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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_课程教学模式

来源:个人总结 时间:2019-11-24 07:49:57 点击:

关于《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

关于《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 为了实现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文章论述了《民法学》课程教 学采用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着重讲述了常用的几种实践教学模式,即模拟法庭、 案例观摩及法律咨询,并就采用上述几种实践教学模式时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 释。

1 《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 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 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 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 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①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在科学分类中属于社会科学,在社 会科学分类中属于法学,在法学分类中属于实用法学。《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 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 课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础理论、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等内容。通过民法学 课程的学习,让学生在掌握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 者真实的案例,适用民法规则,作出对该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本课程在具体设 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应充分考虑“着重实践能力”的教学要求,坚持"实际、实 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 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 法实务能力,民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有法律常识,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 力的应用型人才。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一大批法律专家 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推动。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 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 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律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实践,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 是通过系统、科学的职业训练,使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 和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地处理社会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纠纷与矛盾。为了培养应用 型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更必须从教学模式的转变中实现法 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民法学课程为例,必须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增加课堂 外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养成积极思考的习惯,变被动的 接受为主动的探索,真正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实现法 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 部分,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② 2 《民法学》课程常用的几种实践教学模式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事先选好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自己充当法官、律师、 原被告、证人等不同角色,再现案例审判情景。模拟法庭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学 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求学生在充分了解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寻求相 应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在模拟法庭的活动过程中,教师只是 案例的提供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在体验角色的活动过程中,学会了象法官那 样去思考,象律师那样去辩论,学会了怎样检索和适用法律条文,在唇枪舌剑中掌 握了一定的诉讼技巧。因为模拟法庭的场地设备、服装道具等很逼真,所以无论 是直接参与的学生还是旁听的学生,都仿佛置身于真实的法庭审判。尤其是模拟 “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的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能力、应变能力和 实践操作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案情过于简单,适用法律规 范明确的案件,笔者认为不适宜拿来作为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只有那些可能出 现多种意见,且都有依据的案件,才能给学生留下思考和辩论的空间,才能促使学 生去积极思考 2.2 案例观摩 案例观摩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去旁听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因为案件 的真实性,案例观摩比较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旁听的体会也更加深刻。通过 案例观摩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审判的一般程序,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起到了很好 的示范作用。法庭是一个严肃规范的场所,通过旁听,有助于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以笔者单位为例,在多家法院成立了教学实践基地。

因为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所以对于学生旁听案件审判,法院也是积极的配合。

在案例观摩时,需要教师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需与法院协 调好关系,选择有旁听意义的案件。其次,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比如起诉书、答辩 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事先复印给学生。这样学生在旁听之前,能够做到心中 有数,庭审的时候,学生可以听得更专心,并且会将各方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进行 对比,从而让学生能够发现自己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等方面存在 的不足,促进其在今后的学习中端正态度,增强任重而道远的责任感。再次,教师应 该确保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到每一个参与案例观摩的学生。为了保证旁 听的顺利进行,学生必须提前到达法院集合。集合时,教师须再次向学生强调庭审 纪律,不能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等。在旁听的过程中,学生应当做好庭审记录。案 件观摩完毕后,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上让学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结合所学知识写出庭审小结。对于提交的小结,教师必须认真及时的批阅,并就小 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讲解。

2.3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针对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 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 法律活动。这里的法律咨询是广义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可以表现为成立大学生法 律援助中心,定期接受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咨询,帮助学生解决在生活、学习、求职 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进入社区,进行法治宣传。和模 拟法庭比较,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必须要把法律知识 运用在具体的人和事上,是实战操作,学生必须将所学知识与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联 系起来,通过积极的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法律咨询工作是学生理论联 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通过对当事人的个案的帮助,让学生在问题的解决 中获得必备的知识,强化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咨询,让学生将所 学的民法理论和实务真正应用到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去,指导实际生活中发生 的民事法律问题,为学生毕业以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 《民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模拟法庭时须注重程序上的完整性 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不仅应该知晓实体法律法规,而且应该掌握程序法、诉讼法。无论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人或者法官、检察官,现代社会 对他们的要求都是既懂实体法又懂程序法,因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实体正义的实 现离不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但是在《民法学》课程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模 式时,笔者发现,学生往往注重实体的判决结果,而对程序则不太重视。即使在老师 的强调下,注意到程序问题了,但是在实际演练时,因为紧张或者不熟练,还是容易 出现反复。比如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了,但是由于合议庭没有控制好节奏,又 回到了法庭调查阶段。所以在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时,必须要求学 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3.2 案例观摩时须选择经典案件作为观摩对象 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并不是每一次都采 取严格的形式,有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相当不严肃。因此采取案例观摩 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教师应该在旁听审判前先和法院协商,最好能够旁听较为正 规的庭审。而且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合旁听,有的案件法律关系非常简单,适用法 律也没有争议,如果要求学生旁听,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帮助学生掌握诉讼庭审程序。

只有那些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模糊,当事人分歧比较大的案件才适合学生旁听, 选择这样的案件旁听,有利于学生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习到律师、 法官因为立场不同对同一案件的阐释也不同。

另外,因为受到法庭的场地规模的限制,旁听人数太多会影响法庭秩序,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进行适当划分,组织学生分批进行。

3.3 法律咨询服务时须强调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解答 法律咨询服务时,如果老师也在现场,一方面咨询人往往出于信任想让 老师作答,另外一方面学生也不够自信,经常会把老师推出去,更愿意老师就咨询 人的问题回答,学生在旁边听。这样看起来,好像学生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了,但是 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笔者强调应该让学生自己就当事人 咨询的问题作答,老师只是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当问题比较复杂,学生现有的知 识不能够解决该问题时,老师再协助学生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在这 个过程里,教师起到引导作用,学生是主导者,老师应该鼓励学生,让其相信自己一 定能够全面、准确、及时的回复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只有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 习惯,其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及的,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民法学教师, 应该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引入实践教学模式,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教会学生将所 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教学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 才的培养目标。

作者:柏亚琴 来源:科教导刊 2010年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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