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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警车管理制度_

来源:会议 时间:2020-01-05 07:46:54 点击:

县司法局警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要求,确保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用车安全规范,做到警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警用车辆是指由省司法厅装备、县局机关使用及调配至司法所使用,带司法标志的警用车辆。各司法所享有使用权,并服从县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警车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用车,严禁动用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租借、转借、承包警车和将警车号牌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不得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

第三条:局机关业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各所警车由所负责人统一调配、安排。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动车或私自出车,擅自动车、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四条: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凡因工作需要用车,须事前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办理派车单。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无法办理派车手续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驾驶员方可出车,但事后要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第五条:节假日所有警车非因公不得动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应经局长批准并按要求使用,用后及时入库并报告局长。

第六条:驾驶警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警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证件齐全、文明驾驶,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第七条:警车维修须事先报告局长及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与局指定的修理厂议定修理费,并做好修理登记。

第八条:所有警车使用后必须入库,驾驶员不得将警车私自开回家或在外停放过夜。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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