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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研究

来源:开幕式 时间:2019-11-23 07:51:51 点击: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研究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研究 摘要:在不动产权的变动中引入公证制度,可以保证公示的准确性和 公信力,完善不动产的登记,确保物权的正当性,并且对事实物权起到补充和保 护的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变动;
公证制度;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 003-0-01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一个核心制度,我国的物权变动有四种不同的模 式,但是这些模式和规则还不能更好地确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尝试将公证制 度引入到不动产权的变动中,建立一个公证和登记向匹配的制度,推动工作更好 地进行。

一、公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要注重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如 果缺少了公证制度,就会使得整体的信用经济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使得市场经济 得不到良好的发展。因此,公证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弥补市场经济下的信用缺失。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素质的 提高,使得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在不断的增强。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社 会的矛盾和纠纷也开始不断的涌现,使得社会出现了不和谐的音调。公证制度的 完善会促进法律咨询、援助、质询等工作的良好进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出 现。从公证服务来说,《公证法》是对人们合法权益维护的一个有力的武器,因 此基于法律的基础对公证制度进行一个完善,不仅仅具有对公证行为的预防功能, 更可以较大程度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是社会进步的一个 体现,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选择 1.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根据现有的《物权法》和其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法学界中,很多人 认为,《物权法》的草案所采用的是一个原因行为,而不是物权行为,并且对着 两种行为进行了区分。原因行为的特征是目的性明显,他关注是否发生物权的变动,并且在合法成立的时候这个物权变动就开始生效。相比之下,原因行为是当 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行为。

2.不动产物变动登记公示原则和登记生效原则 每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的制定上都会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来进行考虑。我国的《物权法》在制订的时候也是根据我国大陆的情况来进行 的,在这个草案中,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物权变动是否生效要看是否进行了登 记工作的开展。在草案中的第24条,明确地指出来了经过设定转移的不动产物权, 受让人从登记时就开始获得指定的物权。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要纳入登 记当中,如果要对这个产物权进行抛弃,就要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涂销。

三、我国不动产权变动引入公证制度的研究 1.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对于不动产公示的内容和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同的国家是不一样的, 但是每个国家在不动产物权的立法上都会遵循一些普遍性的原则。虽然公示的内 容是没有公信力的,但是这确实物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有利条件,对于第三人来说, 这也是一个保护。如果公示的内容出现了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是无效的,可以 随时进行撤销的,那么公示的准确性就会受到影响,失去了本身应该有的对抗效 力和对第三人的作用。在一些实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公示的内容不认定为原因 行为,而认为是一个物权变动的行为。在公证当中,如果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丧失了,那么这个交易安全和效率就会得不到保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引入公证制度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完善 公证制度融进不动产的登记,对于人们的不动产保护来说是具有帮助 的。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生效的一个条件,相关的登记 工作是具有公信力的,但是这样的一个登记工作需要得到一个第三方的认证,从 而为其进行保驾护航,公证制度就很好地充当了这个第三方,它的引入推动了不 动产登记的完善。

3.公证有助于物权的正当性 权利的正当性是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否则就不是合法的行为。公证在 物权变动中进行介入可以很好地表达当事人的一个真实的意愿,同时保证行为内容和形式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公证活动进行的时候,公证人是有义务为当事 人提供相关的咨询的,他必须认真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帮助他了解公证的 具体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一些后果,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纠纷的出现,推动物权正 当性的进行。物权的变动是一个法律行为,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重 要的事情,其中会涉及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当事人的素质和能 力要求比较高。这个时候,公证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最 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4.公证制度是对事实物权的补充和保护 公示原则在物权法当中进行使用,会出现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一般来说,已经纳入到登记当中的物权是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则是事 实物权。这个区分是有着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事实物权的保护工作是要从多 方面来进行的,这样才能使得保护工作更加全面,中的来说要重点把握后预防和 补救的环节。预防,就是要避免出现弄虚作假、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行为的出现, 要求公证人的公证书要用词将其当,法律关系明确,要求登记人员要根据公证书 的要求来进行等级,尽量减少错误的出现,实现对事实物权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和 保护。

四、结语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引进公证制度,是促进不动产物权登记更好实行 的一个有力措施,可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的矛盾,推动社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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