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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9)刑法论文】 有关刑法的论文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1-30 07:51:26 点击: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9)刑法论文

2013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9)刑法论文 (八)关于缺席审判 "审判时在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明确赋予刑事被追诉者的一项权利。缺席审判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对"在场权" 的限制。有论者指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缺席审判,使得因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跑、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使诉讼处于一种中止或 终止状态。诉讼中赃款、赃物的处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财产刑的判决 都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设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44]但是,缺席审判制度究 竟应如何建立,却未见有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

(九)关于"一事不再理" 有论 者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实 现诉讼经济,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的内 涵,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明确规定该项原则;
为确保该原则正常、有效的运行,应 当完善再审制度,如增强审判监督程序立法的可操作性;
将当事人作为审判监督 程序的启动主体;
切实贯彻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
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

[45] 四、刑事证据制度 (一)关于证据立法的模式 刑事证据立法问题是近年 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有论者认为,确立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模式, 除了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依据我国的国情外,还应重点考虑证据立法的目标及其 实现途径。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证据立法必须达到四个目标:内容上是良法;
形 式上简洁、统一;
实施过程富有效率;
实施结果得到普遍遵守,我国应当采取通 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充实、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模式。[46] (二)关于 证据立法的方向 有学者认为,在对抗制诉讼机制引入后对证据规则的迫切期待 以及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观念急剧增强的背景下,中国刑事证据立法应当实现以 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对证据证明力的关注转向对证据能力的关注;
从客观真实 观转向法律真实观;
从一元价值观转向多元价值观;
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审判中 心主义;
从形式对抗制转向实质对抗制;
从中国走向世界。[47] 还有论者关注" 司法证明机制"的建立。该论者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进行了较大程度 的修订,对抗制开始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但是司法证明机制并未确立,造成 的结果是,不仅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容易出现混乱,而且法官对于诉讼进程似乎 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在未来的刑事证据法中,必须重新构建证明对象、证明 责任、证明标准规则,使得法庭审判真正保持最基本的诉讼形态。[48] (三) 关于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似乎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它又是一个长期存 在争议的问题。有论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将证据规定为七种缺乏根据。证据只有 三种:物证、书证、人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人证的不同类型,与物证、书证并列。事实构成证据的情况只有三种:
一是客观存在,二是被书记载,三是被人感知,三种情况下的事实只能构成三种 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都不是证据本身,它们只是反映了物证的物证 资料,视听资料属于书证。[49] (四)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 案件事实与证据的 概念问题是证据法学中的基础性问题。有论者从哲学和历史学的角度对案件事实 和证据问题作了分析。该论者认为,事实并不是一个自明的概念,而是一个歧义 颇多的术语;
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语境中,事实的含义是不同的;
若不将" 事实"置于相应的语境中,其含义是不可能被确定的。历史不同于现实,历史不 可能重现,而现实却应能被展现;
事不同于物,有"硬邦邦的物",却无"硬邦邦 的事实"。"认识符合事实"、"事实胜于雄辩",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说法, 但在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中,这往往是两句无意义的废话。所谓"认识符 合事实",是指关于现实中的事 实的认识与现实中的事实相符合,而对于有关历 史的认识来说,因为现实中并不存在可与之相符合的历史事实,因此,这种说法 毫无意义。作为认识对象的案件事实因为并不在现实中存在,当然不可能胜于雄 辩;
作为证据的事实,由于其含义、意义需要说明,其自身也不可能胜于雄辩。

[50]该研究有助于我们跳出本体论的窠臼,从认识论的角度重新审视案件事实与 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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