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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的一大创举_

来源:班主任总结 时间:2020-01-18 07:47:32 点击: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9月9日、10日,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座谈会上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立足全党起草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一)

我们党执政半个多世纪以来进行的反腐败斗争,大体经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三阶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提出和建立,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而且也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关于制度反腐、制度监督、制度建党的核心理念。

制度反腐的最早提出可追溯到1980年8月18日。那是我们党执政第31年。历经十年文革浩劫,有着三落三起非凡经历的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深刻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是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第二个“最重要”论断。

此前,我们党执政13年时,即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曾作出过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第一个“最重要”的论断——即:“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

这两个“最重要”的论断,特别是后一个“最重要”的论断,不仅对地方各级纪委的重建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也使全党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认识。同时,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也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当小平同志提出第一个“最重要”的论断时,其监督思想还停留在强调“同体监督”层面。当提出第二个“最重要”的论断时,开始强调要依靠“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体现了“异体监督”思想的形成,也开了制度监督的先河。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制度建设”第一次与过去强调的“三大建设”,相提并论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

2003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的机制建设。”

吴官正同志担任中央纪委书记后,在过去反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不正之风)和两道防线(思想道德防线、党纪国法防线)的基础上,一直在不断思考制度反腐的问题。多次强调“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集近年来各地制度反腐、制度监督之大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对于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基础性工作。

今年2月公布的党内监督条例,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制度反腐、制度监督等建设方面的积极探索。中央在实践中深刻意识到,党内监督和反腐败都不能停留于过去的模式。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注意力转移而转移。而应逐步向相对稳定的制度监督转移。从这个意义上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秉承了邓小平同志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的思想。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是将反腐败作为系统工程的具体化,而不是简单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靠单纯加大斗争力度和加重惩处烈度来遏制腐败,而是立足于全局、整体,从更高的角度和更深的层次来解决腐败滋生蔓延的问题。因此,这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最大特点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其设想是把反腐败寓于各项制度改革和重要政策创新的措施之中;逐步将以惩处为主、以治标为主的反腐败斗争,转到以预防为主、以治本为主上来。与这个体系相关,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内民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政治文明建设等制度建设都会体现这些核心理念。到那时,我们也才能真正实现从权力监督向制度监督、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这也才有可能与腐败进行战略大决战。

(二)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最近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要立足全党起草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教育是根本。但是,这其实违背了小平同志的本义。小平同志曾指出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制度应该是“皮”,教育则是制度这一载体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过去,我们以战争或运动作为载体,进行了很多教育,收到应有的成效。当战争远去,运动不再时,我们缺乏新载体的思想作风教育虽然也搞了不少,包括准则教育、党章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但收效却不大。实践证明,教育确有先导之功,但是,我们必须以制度作为新的载体,教育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同时,监督也是关键环节,没有监督,就易发生对权力的乱用、滥用;但监督同样要以制度作为载体,这才是到位、有力的监督,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刚性,才能收到应有的监督效果。监督需要从制度安排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目前发现的不少案件都暴露出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来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合理配置以保证其正确运行。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肯定会有利于推动发展党内民主的一系列程序和实体规定的制定、颁发和实施;有利于强化党内监督,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职责、任务,明确党内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权力架构和任务职能的合理配置;也会有利于加强专门机关的异体监督。该体系的建立,还会推动全党教育的深入。在教育的目的、方式、对象、重点等方面,都会随着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断推进。同时也将有利于突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促进教育者必须先受教育。

依法治国,不能脱离我国几千年重人治而轻法治的历史。从人治向法治过渡,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不抓住时机,及时出台政策条款、规章制度,我们就会坐失良机。只有通过不断的制度改革、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我们才有可能将党的政策逐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最直接地为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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