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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反恐与国际法(1)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来源:合伙合同 时间:2019-12-03 07:53:38 点击:

奥运反恐与国际法(1)论文

奥运反恐与国际法(1)论文 「摘要」奥运反恐不仅是东道国各国际奥委会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是国际 社会根据国际法应进行合作的事情。在奥运反恐问题上需要东道国和其他国家进 行合作,但是合作需要在尊重东道国主权以及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来进行。东道 国为反恐而采取的某些国内行为也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关键词」奥运会,反 恐,国际法 四年一次的奥运会是世界各国年轻人相聚的历史盛会,北京2008年 奥运会的即将举行需要我们解决与之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从国内和国际的 角度来对与之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而由于“九一一”等恐怖事件的影响,安 全是国际奥委会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奥运会的反恐和安保问题开始成为人们关心 的话题,尤其是举办奥运会的东道国以及国际奥委会对这个问题是更加重视。另 外加上奥运会的国际性以及参与运动员的全球性,国际社会的有关组织也非常关 注这个问题,譬如联合国等。

奥林匹克运动希望的是和平、友谊、进步,追求 的是更高、更快、更强,四年一届的奥运会本是各国青年展示竞技水平和精神风 貌的舞台,但现在一切都变得不再那么单纯。就体育运动本身而言,服用兴奋剂、 裁判枉法、申办奥运会中的行贿受贿等行为,给奥林匹克抹黑不少。在奥林匹克 运动的内部肌体发生病变的同时,奥林匹克的外部环境也在恶化,恐怖主义的威 胁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奥运会的主办者不能一心一意进行 场馆的建设,参加者不能把精力完全用在备战奥运会上,都要花费相当的气力来 应付那不知何时会到来的恐怖袭击。奥运会是一个全球各民族青年四年一次的体 育盛会,尽管按理说安保是东道国政府的事情,但由于奥运会的影响以及国际因 素,也需要有关各国政府的合作。而且反恐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国际上的问题,需 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之进行分析。考虑到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 题,故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对奥运反恐问题进行研究。

一、奥运 会恐怖事件与雅典奥运会反恐行动 尽管自从有历史纪录以来,恐怖手段的应用 就是一个明显的史实,但是把恐怖与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则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文 化奥运”和“休战奥运”对恐怖分子是没有约束力的,恰恰相反,对他们来说奥运 会或许才是下手的好机会。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巴勒斯坦恐怖份子闯入奥运村 袭击以色列代表团那不堪回首的一幕,亚特兰大奥运会时那令人震惊的爆炸声时 刻都在提醒着人们安全第一。尤其是“九一一”事件让反恐成为世界上使用频率最 高的词汇之一,奥运反恐更成为所有关注奥运会的人关心的问题。

1972年8月26 日,第20届奥运会在前联邦德国的慕尼黑开幕。9月5日凌晨,8名全副武装的巴 勒斯坦“黑色九月”组织成员闯入以色列代表团驻地,恐怖分子当场打死了一名以 色列举重教练,随后劫持了9名以色列运动员。接着,该组织向慕尼黑警察局送来了恐吓信,信中要求以色列当局释放被关押的 200多名巴勒斯坦人,用飞机把 这200人送离以色列。如果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恐怖分子扬言将杀死9名人质。

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各方均没有丝毫的心理准备。经协商后警方决定向恐怖分子 提供飞机,在起飞前发动突然袭击。当恐怖分子劫持着人质乘直升机到达机场时, 联邦德国警方按计划发起了攻击,8名恐怖分子被全歼。但在交火过程中恐怖分 子炸毁了直升机,并开枪打死了全部的9名人质,还有一名联邦德国警察在冲突 中遇难。因为这起突发的恐怖事件,原定9月10 日闭幕的奥运会不得不延迟一天, 9月11日才闭幕。

还有一起奥运史上的悲剧需要人们铭记,1996年奥运会在美国 亚特兰大举行时,一名种族主义分子在奥林匹克公园引爆了炸药,炸死一人,炸 伤百余人。恐 怖活动再次向奥林匹克运动发起挑衅,提醒着人们奥运反恐任重 道远。

“九一一”恐怖事件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更成为国际恐怖行动袭 击的目标。恰如国际奥委会秘书长罗格所讲,“自从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以来安 全问题就成为国际奥委会的最优先的考虑因素。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也进一步提 起了国际奥委会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慕尼黑奥运会后奥委会就已经非常了解安全 问题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世界已进入了全新的时期,安全问题的比以往任何时 候都要重要。” 也许意识到了奥运反恐问题的重要性,再加上美国等国家的督促, 希腊政府对本次雅典奥运会的安保问题所做的付出也是空前绝后的。自1997年获 得 2011年奥运主办权之后,希腊就开始了安全防范的准备工作。在国内,由于 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本届奥运会安保费用达到了空前的15亿美元,是2002年盐 湖城冬奥会的4倍,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6倍;
雅典已经新安装了1577个监视镜头, 1026个安在奥运场馆,551个安在闹市街区,这些仪器能够聚焦到每一个行人, 还能采集所有人的对话。

希腊政府在奥运反恐方面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如下行 动:希腊请求北约调拨数百精锐部队在奥运会期间驻扎在希腊境外的第三国待命, 随时准备进入希腊,以防范可能的恐怖攻击,而且北约地中海舰队将出动所有舰 艇来保卫奥运会安全;
雅典奥运会期间,只有现任或前任国家元首可以自带武装 保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希腊境内携带武器,不过各国奥运选手或后勤人员可 以带保镖负责他们的安全事宜,但这些安全人员均不能携带武器;
包括美国、英 国、法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等7个国家专家小组进驻雅典,这7个国家和希 腊组成了反恐联合军团,共同开展安保工作;
为了把住入境的关口,希腊政府决 定在奥运会期间暂时停止执行《申根协定》,所有的外国入境者都必须持有签证, 以防止恐怖分子钻空子;
美国政府派遣数百人组成的美军特种部队赴希腊,担任 奥运警戒要员的工作;
英国政府经希腊政府邀请已向希腊首都雅典派出了由精锐 特种部队人员组成的两个特别行动小组,由设在英国驻雅典使馆的英国军情六局 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以帮助希方做好雅典奥运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奥运反恐的国际法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内容,笔者认为首先要理解的是根据国际法 在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在“九一一”恐怖事件的第二天,联合国大会即通过决 议,紧急要求国际合作,预防和根除恐怖主义行为。而且国际社会还制定了一系 列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之外, 缔约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政治庇护”。打击恐怖主义要求加强各国间包括法律 合作在内的各项合作。而且在当今趋向全球化的国际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不 管它多么强大和富有,都不可能单独在超越国境的全球性问题或困境中保全自 己;
任何一个国家,固然需要顾及本国的利益,但也不能无视他国及国际社会的 共同利益,在包括奥运反恐在内的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因 此,在不损坏本国主权的基础上希腊政府邀请其他国家在奥运反恐问题上进行国 际合作是国际法上所允许的。

恐怖主义是一种公认的犯罪行为,为国际法所严 厉禁止,这在法律上是一个标准。恐怖主义的非法性,使它成为打击的对象。打 击恐怖主义需要使用武力,而使用武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根据,恐怖主义的非法 性 就是一个根据,故反恐的国际合作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九一一”事件后的反恐军 事行动不仅证明了国际合作与国际法之间的天然联系,而且说明了国际法在反恐 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其 次需要明白的是外国武装人员携带武器进入希腊国内的 法律问题。由于希腊法律禁止武器入境,因此武装保安的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允 许美国安全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在希腊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希腊人始终认为, 希腊完全有能力保证奥运会的安全,任何向美国做出让步的政府都会遭到媒体的 强烈批评,允许外国人携带武器入境将被视为在国家主权上做出妥协。因此,希 腊政府一直以来都是公开表示,不允许外国人携带武器入境。

世界上几乎所有 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禁止外国武装人员入境。然而,美国媒体披露,在美国 的强大压力下,希腊已经“秘密”同意400名美国特种部队士兵在2000年8月份以北 约军队的名义进入希腊雅典奥运会会场,并允许美国、以色列和英国安全官员携 带武器入场。另据报道,除了特种部队外,美国还要求希腊允许美国为美国运动 员和一些高官配备100名左右的保镖。美国联邦调查局还派出了人质营救小分队、 情报收集和分析人员。一旦发生袭击事件,这些人可以立即投入战斗。一名美国 执法官员说,这些人也是全副武装的。但应当承认的是,不管希腊官方是否会公 开承认允许美国有关人员携带武器入境,也不管美国是否公开承认了这一行为, 只要双方达成了有关协议,美国有关人员的入境都是符合国际法的。同样的道理 也可以解释其他国家武装人员进入希腊的情况。

再次是申根协定和北约军队问 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7条的规定,条约可以基于自身的规定或者其 他原因而中止施行。而申根协议是欧共体各国和难民政策合作的重要文件,大大 方便了去协议签署国的旅行者,因为去这些国家无需再办理签证。只要获得一个国家的签证,就可以自由出入其余申根协定国家。而且在过去8国首脑热那亚会 议,意大利内政部就决定从会议前几天起至8国首脑热那亚会议结束,意大利暂 停执行申根协议。故希腊政府因为举办奥运会的原因而暂停执行申根协定也是符 合国际法的。至于北约军队进入问题,希腊作为北约成员,北约军队当然可以在 其境内驻扎并执行有关防卫事务。更何况北约已经参与了2002年的美国盐湖城奥 运会的反恐合作,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后是遍布雅典的摄像镜头 等电子监视系统问题而引发的问题。希腊官员声明为了奥运安全而安装的电子监 视系统(摄像头等)可以接受民权组织或人权组织的监督,并愿意在希腊宪法的 基础上就奥运会后这些电子设备的用途问题同这些组织举行对话。问题是这些监 视系统是否侵犯了奥运会参与者的人身自由和立法权?尽管当事人可以授权某 些机构将这些权利公布于众,但是为奥运安全而实施的电子监视系统并没有事先 获得奥运参与者的明示同意。而且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不 得非法侵扰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公约第4条关于 “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俭”的规定为这种电子监视系统提供了合法根 据。该条同时规定,只有在紧急状态正式宣布国家才有权力进行克俭。笔者认为, 尽管举办奥运会的安全不同于一般的紧急状态,但是希腊政府公布电子监视系统 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宣布意思 三、对北京奥运安保的启示 雅典奥运已经 结束,北京奥运已经进入倒计时,与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各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 进行。此前的2011年3月,北京正式激活2008年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于2003年 成立的奥组委安保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反恐、安保规划,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 的应急预案。奥运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将由北京武警总队与北京警方共同承担,目 前双方已开始研究制定奥运安全保卫规划,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也正在 制定之中。

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质,我们在奥运反恐问题上应当力求做 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以及国际奥委会在奥运反 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这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国际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奥运会 的安全要求所必须的;
其次是与其他国家的奥运反恐合作应当有理有节,我们不 能够允许外国武装人员像进 驻雅典那样进驻北京,当然某些具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权的武装人员还是可以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适当地配备某些自 卫设备;
根据国家有权决定什么样的人不得入境的国际法规定,重新审查并修改 外国人进入我国国境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尽可能将一切可疑的恐怖分子阻挡在 境外。当然,由于我国是军事上的不结盟国家,在奥运反恐的军事行动方面只能 由我国来单独行动,但是笔者相信我国的有关部队是完全可以胜任这些工作的。

总之,反恐是大势所趋,是世界必须面对的共同课题,这一点毋庸质疑,我们只 是希望在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下这个课题能离奥林匹克运动远一些。如果真到了运动员需要穿上防弹背心才可以走进运动场的话,那将是全人类的悲哀,更是奥林 匹克运动的不幸。

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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