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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来源:工会 时间:2020-01-05 07:46:56 点击: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中共寿县县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意见》(寿发[2010]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是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预警机制实施主体是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县预警办同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办公,具体业务由预警办承办。

预警办职责

  (一)负责全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预警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预警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各类预警线索的收集、筛选和处理。

  (四)负责对全县预警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督促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做好预警工作统计,每季度报送一次预警工作统计报表。

  第五条 建立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预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收集线索,通报情况,研究工作。

  第六条 建立预警工作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的日常联络。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谈话函询制度是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与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的,进行谈话函询。

  第八条 警示诫勉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九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预警线索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上级交办或下级纪委(纪检组)报送的问题;在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县纪委各室在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预警线索。

  第十二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掌握预警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的、媒体披露的预警线索。

  第十三条 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给予预警的线索,应当及时填写预警线索移送表向所属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将预警情况向预警线索来源部门通报。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属于案件线索的不能实施预警。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五条 各乡镇纪委和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负责对预警线索进行排查,并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予以审定。

  第十七条 县预警办对预警线索进行排查后,填写预警对象审批表,提出预警建议。属于函询谈话的,送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属于警示诫勉的,送县纪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必要时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属于责令纠错的,送县纪委书记审批或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县委主要领导同志后组织实施。

对需要开展预警工作的,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组织实施。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纪委(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纪委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县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预警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委负责人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通过信访约谈、发询问通知书等形式,告知相关事项和问题,要求其对信访举报等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询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在10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书面预警。预警办通过发询问函、警示诫勉通知书、责令纠错通知书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

  (二)谈话预警。实施谈话预警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开展,确保谈话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制定谈话方案。预警办就预警对象存在问题、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

  2、确定谈话人员。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党委(党组)成员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中预警对象为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县纪委书记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党委谈话。必要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主谈。

  3、通知预警对象。由预警办书面通知预警对象本人,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到达谈话地点。

  4、实施预警谈话。要向谈话函询对象核实了解群众和社会反映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向警示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向责令纠错对象指出错误事实,帮助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通过警示诫勉谈话、发警示诫勉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意见书,提出要求,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令纠错,通过纠错训诫谈话、发责令纠错通知书,或发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限期纠正错误。

  第二十五条 预警结束后,预警办填写预警工作登记表,对于谈话函询对象,在表中反映其承诺情况;对于警示诫勉或责令纠错对象,提出整改要求,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发出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责令纠错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预警工作台帐资料是建立预警防线的有效载体。预警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处理、跟踪监督,应建立一案一例的台帐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组)留存备案。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二十七条 预警对象对预警涉及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写出整改报告,并进行整改。实施单位应当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到预警询问函或接受预警谈话后,应在10日内将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谈话后如群众仍有反映,经调查问题属实的,可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

  第二十九条 警示诫勉对象,在接到警示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内将个人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立案条件,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接到责令纠错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交预警办。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向预警办说明情况后,由预警办填写延期整改审批表,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发出延期整改通知书,延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预警办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回访。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预警工作回访登记表,提出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解除预警。

  第三十一条 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对象的预警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纠错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汇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在整改期限内,预警对象不得评选评优、暂缓提拨使用;整改期限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转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将建立预警机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组)及部门履行预警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委(党组)有关领导干部实施预警工作情况;

  (三)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预警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预警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严格遵守预警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 对应预警的问题压瞒不办的;

  (二)对预警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谈话提醒的;

  (四)对应当予以预警,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应给予纪律处分,而以预警代之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其他党员干部比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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