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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党支部 时间:2020-01-06 07:49:48 点击:

 为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38号)、《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促进福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按照全国统一技术规程,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查清全市范围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各类土地的准确数据;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开展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开展全市基本农田调查,掌握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开展城镇、村庄以外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市辖五区及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以1:5000比例尺开展调查,其余县以1:10000比例尺开展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我市正在开展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求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基本一致。各县(市)区要继续推进完成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同时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做好地类衔接工作,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从现有的土地分类(三大类)衔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的土地分类体系(十二大类),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等状况;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范围的城镇、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包括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以及村庄内部农村宅基地等土地利用数据。已经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县(市)区,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完善。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在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图上,逐片落实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权属等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基础上,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并对宗地权属、面积、界址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依法调处原历史遗留和本次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不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进行裁决。

  5、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全省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采用GIS软件建立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主要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在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基础上,通过整合,建立市级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

  (3)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网络管理系统

  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应使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开发、管理。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网络和数据中心,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包括影像、图形和属性)的交换与共享,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成果数据存储、查询、汇总、更新及汇交的网络化。

  6、成果汇总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获取的各类成果要按规程要求进行接边、汇总与分析,形成市级调查成果,并参与省级接边汇总。

  (1)数据汇总

  借助数据库技术,按照要求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在县级数据汇总基础上,通过接边、整合,形成市级和省级相关数据成果。

  (2)图件编制

  在县级标准分幅图件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对土地调查图件进行整理缩编,编制不同比例尺、不同要素内容的系列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市、县、乡三级不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

  (3)成果分析

  利用土地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提出合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议;二是分析各类土地数量、分布及其变化情况,预测土地利用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情况和集约程度,提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建议。

  (4)报告编制

  编制市、县两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综合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自检报告、成果分析报告)以及专题报告(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建立成果应用、变化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变化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在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成果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制度,继续采用3S(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的调查技术手段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成果变更工作,保证成果准确、客观、现势。

  三、技术依据、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2007年)。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2007年)。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

  8、《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

  9、《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年)。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12、《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6月)。

  13、《福建省县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

  14、国家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15、其他有关土地调查、更新调查、变更调查、土地登记的文件、规定等。

  (二)技术路线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综合应用3S技术,通过全野外调查,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获取准确翔实的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并通过关系型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土地利用的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

  (三)技术方法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采用遥感技术获取影像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DOM),作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底图。

  (2)采用全野外调查方法,应用全站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仪器设备进行新增地物补测。

  (3)采用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借助GIS软件,依据外业调查信息,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中直接完成对外业调查信息的转绘和录入工作。

  2、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1)应用数据采集、处理技术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在开展1:500、1:1000、1:2000大比例尺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时,应尽可能采用解析法,运用内外业一体化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宗地的位置、界址等信息。

  (2)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定界、大比例尺地形图等大比例尺图件成果,通过调查和数字化手段,完成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

  3、基本农田状况调查

  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为底图,借助GIS软件将基本农田资料上图、建库。

  4、土地权属变更调查

  将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套合到正射影像图中,制作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底图;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实地调查,获取土地权属变更信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方法,完成调查信息的转绘;整理、编制土地权属变更调查成果。

  5、土地利用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1)采用空间数据库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多源影像数据及其他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2)建立市级数据中心,利用全省国土资源广域网,形成上下互联的土地利用数据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日常管理、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土地利用信息更新、交换与共享服务。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取得一系列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县、乡、村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乡、村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市、县、乡、村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市、县、乡、村飞入地面积汇总数据;

  5、市、县、乡、村海岛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数据;

  6、市、县、乡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汇总数据;

  7、市、县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各县(市)区外业调绘原图及外业成果图;

  2、各县(市)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市、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市、县、乡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5、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图件;

  6、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底图及成果图件;

  7、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相关记录簿册

  (1)外业调查记录手簿;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及相关文字记录;

  (3)相关修改情况记录。

  2、综合报告

  (1)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4)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3、专题报告

  (1)市、县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市、县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

  1、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市、县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3、市、县基本农田数据库;

  4、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及《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任务,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1、2007年6月-7月

  (1)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成立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开展业务培训与宣传;

  (3)加快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

  (4)开展全市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5)县(市)区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本辖区已有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2、2007年8月-12月

  (1)基本完成全市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外业工作;

  (2)基本完成全市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

  (3)完成基本农田现状分析工作;

  (4)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

  3、2008年1月-4月

  (1)全面完成县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2)完成市级土地调查数据接边汇总及分析工作;

  (3)完成市、县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完成市、县级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情况汇总;

  (5)完成基本农田上图、建库任务;

  (6)完成市、县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7)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含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4、2008年5月-2009年12月

  各县(市)区继续全面开展城镇、村庄地籍调查;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地籍调查。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领导机构

  为保证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一名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经费安排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适用资料。市民政厅负责提供各级民政勘界相关资料;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相关资料;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海域勘界相关资料。

  2、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3)对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预检,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省级检查、验收意见和市级预检意见整改到位;

  (4)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包括:

  (1)制定本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2)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作业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3)对本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自检,上报市预检、省验收,按照省、市级检查意见完成整改工作。

  (二)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报道调查内容及工作进度,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县(市)区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的培训,并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专业队伍的技术骨干开展土地调查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技术保障

  1、严格选择技术队伍

  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选择有土地调查工作经验并经过省国土资源厅资格审查的专业队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担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同时还应根据各专业队伍的生产能力,确定其能承接的任务数量,确保生产单位能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接的土地调查任务。

  2、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办法》,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1)实行调查成果分阶段检查制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试点验收、外业验收、内业验收暨总验收。各县(市)区外业调查工作必须采用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试点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外业工作;外业成果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后,方可转入内业工作;内业工作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调查成果总验收。

  (2)实行严格的分级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的要求,我省采取省、设区市、县分级负责检查验收的办法,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3)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在检查验收时,发现人为篡改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不通过,调查的所有成果必须按步骤重新进行核实、修改;若连续三次发现同类性质问题的,该成果不予验收,同时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将调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确保土地调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对弄虚作假、截留和坐支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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