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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民法财产权

来源:国庆节 时间:2019-11-30 07:46:51 点击: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 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核心。私有财产权神圣 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 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 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老威廉·皮特1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只要学过民法总论的人,对这句话 一定耳熟能详。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近现代民法三大原则中的“私权神圣原则” 2。

所谓私权神圣,指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里的不可 侵犯,不仅仅指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更重要的,是指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一、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的特征。

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 手段,实现权利主体自己所享有的特定私人利益。因此,民事权利的核心的在于 追求和实现民事主体的特定私人利益,而不是实现他人的利益3。

按照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民 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用金钱计算和体现其价值,可与民事主 体相分离,因此可以被转让、赠与、继承、抛弃等,按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又可 分为物权和债权4。

个人的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 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具有自足的本体论意 义。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 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 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人权→创造→财富→人权,是当代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机制。孙中山曾言:“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 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 5。

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治社会的根本 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私有财产不可侵 犯的观念的确立既有罗马法律传统的支持,也有宗教权威的支持,而且,圣经对 于掠夺或侵犯他人财产(尤其是穷人财产)的行为是加以谴责的。法国人权宣言 (1789)第17条说:“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 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可以 说,没有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条铁律,现代文明的一切重大成果,就不会 在地球上产生和发展。

1、“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有坚实的文化根基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私有财产就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 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能防止纷争,使人产生博 爱慷慨的美德。

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反对财产公有和农民要求平分财产的“邪 恶”主张。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

孟德斯鸠说“所有权是道德神、私有财产是道德之魂”。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当人们能够占有、使用、处置自己的财产 时,社会才能安定。财产是社会的镇静剂和粘合剂。

2、“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 没有财产权制度的社会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 权存在的可能。一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用的只能是“丛林法 则”:牙齿与利爪代表一切。一个强盗式的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 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如果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地任政府掠夺或侵占,那么个人 只能是国家的奴仆。

由于否定个人财产权,我们看到的不是“公而忘私”,而是人类兽性的 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随之伴生的人类一系列罪恶的产生。美国的制宪者、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道:“这种思想——财产 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 休谟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 择的自由。“个人占有的财产”,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休谟把“财产占有 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

在这三项中,只有财产随时可被别人夺走。休谟认为一个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 的就是一个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

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个人财产权是对政 府权力的根本限制。正是财产权制度的设计与确立,才从根上遏制住了国家权力 的专横与滥用,个人才有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权利的基础和舞台。18世纪中 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 可吹进房子,雨可打进房子,但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所房子,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 不能跨入已经破损了的房子。

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个人财产权是 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 制并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 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隐私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不必考虑他人意愿进 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古今中外,每种新的思考和行动方式的探索者之 所以能够得到涌现,就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的保障能够使其蔑视多数认同的方式。

惟有在经济上充分独立,个人才可挑战政府权力,发表异议。摩尔(Paul Elmer More)认为,“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对于文明人而 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我们在世界上拥有的财产。没有它, 人类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

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民主的保障 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意味着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既:
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国王不能侵犯他人的 财产,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征税,即“无代表的同意,不纳税”。

洛克认为,政府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 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中而来,最终回到个人 财产中去。其它的财产权都是国家暴力的产物,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的源头。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财 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 序,剥夺的方式是赋税。

民主制度从本质上就是私有产权制度。没有财产私有,政府对财产的 处分就根本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恣意妄为。若政府在产权确定和公民同意的情形 下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这才叫“赋税”。政府的一切权力无不是来自 于赋税并从属于赋税的。因此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收赋 税和使用赋税的限制上。

作者简介:苏航,现在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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