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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择校背景下教育的公平观:公平观

来源:销售计划 时间:2019-11-06 07:54:07 点击:

以择校背景下教育的公平观

以择校背景下教育的公平观 以择校背景下教育的公平观范文 一、择校与教育公平关系之争论 择校的界定依据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角度呈多样化状 态,有的界定为权利,有的界定为问题,这些界定因为加入 了价值判断的因素而不够客观,笔者赞同择校的“现象观”, 即认为择校就是指家长放弃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 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教育选 择现象〔1〕。学者对教育公平的认识更为多元化,认为所 谓“教育公平”是指国民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和公平地 占有教育资源,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2〕。择校与教育公平争论的实质是学者试图探寻一种理 想的基础教育状态,论争热烈,观点纷呈,但大致可分为两 派:其中一派学者认为择校有违教育公平。他们的理由是:
第一,择校人为地在学生相对均等的教育起点上设置了不同, 增加了强者的选择,剥夺了弱势群体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是一种教育领域的腐败和不公平〔3〕。第二,择校加剧了 师资、校际的两极分化,有违教育公平〔4〕。第三,择校 直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就 近入学”原则,严重扰乱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秩序。另一 派学者认为,择校没有违背教育公平。他们主张:第一,择 校尊重了教育选择权,而教育选择权是教育公平应有的涵义。将教育选择权视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美国米尔顿•弗里德曼 (MiltonFriedman)20世纪50年代中期提出择校制度的重要 理论依据〔5〕。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择校是一种受教 育的权利,剥夺受教育者的这种权利并将弱势群体限制在薄 弱学校是教育中的强权和不公。还有学者指出“,当人们获 得了选择教育、选择学校的较大自由时,教育成功的机会对 每一个人来说就真正实现了平等,这是更高一层的教育公 平”〔6〕。第二,择校促进了教育市场的竞争,为教育公 平提供了基础。只有质量高、服务好的学校才有更多的择校 生生源,这样就会促使各个学校开始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还 在客观上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第三,择校是一 种较宽范围内的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可以缓解人才的差异性 和属地性之间的矛盾。

二、教育公平内涵的多维性 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上述观点主要是在 公平概念的群体性、范围性、合法性、现实性上发生了分歧。

(一)教育公平的群体性 我们可以把与择校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分成三类,第一 类是被选择学校原有的学生群体,第二类是有能力择校的学 生群体,第三类是无能力择校的学生群体。择校行为对第一 类学生的利益具有显性和隐性的双重性影响,隐性处主要表 现为教育资本的公共性特征,即择校生对于图书馆和公共设 施的使用对原学校学生并不构成排斥和利益冲突,显性处主要表现在教室空间等狭小范围内的有限公共资源的享用冲 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学校管理问题。这样,第一类群体中 的一部分学生会认为对他们构成了“不公平”。第二类群体 虽然付出了代价,但因为他们可以从择校中得到现实利益和 长远利益的预期,所以他们认为择校是“公平的”,而限制 有能力的人择校就是对教育选择公平权的一种践踏。第三类 群体因为没有能力择校,并要承受择校现象所引发的优秀师 资损失的后果,所以这部分学生和站到其立场的学者认为择 校违背了教育公平。

(二)教育公平的范围性 关于公平讨论的范围,从小到大依次为择校行为产生的 场域、中国基础教育整体配置的场域和世界范围内择校现象 的场域。在择校行为发生的场域,一般倾向于认为择校违背 了教育公平,这也构成了舆论的主流观点。在中国基础教育 配置的场域则认为,在“就近择校”的政策前提“基础教育 资源配置的均衡”不能满足的条件下,择校至少给一部分学 生上升的空间,使国家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重新分配,是公 平的。在世界范围内择校现象发生的场域,学者主要是用国 外鼓励择校和择校成功的经验来类比中国的择校,认为限制 择校有违教育公平。

(三)教育公平的合法性 一般认为,合法性是符合公平价值的前提常量之一,不 合法的行为必然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的性质,违背恶法的行为自然是对的,而违背善法的 行为则需要思考。这里并非否认《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 政策的“善”,而是现实中就近入学政策确实遭遇了一些尴 尬。张明镜在《社会转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学择校问题研究》 中的“就近入学的功过是非”,对此有详尽和公允的评价〔4〕。

笔者认为,就近入学遭遇尴尬的关键原因在于,学生就近入 学对“基础教育资源相对均衡配置”的要求不能满足,所以 以择校违背《义务教育法》来否定择校,这一论断是否合适 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四)教育公平的现实性 上述讨论中也有用择校引发的问题充当论据来否认择 校符合教育公平的,确实“,用抽象界定抽象永远不能达到 真理的彼岸”,真正的公平观应该对现实问题有热切的关注。

择校在现实中确实引发了许多问题,诸如师资两极分化、校 际两极分化、不同等对待的歧视以及臭名昭著的“择校费”。

但是这些是择校执行中的问题,能否用择校执行中的问题来 否认择校的价值定位,以及择校过程中的病理现象是否能左 右其价值判断,这也需要斟酌。

三、建立“回应现实”的教育公平观 (一)择校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不能简单地去肯定或否 定择校择校是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且是自发产 生的,是一种客观行为。从全球范围看,择校是教育改革的 发展趋势。国外有成功运行的先例,如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堪培拉洲的公立学校改制〔7〕。也有出现问题的例证, 如美国的择校引发了学者对种族隔离和是否能为低收入家 庭提供更多教育机会的大探讨〔8〕。在国内看到的是择校 缺乏有效的监管,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出现了非正 常的状态。当然,国内也有个别地区择校严重,但这并没有 引发社会问题,反而促进了区域教育体制的结构升级。因此, 我们需要客观地看待择校行为,不能单纯地提倡择校,也不 能随意否定择校,更不能单纯地将禁止择校作为解决问题的 出路,而要结合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群体甚至 不同的制度去评价和看待它。

(二)教育公平观的确立要考虑受择校影响的群体的利 益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与择校直接利益相关的三类群体中, 只有第二类群体可能是从择校中受益的,而作为大多数的第 三类群体则因择校受到损害,容易出现教育中的“马太效应”。

作为受显性或隐性影响的第一类群体,其虽然反对择校的呼 声并不是很明显,但因教室空间狭小、学生人均公共资源有 限等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学校管理问题,也明显导致其 权益受损。即便是第二类群体,其本身也由于在择校过程中 耗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社会关系资本而不堪重负。因此, 从接受基础教育大多数群体的角度看,择校行为有违教育公 平。

(三)教育公平观的确立还需要考量引起择校的多元因 素择校在中国产生并引发较大的骚动有其必然性。首先是经济根源。择校现象背后潜伏的矛盾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 和旺盛需求之间的矛盾。在高质量教育供不应求的条件下, 必然会有部分学生优先分配教育资源,而学生和家长也必然 要寻求机会争夺选择的权利。在这种背景下,不管以何种形 式分配教育资源总会产生“择校”问题。其次是制度根源。

中国“应试教育”的教育评价制度导致以分数为唯一标准来 衡量学生的价值,忽视学生能力的个性差异和教育的多元化 目标,从而增加了盲目的择校需求。最后是文化根源。择校 机制的建立原本可以促进学校之间的良性竞争,同时还可以 满足不同学生家长对子女受教育的不同需求。但这样一项在 西方国家被视为重要教育机制的改革,在中国却演变为“千 家万户争名校、无钱没势莫进来”的择校走后门、择校高收 费的社会不公平现象,还在于其深刻的文化原因。明确择校 产生的多种根源,方能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四)教育公平观既要注重成文法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 释,更要遵从教育发展的规律198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 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 年就近入学。”其实,不论从字面意思还是从立法目的来看, 这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不是要禁止学生择校,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适龄儿童少年设定了职责,因此,不能以这个 条款来一概禁止择校。当然,择校也不能过度,不能违背教 育规律。首先,政府对教育经费支持的能力有限,目前学校 只有完成《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任务之后,才 可以招收择校生,绝不能为了招收择校生而拒收按“就近入 学”原则可以入学的适龄儿童。其次,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必 须按教育规律办事,不能通过扩大班额来招收择校生。招收 择校生后,学校的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图书、 师生比、教学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都要符合有关规定。学校 绝不能超出自己的办学条件,盲目招收择校生。最后,对于 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而选择特色学校就读的情况,应 该予以鼓励和肯定。

(五)教育公平观既要考量择校本身的正负效应,更要 着力从制度约束和机制建构方面确立教育公平的规则对于 择校问题,我们不应该泛泛地去寻找它违背教育公平的证据, 因为这样的结果可能是使教育整体质量滑坡,以致减少社会 人力资源的总存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 〔9〕。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无视择校引发的负面效应,纵 容择校病理问题的进一步蔓延,而应该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 正确引导与合理规范,从“重视择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强调择校的文化标准”、“改变现行的教育升学模式”等 几个方面,建立透明、制衡、约束的有效机制。

1.重视择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一是择校生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水 平、教育教学质量来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先对学校进行 教育评价并评定等级,确定各等级学校相应的收费标准,使 各学校按有关部门审定的标准收费。各学校所收的择校生经 费应统一管理,除一部分上交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改善薄弱学 校的经费外,其余应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 于教师福利发放。二是为避免主办人员以权谋私、以关系谋 私,招收择校生工作应做到“三公开”,即招收条件公开、 招收名额公开、缴费数目公开。

2.强调择校的文化标准 当择校生的数量大于学校的招收能力时,学校应当以学 生的综合素质考核来确定。考核的主要标准应是文化标准。

有学者把择校以投资资本分为“文化资本、血缘资本、货币 资本和权力资本”。笔者认为,择校只有以文化资本为前提 才是合理的、服众的。纵观历史,一个合理的教育利益格局 首先要把文化资本作为其利益分配和配置的核心标准,这些 宝贵的历史经验应当体现在择校制度的实践中。

3.改变现行的升学模式 目前,唯分数论的评价标准和升学模式不仅忽视了学生 能力的个性差异和教育的多元化目标,导致学生缺乏个性和 创造力,而且已成为学生“择校”的重要动力,使学生产生 了盲目的择校需求。因此,应改革现行的唯分数论的升学机 制,并改为在一定范围内,优质学校可以按比例在各校或各地录取学生,可能这样才会更有效地减少甚至平息过度择校 的风波。

但是从长远看,我们仍然应该顺应这一历史发展的潮流, 加强引导和规范,建立择校制度,尽量做到使每一个学生都 能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得到最充分的发展,以在更高程度上 提高教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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