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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关于法律

来源:开学 时间:2019-12-01 07:46:53 点击:

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官学田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田土来源 学者漆侠先生认为,学田是两宋发展起来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

笔者以为从所有制形态角度研究官学田权属是一件颇为困难之事。笔者赞同学者 邓建鹏教授的观点,同样认为,以私有制与所有权这对命题定性古代中国土地权 利的整体状态,可能会导致对历史上许多问题的解释前后矛盾。因此本文中并没 有从公有、私有的角度确定学田的权属,而是运用古代典籍中原本对土地的权属 分类,官、民之分作为确定学田权属的标准。

( 一) 官学田的起源定型过程 一种说法以为,早在南唐时起就有了关于学田的相关记载,学田作为政府 赡学的一种特殊方式始于南唐的东佳书堂,或称陈氏书堂。史料记载,南唐开宝 二年( 969 年) ( 陈兖) 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东佳,因胜据奇,是卜是筑,为书楼 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田二十顷,以为游学之资。但是,如果我们细致地阅 读这段历史记载就能推测出,此处的田二十顷为游学之资,应该是陈兖为其家族 设立的学堂投资校舍、捐赠书籍、购买田产,而并非中央朝廷或地方官府出面拨 款给官办学校。大名鼎鼎的南唐后主李煜曾割善田数十顷,岁取其租廪给之,说 的是朝廷赐给学校田地后把每年的田租作为学校的经费使用,倒是有了官学田的 意味。对学田概念的模糊,导致其性质不明,也导致其起源时间确定的不一致。

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官学田,作为一种稳定的教育经费制度的形成则 始于宋代,并认为,宋代最早的官学田为兖州学田。《长编》记载,真宗乾兴元 年( 1022 年) ,判国子监孙奭在兖州离任时上书说,兖州的学生不止数百人,虽 然他常常用自己的俸禄补贴教育经费,但仍然入不敷出。恳请皇上能在他离任后 任命他推荐的人选来此讲学并能给他们特迁一官,令于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顷, 以为学粮的支持,朝廷批准了他的请求。其后,兖州周边的州郡纷纷效仿,诸旁 郡多愿立学者,诏悉可之,稍增赐之田如兖州。

在《宋会要辑稿》、《九朝编 年备要》、《文献通考》、《宋史》等古代文献中对此事均有相关记载,表述方 式虽不尽相同,但都表达了宋代官学田制度始于宋代真宗乾兴元年赐兖州学田的 意思。之后宋朝中央多次赐田给府学、州学。仁宗朝学田规模为国子监最高赐田 50 顷,府学10 顷,州学一般为5 顷,从《长编》有关记载看,宋仁宗一朝约30 多个州学,得到了朝廷的赐田。仁宗天圣年间( 1023年- 1032 年) 给江宁府学田 十顷,从张士逊之请也。天圣七年( 1029 年) 对于新建的建康府学朝廷给田十顷,赐书一监。

明道、景祐年间,朝廷又多次下诏设立学校,州郡的学校都得到了朝廷赏 赐的田地和书籍,就这样学校相继兴盛起来宋仁宗宝元、康定年间朝廷多次赐地 方学田,最多的一次为赐吴兴州学50 顷,青州州学30 顷。中央的教育机构国子 监被赐学田始于康定元年( 1040 年) ,赐国子监学田五十顷 庆历初,朝廷赐中 央太学学田,拨田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可供200 学员就学;
庆历三年( 1043 年) 十月,因太学规模的扩大,朝廷又赐学田,诏以玉清贻应宫田二十二顷赐国 子监,第二年再次以上清宫田园、邸店,赐国子监。神宗朝,作为王安石变法的 一部分,官学田规模与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宋神宗熙宁三年( 1070 年) , 下诏各郡建立学馆,设立专门学官并拨付田土。宋神宗熙宁四年( 1071 年) 下诏 诸路的转运司,给地方官学田拨土地十顷以作学粮,其原有的学田不足该数量的, 要补足;
超出部分自留于学校不变。这说明神宗朝相对仁宗朝赐学田的地域范围 大大增加。宋之后,宋时形成的官学田制度为元明清各朝所承继。

二、官学田使用收益中的权责关系 宋代之后的大量官学田成为教育发展的基础,学田使用收益中的各种法律 关系自然成为朝廷非常重视的环节。从宋代开始伴随着官学田的大规模发展,宋 元明清各个朝廷也在不断探索学田管理模式,以便高效地发挥官学田制度本身的 作用和价值。在官学田的审批划拨、日常使用管理以及学田官员离任审计过程中 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同时为了减轻学校的负担,官府对官学田有一定的税收优 惠法律制度;
而且在官学田的使用收益过程中显现出相对稳定平等的租佃契约 关系。

( 一) 官学田的审批监管制度 宋元的官学田以政府所赐学田为主,当地方教育的发展需要经费支持时, 地方政府首先要打报告上奏朝廷请赐学田,朝廷也会根据各地的具体社会经济文 化等需要给以不同程度的支持。这里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学田的获得必须得到朝 廷批准,因为这部分土地属于官田,朝廷对其拥有所有权。奏请得到朝廷批复后, 则交付屯田司办理各种手续。宋之后的屯田司的主要职能是掌管屯田、营田、职 田、学田、官庄的政令以及这些田土的租入、耕作养护、水利兴修、经费管理等 事,此时中央朝廷控制着官学田的审批权。随着官学田规模的扩大,朝廷将学田 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各路,如徽宗崇宁年间( 1102 年- 1106年) ,朝廷对地方各 路下诏,将属于官府的折纳、抵当、户绝等种类的田产,招人添租争佃( 类似现在的招投标过程) ,充助学费,而且免纳夏秋二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田 审批权由中央到地方的下移,对学田审批权的放松是官学田和官学教育发展到一 定规模的客观需要。地方教育经费( 以学田地租为主) 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地方教 育主管官吏负责,提举学事司由中央委派到地方进行教育管理,它直接对朝廷负 责。因此可以说,朝廷和政府拥有学田管理权和置办权。这样的程序意在使学田 的日常管理也掌控在朝廷手中,从宏观上控制官学田经费的支配与管理,在一定 程度上强化了中央财权。其具体法律规制包括: 其一,州县学置籍入册。仁宗景 祐年间( 1034 年- 1038 年) ,张方平知睦州时曾奏请朝廷拨学田十顷,并建议选 官以领其教职,置籍以会其物费。

徽宗大观二年( 1108 年) ,舍宇之数、费用之多寡、田业之顷亩,载之图 籍,掌在有司。其二,刊刻学田碑石以记载,学校拥有田地后,政府常常会以石 碑的形式昭示学田的正当来源( 包括恩赐、官拨、购买、捐献等) 并详载学田的 位置、面积、四至、佃额,这可以起到明确其权属的作用。在宋代土地权属转换 频繁、学田管理漏洞较多的情况下,以公堂石刻方式确认学田的来源、权属及免 税权利等,是地方官所认可的一种制度范式。在绍定六年( 1233 年) 所刻《平江 府增置常熟县学新田记》碑中,平江府明示常熟知县,立便督促主学众职事,将 已交管本府官会三十贯文添置养士田亩,遵从台判刻石,限七日取已刻记碑石纳 本府了办状申,不得有违。在绍定元年( 1228年) 《给复学田公牒》等碑文中也 可看到,载之砧基,刊之石刻似已经成为江南地方学田管理和制度建设的一种常 态。

其主要作用在于步亩之广袤,税赋之重轻,暨佃户之姓名,租课之多寡, 咸刊诸石,以传不泯。其三,加强对学田的管理力度,额外增加学校经费管理人 员的配置。大观二年( 1108 年) 十一月八日魏宪言: 欲乞学房廊多处,许依州县 法,召募库子一名,专行收纳;
其或少处,亦乞权令本州库子兼管。诏不限钱多 寡,并置一名。多者仍置专副主管。

也就是说,学校无论经费多少,并置一名 专门官员负责管理,而且学费多者置专副主管,在人员设置上加强了对经费的管 理。其四,有资料显示,学官接受民间捐赠土地,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有 关机构批准。例如,宋代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判官方秋崖在《学官不 当私受民献》中写道: 未闻学官受民所献,而不经有司者也。以师儒之官,而行 有司之事,以礼义之地,而受献纳之田,盍亦自反矣。可见,对官学田的经营管 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事务,学校有专门机构掌管地租钱粮。辽、金、元时期的教 育经济政策思想主要因袭前代,官学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付的学田和钱粮,更加 强了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元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如至元二十年( 1283 年) 年中书省议 定,学田所收钱粮,由所在官司明置簿籍,依数收贮,遇有开支,学官申报有学, 以便教养,学田收入的钱粮,一般用于春秋释奠、修葺校舍和赡养生员,不许挪 作他用。

地方官学的钱粮之事具体由儒学提举司负责,对于学田有以熟为荒、减额 征租或巧立名目冒支的,提调官将严加追究。同年,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 二员,县亦置小学。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

清代也有类似的记载,明确规定各州县学校的学田多由官府为之经营管理,由县 府的教谕、训导二员按册收租;
然后,教谕和训导将租( 钱或物) 送交学宪,要 求对于实际征收的田租和开销数目作为公产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编制。官员离任之 时有离任交接审计,学校的资产尤其是学田钱粮等重要物资都要登记成册,交给 接管官员,继任官员也都要核查帐簿中各项钱粮学田等各项。核对清楚无误后, 交由其对应的地方官如府、州、县行政官员核查,查明无误后,再次上报上级督、 抚、学臣各级备案。清代乾隆六年( 1741 年) 朝廷议准:各学正、副教官离任时, 均照州县之例,将从前奉到颁布存贮书籍、器物,并一切经手学田租谷之项,造 册出结,交与按任之人,核明接受。造册出结,由该府、州、县察明,加结详司, 转送督、府、学臣各衙门存案。

三、结束语 学田制的建立为中国古代官学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恒定的物质保障,促进了 宋元明清时期教育的大力发展。但是,制度构建所追求的社会价值与法律实施过 程中的实际状况总会有冲突与偏差,尽管宋元明清都有严格的关于学田使用收益 的监管法律制度,但学田权益受损害之事仍频频发生。宋大观三年( 1109 年) , 奉议郎李庠在奏疏中言: 形势官户,有以田宅入官中卖,请托州县,因缘为奸。

欲乞将形势官户等,不许中卖在官赡学田宅。可见,学田被权贵侵占的现象非常 严重。宋人真德秀( 1178 - 1235 年) 亦言: 访闻诸县间有不以教养为意者,赡学 之田或为豪民占据,或为公吏侵渔,甚至移作他用,未尝养士。南宋时,地方官 对官学田被侵占的现象时有检报: 学校风化之首,访闻诸县间有不以教养为意者, 赡学之田或为豪民占据,或为公吏侵渔,甚至移作他用,未尝养士。其间虽名养 士,又或容其居家日请钱米,未尝在学习读,或虽住学,而未尝供课,或虽供课, 而所习不过举业,未尝诵习经史。凡此皆有失国家育材待用之本意。

为此朝廷 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要求学地土产业及贡士莊诸人毋得侵夺 今请知、佐究心 措置,学田所入,严加钩考,毋令渗漏,计其所入,专以养士。元政府曾明确规定: 属学校的田地、水土、贡士庄,不拣是谁,休争占侵犯者。

但是,关于官 学田被侵占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直到清代仍是学校教育经费管理中常常遇到 的难题,大量的学田记、学田碑记载了这一情况。如常州路学有学田二十六顷, 久为僧舍豪家所夺,求直有司,十年不能决。可见,尽管整体而言,官学田制度 在历史流变的过程中曾经体现蕴含了当时较为先进的经济关系要素和与之对应 的相对平等的契约关系,官学田制度对宋之后的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发挥了积极 社会功效,但是,官学田制度作为历史上农耕文化的产物,其本身势必会受其所 处时代的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土地在财富体系中的王者地位以及权贵势力的存 在使得官学田的权益难以逃脱其常被侵害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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