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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护士总结 时间:2020-01-05 07:50:22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09〕80号)、《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霍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2009】195号)和2010年4月23日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登记发证的目标任务是:对全镇范围内农民合法使用但未履行登记发证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登记;对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依法将原登记的结果公告注销;依法处理农民宅基地用地行为,调处有争议的宅基地权属纠纷。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符合《霍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霍政〔2007〕47号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即在村庄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家庭人口超过5人且不再分户的,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得超过200㎡/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8、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9、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方法步骤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4月24日-2010年5月4日)

1、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领导组。

2、制定《实施方案》。

3、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公室。

4、成立各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

5、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发证的意义、任务和目的。

6、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和业务培训会,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程序。

(二)申请登记、权属调查阶段(2010年5月 5日2010年6月14日)

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填写摸底登记表。

2、申请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等方式登记的,现场业务责任人要按照摸底登记表中用地类别进行用地审查后登记,完善相应法定材料,对用地情况作详细的记录,签上业务责任人的姓名。

3、新建用地使用权申请的,对于符合规划,符合农宅用地申请审批条件的,可以实行报批和登记同时进行。对于不符合登记的,各工作小组要给予法律解释和答复。

4、现场测量,绘制草图,填写表格,地籍调查中所有需要签字栏,按照程序签字到位。

5、外业工作人员以四人为一组,收集土地权属资料,登记填表、丈量、绘草图等。

6、每天外业工作结束后,具体工作人员以村小组为单位进行分类存放。

(三)审批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6月15日2010年6月20日)

1、由于此次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村外业结束后,国土所在村部现场办公,集中整理、完善并审核所有申报材料,镇、村驻点干部全部参加。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2、对于审查合格后的材料,报镇政府审查签字盖章。

3、县土地登记三权办公室审核通过。

4、对于三权办公室审核通过的申报户进行公示(留存公示时影像资料),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

5、中心所出具电脑绘制的宗地图,打印土地证。

6、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实行成熟一批,发证一批。

(四)、资料归档,迎接验收阶段(2009年6月21日2009年6月30日)

1、档案管理,按照霍山县三权发证的成果资料由各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统一管理的要求,配备档案室和档案柜,实行一宗一袋,一村一柜的统一管理。

2、认真填写三权登记发证用地情况汇总表及统计台账,做好工作总结,做到数字内容相一致。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并迎接上级部门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1、各村在村委会、主要路口和人员集中的地方,张贴5副以上的宣传标语。

2、镇政府出动流动宣传车,全镇语音宣传。

3、文化站、各村委会的广播做好早八点、晚六点的宣传。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1、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领导组,统一调度,总揽全局,书记、镇长亲自过问,把握工作进程和质量。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严密地管理机制。

2、制定《实施方案》,详细计划,明确责任。

3、抽调(或者聘请)2名专职人员,组建镇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三权办公室,负责勘察现场所有材料的初步审查、发放、整理、监督、指导和相关权属资料的收集,以及申请、申报材料的完善、上报和发证。形成以2名办公室技术骨干为主的2支(包括镇驻点人员、村干部)4人一组的工作小分队。

4、各村成立以点长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书记对全村的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村长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居民建房选址申请意见表》,各成员负责土地登记申请调查摸底,土地登记户的事前工作预约、尺寸丈量、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纠纷调处和法律程序监督,驻点点长对片区负总责,亲自监督,做好动员和协调。

5、农经、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三)规范操作,严肃法纪。

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依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稳妥有序进行。

2、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申请报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登记发证。

3、要加强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4、在此次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对隐报、瞒报、漏报、不符合发证程序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追究工作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经费保障,服务高效。

1、配备工具包,草图簿、记事薄、文件夹、皮尺、直尺、激光测量仪、水笔、铅笔、小刀、橡皮等必要的办公用品。

2、保障外业工作组每天下乡的车辆、就餐和必要的开支。

3、保障去县申报材料时车旅费、办公经费的支出。

4、其他需要支出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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