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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一到九【刑法修正案(九)有哪些,新变化】

来源:开业讲话 时间:2019-11-24 07:53:44 点击:

刑法修正案(九)有哪些 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有哪些 新变化 从1979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以来,刑法可以说是处在不断的补充修 改过程中。特别是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草案,从十一个大的方面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从而诞生了一部具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1997年刑法施行后,确立了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补充的主要方式,其 优点是不打乱法典的体系和法条次序,解决了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问题, 利于司法操作和公民学习、遵守。

在2011年刑法第八次修正后,2015年8月29日刑法第九次修正案获得 通过,受到社会强烈关注。一起来看下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变化。

取消9个死刑罪名 变化 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 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 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立法指向 专家称,“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 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改革任务。

惩处贪腐新规亮点多 变化 罪行恶劣小贪也要严惩;特重贪腐犯可终身监禁;行贿不再轻易 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 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 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立法指向 实践中,一些贪污涉农补贴款、救灾款甚至救命款的案件 虽然涉案数额小,但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但此前 仅按照数额,有的案件处罚较轻,社会效果不好。修正后按照“数额+情节”的新 规定,可以加大惩处这类犯罪的力度,维护公平正义。

对贪污贿赂罪犯,现实中有少数人罪行严重,危害极大,被判处无期 徒刑或死缓后,通过屡次减刑,服刑较短就出狱了,对社会公众和办案干警的心 理都是一个冲击。此次修正案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严重贪污腐败犯罪无疑 是一记重拳,堵死了“后门”。

对行贿人,在此前案件中不乏受贿者锒铛入狱、身败名裂,行贿人却 逍遥法外、轻易脱罪的情况发生。修正案规定“不再轻易免除处罚”,打消了严重 行贿犯罪人员屡查屡犯,认为“只要如实交代,就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加大 了震慑力度。

加强未成年人等的保护 变化 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将被 追究刑事责任;虐待罪自诉案件特定情况变公诉;扩大虐待主体范围,增设虐待被 监护、看护人员罪;猥亵男童入刑,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校 车超载超速入刑追责。

相关法条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 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 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指向 幼师欺负小朋友、变态折磨、虐待小朋友的案件层出不穷,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行政处罚一下,草草收场。刑法修 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就不仅仅是失掉工作,还会面临牢狱之 灾;当事幼师被判入狱还不够,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此之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 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刑法并没有作为犯罪表现形式之一予以 规定。现实中即使发生了类似行为,并且确实需要运用刑事法律调整时,也多以 “寻衅滋事”定罪处罚。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特殊群 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变化 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 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 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 盗用他人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行为都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关法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法指向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如2015年江西替考案、2014年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案等, 数不胜数。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考试舞弊案件的发生,是此次刑法修改有关考 试作弊条款的一大原因。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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