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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传依法实施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活动

来源:工会 时间:2020-01-18 07:55:34 点击:
村民自治作为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的产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村民自治活动在广大农村的推行实施,还是起步阶段,历史不长,经验不多,有的尚在探索,有的有待实践检验,现就村民自治活动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村民自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1、村民自治的内涵。

“自治”就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即自己管理自己,这里的“自己”指的不是一个人,它指的是“在一定的区域自治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从而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推进农村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2、村民自治的三个原则:

(1)、村民自治的原则。《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根本宗旨就是在农村扩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要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必须坚持村民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也必须由代表会议讨论,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切实保证村民实行自治。

(2)、直接民主的原则。《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等等都体现了直接民主的原则。

(3)、由民做主的原则。《村委会组织法》中,从对村民会议的规定,到对村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问题的决定办法,从村民会议的召集办法到村规民约的制定,都充分地反映了由民做主的原则。

二、村民自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干部对村民自治认识有一定的距离。

目前,对村民自治,部分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都存在思想误区。部分镇干部怕“失控”,怕村干部民选,今后镇领导指挥棒不灵,镇党委政府任务落实不下去;怕不理想人当选,给工作造成损失。部分村支书怕“失权”,认为村民自治,村委会只对村民负责,可能导致不接受支部领导;怕“失灵”,认为村委会成员民选理直气壮,自己底气不足,说话不灵;村委会干部怕“领导”,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民委员会几个人自治,支部只是负责党员;怕“失信”,认为自己在职由村民说了算,今后工作不能得不到村民支持,因而缩手缩脚,这种不正确的想法,都给村民自治带来了负面影响。

2、部分村民法制意识与现代民主有一定的距离。

一些村民法制意识谈薄,只要民主不要法制,只要自由不要纪律,认为村民自治是村民说了算的“大民主”,可以不要党支部领导,其中有的民主意识为己所用的“法制意识”很强,而自己实际上没有很好地遵纪守法,给村民自治以干扰,要真正搞好村民自治,村民教育是一项很繁重的任务。

3、宗派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有一定的干扰。

在我市2001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10多次上访,100多人次电话投诉,部分原因是村级经济走下坡路,农民认为少数人在重大决策问题上不搞群言堂,极少数人说了算,有怨言,部分是在土地征用中,对农民的补偿不合理、对土地收益挥霍,农民反感;有的对不宜当干部的人被选为村委主任很为不满。但极大部分上访是因为宗派、宗族问题。极少数的人从宗派、宗族及原所在的利益出发,不同程度地存在拉票、贿选等问题。这些对村民自治带来很大的不利。

三、开展村民自治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两委会”关系。

首先要严格依法,正确处理“两委会”关系。村党支部是村一级的领导核心,党支部书记又是领导核心的“班长”,一个村要搞好村民自治,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村党支部书记是不可设想的;党支部书记不仅要增强党性观念,带领支部全体党员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而且要增强法制观念,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要具体包揽村委会的事务工作,该村委会做的事由村委会去做,通过村委会去实现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委会要依法开展村务工作;要提高公仆意识,“村官”是“仆”不是“主”,在重大事项上要多一些集体的“民主决策”,少一些个人的“为民作主”;要增强党的领导意识,主动地,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有事多通气多商量,不要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不是支部推荐的,就不把支部放在眼里,应该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党支部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不可能搞好,村民自治也是一句空话。

其次既要对下负责,也要对上负责。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村级组织由于各自分工不同,每个人知识经历、个性不同。对工作方法也不同。必定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只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既对下负责

,也对上负责。如果只掌握上头,而不了解下头,那么工作就没有方向。“二委会”只有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使上情和下情沟通,领导意图和群众意愿沟通,才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最后既要依靠制度,更要适度、大度。

所谓制度,即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市委市政府早已明确下文,规定了两委会的职责范围、管理规范、议事规范、监督规范。用制度来规范人,依章行事。

所谓适度,即把握好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与支持村委会依法行政与职权的度;把握好实行党支部集中统一领导与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力的度;把握好提高干部素质与提高群众素质的度。

所谓大度,即相互谅解,取长补短,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珍惜缘份,和睦相处。要真心对人、善心处事、热心工作。

2、积极引导,处理好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针对一些村民用法律制约别人、把民主留给自己的现象,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其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内;针对把村民自治误以为无政府主义的想法,要坚决纠错,给予正确的引导;针对个别村民泄私愤图的报复、扰乱村民自治的,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违法乱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以教育广大村民;要让广大村民清楚:搞好村民自治、创造安定和谐的环境,得益最大的是村民;村里搞乱了,损失最大的也是村民,从而引导广大村民积极地开展村民自治,自觉地同各种扰乱、破坏法制秩序的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对村干部损害村民权利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一些失实的信访或为打击某一村干部而无理取闹的行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以正确引导村民;要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宗派观念,形成一个良好的村风,为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奠定扎实的基础。

3、积极探索,处理好“四个民主”关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决策是关键,管理是核心,监督是保障,四个民主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在民主选举方面,我市已经成功地进行了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除新街外,其他村已经选举结束。在民主决策方面,要把重点放到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上,研究如何开好这些会议,如何在这些会议上发挥民主决策的作用,真正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成为村的决策机构。在民主管理方面,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使其成为村民自治的“小法”,为自治打好基础。同时,要突出财务管理,做到村级财务“使用权利在村里,业务管理在镇里”,使村级财务管理更规范、使用更合理、公开更方便、村民更放心,有效地避免了过去村级财务容易发生的弊病,使民主管理真正能够落到实处。在民主监督方面,要下功夫抓村务公开,公开内容要更具体完整,公开程序要更规范,公开的时间要明确,公开场所要更方便村民。特别是村民关心、比较敏感的东西,要让村民真正了解、明白,“知根知底”,不能搞村“雾”公开,仅形式主义地公开一下大帐目,让村民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对于有些重大事情,不仅要公布财务帐目,而且要由村干部向村民具体说明情况。要加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对村建设工程等大事实施具体监督,把民主监督工作抓得更实,做得更好。

4、与时俱进,处理好做人、做官、做事三者的关系。

做人、做官、做事三者是紧密相关的,人们常说:先做人,再做官,好人不一定是好官,而好官必须是好人,只有做好事实事,才能做好官。

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要牢牢记住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要做一个合格的村官,对得起百姓的信任,始终做到坚定、清醒、有作为。

所谓坚定,就是政治上要始终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思想上要用正确思想来武装头脑,行动上要踏踏实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办大事。

所谓清醒,就是要事事处处做到“慎独”,要耐得起清贫,经得起艰苦,挡得住诱惑。我们肩上担着百姓信任,作为一种责任,要把百姓的信任视为负担,要充分认识“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深刻道理。

所谓有作为,就是要心里装着百姓,要把百姓的冷暖放在心里,要怀有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恪尽为民之责,眼里盯着发展,要与时俱进,实现跨越式发展,接好接力棒,在任期内争上新的台阶,以无愧于百姓的信任和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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