象,同时丰富多彩的网络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社 会,各种思想相互碰撞,对教育对象的法律思想造成重大的 影响,网络中各种思想、意识的海量性,丰富了法治教育的 内容。

2.速度的超时空性 从技术上来看,数据可以在网络上以非常快的速度传播, 这些数据所承载的法治信息也被迅速传播。现实社会总存在 着洲界、国界、省界,而由互联网构成的网络社会则是一个 没有物理边界的空间。人们可以将其法治观点、思想融会到无限的网络群体中,各种法治教育信息将随着网络信息的流 动跨越时空地域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此外,在信息网络 化时代,各种事物的变化速度非常快,新事物和新现象层出 不穷,整个社会都处在转型的加速时期,这从客观上增加了 法治教育工作的难度。网络社会打破了传统相对封闭的教育 方式,教育不分国界、不分地域,各地各国的教育内容都可 以在网上获得,不同文化、不同思想交织在一起,利用网络 沟通的超时空性这一特点,可以大大地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 实际效果,促进了法治教育内容的多元化。

3.方式的平等交互性 互联网技术建立在所有电脑用户平等的理念之上,只要 具备基本的硬件条件,不同年龄、志趣、种族、民族、国籍、 宗教信仰、政治立场、价值取向、生活习俗的人,都可以在 网络社会中自由穿梭,获取、制造和传播法治信息。传统媒 体一般采取的是单向传播的方式,信息主要是由传播者单方 面提供,受众只能被动获取信息,其反馈也往往是滞后的。

而网络则采取的是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媒体将信息传递给网 民,网民可根据个人需求、兴趣有选择地检索查询,以获取 信息,具有主动性。此外,网民还可随时随地的发表观点, 以达到交流的目的。不仅如此,法治教育者还可以利用网络 各种平台及时把法治教育的内容传送到每一位受教育者的 面前,如政法微博,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还可以进行“面对面” 地交流,教育者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受教育者思想状况,帮助他们排除心理障碍,还可以及时得到来自受教育者的各种信 息反馈,从而避免传统媒介方式法治教育工作中的盲目性。

4.手段的兼容性 网络兼容了传统媒体的多种优势,不仅具备了电视声音、 文字、图像合一的特点,还具备了报纸的可保持性特点;
不 仅可以处理文字和数据,还可以处理声音、图像等多种信息, 它可以将报纸、广播、电视、录像、电话和传真等功能融为 一体,充分发挥多媒体的技术交互功能,使得网络信息声色 俱全、图文并茂、动静结合。因此运用这一现代化手段把法 治教育内容进行加工处理,把法治教育内容融于声像之中, 从灌输到互动,从单色彩引向多色彩,从而化抽象为具体, 化枯燥为情趣,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法治教育的效果。网络 媒体的发展带来了受众观看载体的多元化,法治教育呈现出 电视媒介不能拥有的优势。

三、网络法治教育对电视法治教育的冲击 网络媒体以其更新与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全球性、 检索便捷、交互性强等优势深得广大网络用户的青睐,网络 法治教育对电视法治教育造成巨大冲击。首先,从传播范围 上,网络打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使法治教育具有全球性 和跨文化性。网络的发展将电视媒介摆在了一个全球性的舞 台上接受检阅与竞争,“网络传播突破地域限制,没有疆界, 而且跨国传播成本低廉。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与互 联网连接,网络传播真正具有全球性和跨文化性”[4]。这样一来网络使信息的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障碍性。没有 了地理位置的限制,全世界的公民都可以通过使用互联网来 自由选择和观看其感兴趣的内容和信息,这就为不同的国家 之间信息的传递和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一个便捷、快速、成本 低廉的平台。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查看各类法律信息、收看 视频节目等。受众将其注意力投注在网络媒体上的份额在急 速地提升,从低龄向全民蔓延,这些受众更多地选择运用互 联网络来获取信息和收看电视节目,造成电视法治节目不但 要迎接其他节目类型的挑战,也要面对网络媒介的压力。其 次,在传播手段上,网络媒介兼备所有媒介的传播手段,可 以使法治教育效果最大化。它能够巧妙运用技术优势,将海 量信息通过适当的策划、设计、加工,转换成容易理解和阅 读的图像、图表,甚至变成音频或视频等,极大地改善传播 的效果。我们知道,法治教育是通过媒介以一定形式的符号 系统为中介进行意义表达,电视媒介以声音、图像为主,网 络媒介则文字、声音、视频等符号系统兼集一身,甚至可以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生成平面和三维动画、全息图像、虚 拟空间环境等,以法治信息的整合、重构和各种信息形态的 相互转换,较之于接受传统媒介的法治信息,受众接受网络 法治信息会产生更加逼真的“沉浸感”,同时使教育效果最 大化。第三,网络媒介具有特殊的互动功能,可以提供差异 化的法治信息。法治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可能是持续数日, 甚至也可能是旷日持久,在这种时候,电视媒介受众不可能自始至终把握法治事件的所有线索和信息,网络媒介则可以 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电视媒介这一不足。网络媒介可以将持续 多日的法治事件报道进行更加有条理地组织,可以通过视频、 动画等重放和回顾事件;
可以综合使用文字、图表、图片、 视频、动画等手段,用更加感性的信息形态呈现法治事件;

甚至可以让受众自行决定法治信息的呈现方式,为不同知识 背景、兴趣爱好、性别年龄等的受众,提供差异化的法治信 息,从而减少信息的冗余和噪音,改进传播的效果。

四、网络法治教育的弊端 以网络为媒介进行法治教育拥有电视法治教育所不曾 拥有的优势,但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可避免,网络法治 教育有自身所不能克服的缺点。首先,网络传播的自由性和 信息的无限性,造成法治信息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网络开 辟了一个无拘无束、几乎不受限制的空间,这也使得网络信 息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网络的自由性、信息的无限性恰恰是 其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根源。“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媒 介可以分钟甚至秒钟作为单元传播,新闻可以在瞬间发布。

然而,速度、时效与准确、公正、完整之间存在反比关联, 快速导致的最大风险往往是容易出错。”[5]网上缺乏对无 限丰富的网络联系的监督机制,信息传递中的无意失误与有 意曲解,致使虚假法律信息不时出现在网上。许多网站没有 自己的专业采编队伍,所发布的法治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的编 制和真伪鉴别,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对受众来说,法治教育的网络媒介缺乏一种公信力。其次,网络技术有一定复杂 性,影响网络法治教育的覆盖面。媒体对受众有所谓技术门 槛与知识门槛的要求,部分群体掌握它有一定难度。网络对 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知识水平低的人来说,要产生把握 力就不容易。“在信息化时代,即使农民阶层拥有了比以前 更多地接触现代媒体的机会,但是由于其并不具备相应的使 用媒介的能力,没有良好的媒介使用的观念和使用技巧,这 也会对其积极寻求和使用媒介,有效地利用信息产生消极的 影响。”[6]电视的操作十分简单,受众甚至只要按下开关 就可以了,网络则不同。首先,它要求受众有一定的电脑操 作常识,其次,要想进入一个网站搜索所需的信息的过程还 是很复杂。文字的传播符号、网络点击技术的复杂程度这些 都影响了受众的使用。技术相对复杂性是影响网络法治教育 的重要原因。第三,传播主体虚拟性,造成法治教育的难控 性。互联网具有很高的包容性和延伸性,人们只要找到一个 网址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浏览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只要通过一 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自由接受和传播信息,无需确认身份。

只要在网络技术的支持范围之内,发布和接收信息不受任何 约束。“任何人只要连上互联网,都能够以虚拟身份不受约 束地畅所欲言,互联网匿名性带来的放纵心理,可能导致不 少网民发出不负责任的声音或者非理性的发泄,可能导致互 联网上理性的思考反而淹没在混乱之中。”[7]因此网络营 造了一个具有很高的隐蔽性的虚拟空间,每个人在网络上的存在都是虚拟的、数字化的、以符号形式出现的,人与人的 交往也表现为符号与符号的互动。这种虚拟性所带来的虚假 性和真实性的并存及渗透,给网络法治教育带来了挑战和困 难。网络之外的其他媒介进行的法治教育是可以控制的,通 过面对面的信息传播,交流互动,信息选择,以及多样化的 测试手段,受教育者的教育效果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使其基 本上能够按照教育者的设想前行。但由于网络法治教育是通 过网络平台展开的,网络的隐蔽性、信息多样性和复杂性、 信息接收的自主性和便利性,再加之受教育者自身心理机制 的脆弱性和劣根性,致使网络法治教育的实效比其他媒介法 治教育更具有难控性。

五、电视与网络法治教育的媒介融合 六、结语 电视媒介不会因为网络媒介的迅速崛起而消失,二者在 保持各自原有优势的同时,应互相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电视 与网络法治教育的媒介融合,使法治教育走上健康的、可持 续发展道路,实现法治教育过程的优化控制,提高法治教育 的效果。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