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钻爱网 > 工作总结 > 公司总结 > 雾霾防治【雾霾防治的行政法对策研究】

雾霾防治【雾霾防治的行政法对策研究】

来源:公司总结 时间:2019-11-30 07:49:19 点击:

雾霾防治的行政法对策研究

雾霾防治的行政法对策研究 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伴随着能源与资源的大量消耗。近几年来,我国大面 积区域遭受雾霾的污染。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大气污染的防治是各国治理大气污染 的重要举措,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同样经历过严重的大气污染现象, 但是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手段和法律治理措施,基本实现了清洁空气立法目标。

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也出台过一些行政法律,但是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当前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关键在于提高各项环保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责任 机制建设。本文通过论述目前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一系列法律,分析立法和执法 层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探析科学治理雾霾的各项法律措施,以实现雾霾治理的法 律保障。

1 我国雾霾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作为一个煤炭大国,能源消耗越来越多,与此同 时,大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近几年,大气污染典型地表现为雾霾污染, 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 2015 年冬季为例,雾霾污染尤为严重,全国各省 市的空气质量均堪忧,北京市首次发布雾霾红色预警,中小学全部停课,这样的 现象在以往是不存在的。其他省份如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同样出现了严 重的雾霾天气。

2 我国雾霾治理法律的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这些法律法 规主要有:(1)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 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 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促 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2013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由国 务院发布,是新形势下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而制定出来的总体计划;(4)地方性 规定,如《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 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5)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也 可以看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实施细则,如《南京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规定体现了地方政府细化上位法的努力。

3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滞后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修改,但立法总是滞后于经济,现 存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政府协调机制与企业和公民还不能达到统一战线,在治理工作中不能做到同时治 理、同时行动。

(二)现有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多处表述为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而这一说法,使得很多治理工作并不能得心应手,反而多添空泛之谈。因此在修 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增添对具体解决措施的详尽解释,避免一些法条 过于抽象,缺乏事实细则,使具体问题得到具体分析,使《大气污染防治法》形 成系统而完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三)大气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环境保护法》中,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环境破坏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环境的污 染问题可以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理,但是环境的破坏却要难以恢复,大气污染同样 如此,一些大气污染事件高发区,长时间定会造成生态失衡,针对这一问题,我 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四)大气污染赔偿制度不健全 政府在进行引导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尚未对受侵害人进行扶持 和引导,导致一些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无力承担赔偿额度,以及因因果关系不明 确无法进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丧失环境权益。此外,环境赔偿执法 问题困难也是处理损害赔偿的瓶颈所在。

(五)大气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大气污染,但真正的环境监测体 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大气污染监测控制技术尚不能达到良好的标准,对治理工 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4 解决雾霾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一)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环境法是公法,因此在讨论环境法问题中,要结合民法、刑法和行政 法方面来看待环境污染问题。在污染者付费的制度中,污染单位对于排污造成的 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要对污染群体做出相应的补偿。在今后完善《大气污染防 治法》中要将破坏大气罪单独设立新罪名,更加详细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切实 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此状况下,政府在做决策时,要尊重国家和公民等利益的相关主题, 符合环境治理原则和生态环境的需要,作出切合实际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行政 调解、市场调解和非政府间调解的大调解格局,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事业单 位的环境利益,才能使执法工作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

(三)明确各类大气环境责任主体 针对不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型赔偿制度。对 责任主体不明确,大气污染事件因果关系不清晰,侵害人无力赔偿等现象,政府 应当发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手段帮扶被侵害者,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四)建立完整的法律监测体系 PM2. 5的关注指数急速飙升,对于完善其监测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完善系统的同时,也要加强对PM2. 5的法律支持。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地区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完善各 地区的监测指数和质量标准,对于相对发展迅速的城市,提高监测设备,严格环 境标准,限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以及废气的排放,建立起完整的PM2. 5监测体系 (五)注重与国际大气污染立法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共同应战大气污染带来的挑 战。我国则需要积极参与《气候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 活动,更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接轨,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 家的治理经验,积极推进实行清洁生产道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在绿色生产和 技术转让等方面,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关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幵展合作的 原则,净化全球空气质量。作者:吴珏璋 来源:卷宗 2016年7期

推荐内容

钻爱网 www.zuanai.cn

Copyright © 2002-2018 . 钻爱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2008529号-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