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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表态发言 时间:2020-01-06 07:49:51 点击:

  随着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影响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日渐凸现。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落实2007年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的精神,根据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需要,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的2007年严查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要求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行动。行动要以污染减排为突破口,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治理一批超标排污企业,查处一批违规建设项目,关停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取缔一批“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务求取得实效。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彻底的清查和整治。对本辖区“要走透走遍,不放过一条小溪小沟,不放过一个排污口,不放过一个养殖场,不放过一个垃圾堆”,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法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及2000年以后设立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2000年以前的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并逐年削减排污总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沿岸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水源安全。

  (二)严厉查处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十一五”减排目标,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违规审批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越权、违规审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收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工业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按环保要求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就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引导和监督园区污染严重企业加大更新改造力度,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

  要督促各园区加快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配套管网。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其污水排放必须执行一级排放标准,否则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已建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对工业园区内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全面整治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好造纸、印染、制革、冶炼、铅锌企业、石板材加工等行业违法排污现象的查处工作,尤其要抓好小造纸、小电镀等“十五小”和“新五小”的清理和取缔。对辖区内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配套、运行情况和排污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未配套治理设施、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严厉查处。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目标,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避免发生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纠纷;对于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于干扰环保行政执法或地方保护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监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查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五)集中清理历年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要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省、市挂牌督办的34家企业,要狠抓跟踪落实,对于那些久拖未决的问题,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解决。特别是对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仍未妥善解决的,历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企业整改要求未落实或者存在污染反弹的,以及经过多次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企业等,要限期办结,该关停的要关停,该取缔的要坚决以予取缔。凡查处不力,处理要求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责任。

  (六)有效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查处未落实危险废物储存、收集、转移、处置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制度,集中整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废物乱倾倒、倒卖或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的企业,必须严肃查处;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企业,必须予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严肃查处;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我市成立2007年严厉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环境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文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岱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文利(市环保局局长)

  庄洲全(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何自华(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郭伟林(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孔亮(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宝宗(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同福(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候春木(市工商局副局长)

  严建国(市安监局副局长)

  徐福聪(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刘同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办、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4、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要严肃查处。

  5、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市级重点污染源,要依法查处,并限期安装。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把环保法制作为重要的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克服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的麻痹思想,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公安部门应配合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工作,对抗拒执法检查,阻挠取缔、关闭等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措施,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交警支队应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要求主动开展机动车尾气整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上路抽查,对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执行政府决定,对“十五小”“新五小”等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及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状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总量分配、总量削减、重点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调配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将减排任务抓紧落实到具体企业,明确具体措施。对于不能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区域或单位的新、扩、改项目,要停止审批。要实施对辖区内产业结构进行合理布局,引进低污染、高新科技项目,严格项目环保审批,从源头上减轻环境污染。要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对超标排污的、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或拒不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等重点污染源单位,不得发给许可证。

  (四)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旬编发和按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市里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材料要及时上报。?

  (六)加大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份)?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自查情况在5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阶段(6月上旬-8月上旬)?

  各县(市、区)政府在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行动,彻底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情况汇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整改阶段(8月中旬-9月中旬)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工作,并于9月5日前报送整改情况。

  (四)总结通报阶段(9月下旬)?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9月30日前分别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级有关部门上报《漳州市2007年严厉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环境问题专项行动总结》,市创模办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并向全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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