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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

来源:出售合同 时间:2019-11-27 07:54:16 点击:

浅析宪法的效力

浅析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 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力。但根据实现方式,宪法的效力 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通过从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为出发点,研究宪法效 力。

一、宪法效力中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起源 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 与私法的划分的历史传统。宪法直接效力的代表人是尼伯泰。直接效力说认为, 宪法的约束对象不仅仅指国家权力,而且也应涉及到公民间的私人法律关系的领 域,要把传统的司法领域纳入到宪法的直接约束范围之内,一边切实保护公民的 基本权益。但是,这种观点受到质疑,将公法效力扩展到私法领域,包含着不能 容忍的弊端:这将导致公私法的混淆、宪法可能与其他部门发重叠,并抹煞了宪 法固有的基本属性。于是,以德国学者迪利赫、马温茨为代表提出宪法的间接效 力学说,认为,“宪法规定虽然不对私人之间关系产生直接效力,但也不是没有 关系,而是间接产生效力。……如果用公式来表示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各项自 由权利减去私法保障的部分等于宪法保障的领域。”德国关于宪法之际诶效力与 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司法领域是否有效。

二、我国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分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在于。目前,在我 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的界定“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 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他部门作为中介”。一是 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 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 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而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表现在, 一是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二是对于违宪行为,不能直 接追究其法律责任。介于两者之间的,还有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结合 说”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宪法只具有间接的法的效力。宪法对由其直接调整 的行为发挥着直接的法的效力,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行为发挥着间 接的法的效力。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评析 (一)宪法的间接效力。

宪法“间接效力”难以成立。首先,普通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本质上 就是宪法的实施,就是宪法效力的体现,而不是待普通法律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发 生效力后才间接地实现了法律效力。①其次,宪法条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能被 直接引用,这也只是我国宪政建设中的不正常现象,表明我国早期宪政实践背离 了法治的普适性原则。

(二)宪法的直接效力。

首先,是宪法对根据效力理论,宪法对立法形成约束力是毫无疑义的, 其具体表现就是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保证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可操作性, 从而实现宪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以及人权的实现。在德国,此种约束理论称之为 “宪法委托”,“是谓宪法在其条文内,仅为原则性之规定,而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尤 以立法者为然)之特定的、细节性的行为来贯彻之”。在宪法的直接效力之下,是 否立法,立法者没有选择余地,但是,根据宪法具体条文的特点以及事物的本质 规律,宪法对立法机关的直接约束力也表现三种形式:(1)对立法的指导意义。(2) 即时强制约束力。(3)完善宪法。其次,是宪法对行政的直接效力。根据权力分 立的宪法体制,行政权在宪法设定的轨道内运作,其职责主要就是执行立法机关 的法律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宪法所确定的目标。因此,宪法对行政直接效 力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执行有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调整和管理各 种法律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行政机关往往是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来履行职责、实现宪法目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往往 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这种困境或者是立法懈怠而造成的,或者是社会生活发展 到一定时候必然出现的状况或者出现了突发性社会危机(如果我们承认立法机关 并不具有全知全能的理性的话)。因此,宪法对行政的直接效力,不仅仅是执行 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且赋予其面对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享有立法的能力。

而这违背宪法的权力分立原则吗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就是依法行政,行政权的开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越权无效是其遵守的 根本准则。这样才能够保证行政权力的统一、高效、合法地运行;第二,由于宪 法条款尤其权利条款,只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要实现必须借助法律法规予 以具体化。法律法规对宪法的解释不仅具有权威性,也确切反映了权利的内在要 求。因此,各行政机关、官员不得援用、解释宪法条款,否则,这不仅损害宪法 的权威,而且使得各行政机关各行其是,破坏了行政法制的统一,从而侵害公民的权利。②最后,对司法的直接效力。宪法对司法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 力,前者指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条款解决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冲突,这在前文中 已经谈到,就不再重述。后者指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适用的法律不明时,须根据 宪法条款确定其内涵。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所有法院都有权适用宪法判定法律法 规违宪,也就是说,是否所有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世界各国作法并不一样。在大 多数普通法系国家,普通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当认定本案中所适用的法律 违宪,可否认其效力而拒绝适用,不过最后决定权在最高法院。此种做法肇始于 美国。而在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一般采取专门的宪法法院解释宪法(不过法 国采用具有政治性质的机构)宪法委员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违宪的法律文 件和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周隽如,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研究生,青岛大学,研 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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