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合同 > 转让合同 > 【法律教育观念变革路径】 观念变革

【法律教育观念变革路径】 观念变革

来源:转让合同 时间:2019-12-01 07:51:45 点击:

法律教育观念变革路径

法律教育观念变革路径 法律教育观念变革路径范文 素质教育作为一种理念,要求贯穿于从小学大学的所 有阶段;它要求面向全体学生,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不断完 善和全面发展,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的有机结合;知识经 济时代,素质教育更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独立性和创 造性。高职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 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 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 盾。在素质教育理念下,高职法律教育要满足社会需求,提高 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打下终身教育的基础,必然要更新高职法 律教育观念,科学地确立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法律职 业教育模式。

1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高职法律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 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 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从教育属性看,高职法律教育 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全面 发展,使其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素养,养成自主性和 创造性品质。从法律属性看,基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应用性学 科性质,高职法律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 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 合在一起就成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 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素质教育对于高 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 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高职法律教学过程的融 合。因此,高职法律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 质教育,即高职法律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 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 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 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高职法律素质教育既是 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终身教育 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意,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求高职法律教育 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 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 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拥有创新意识和创 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2培养职业道德情操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 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 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要通过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 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学习,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 目的,从而提高职业道德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我国社会 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归纳为“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十字。除了学习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和《公务 员法》,学生也必须了解和学习《法官法》、《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 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 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 灵魂一部分的信仰。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 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 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 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 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律教育 的培养对象主要是为政府、检察院、法院和企事业等与法律 有关的辅助应用型岗位的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 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 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 观的培养。据此,高职法律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 即高职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 育与信仰教育。

3优化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 4改进教学方法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 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以往那种“以教室为舞台,教师 为演员,学生为观众,粉笔、课本是道具”的教学模式并不利 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其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毫无疑问,课堂讲授是在“老师讲 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教学活动成了教师的单边活 动,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知识的角色。二是过于注重对 法律理论知识的拘泥讲解,淡化了学生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 践问题的能力锻炼,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课堂气氛沉闷。

在教学中要克服灌输式、填鸭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一定 要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入手,以学生为本 位,教师为主导,教学相融。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 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培 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综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有 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技能,缩短与实践部门的距 离;三是有利于强化教与学的互动性。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 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师所选取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 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还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其次, 案例教学应主张开放、允许辩论,建立开放性的课堂,使学生 特别享受这种教学,寓教于乐。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 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讨论来增强学 生的问题意识、参与意识、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方法, 其突出特点是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激发学生 的参与意识、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在启发式的 教学活动中,学生为主导,教师起着启发、诱导作用,必要时 给予一定的解惑。新的教学理念要侧重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性学习的动机。

5注重实践能力 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是高职法律教育目标,因此在教学 活动中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毕业生的实践能 力存在很多问题,培养的人才与实际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社 会上普遍反映法律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 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 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 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实际 操作技能和适应工作的能力,这样的人才培养战略是符合国 家宏观要求的,而且也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这是法学 职业教育准确定位,增加针对性,走出特色之路的必然要求。

当前高职法律教育加强实践教学,需要配备一定的保障 措施,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保障机制:一是制度保障,学 校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教学计划管理、实践课程管理、实践教 学管理、实践课程教学考核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用制度 来规范教学活动,保证实践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二是 基地保障,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如,校内建立模拟法庭、模拟调解实训室、法律咨询室等,校 外利用法院、检察院、监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实习、实训 基地。三是教材保障,加强与实践体系配套的实践指导教材, 特别是实习、实训教材的研究和开发。四是教师保障,需要 建立一支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五是经费保障,这是保障投入实验及实训基地建设、开发实践教 学教材开发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