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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反思|反思的概念

来源:讲座 时间:2019-11-28 07:47:01 点击:

物的概念反思

物的概念反思 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由此对物的内涵和外延的 界定至关重要,传统的物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的 物的种类,使得我们基于不断涌现出的物的种类,总结物的发展,从而对现有的 物的概念进行反思,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物的概念,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物。

一、物的概念现存的理论困境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在民法上一直承担着积极而重要的角色。民 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等 等,尽管物仅仅是权利客体之一,但是其他权利客体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指向了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物在权利客体中的基础地位,进而对物的界定也就显得至关重 要。

传统民法一直将物界定为有体物有其理由,若非如此,恐难将其加以确定, 并加以占有、支配和掌控,无法达致物权的基本属性——排他性。但是面对生活 中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物的种类的不断涌现,使得有体物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无 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故此我们应该对物的概念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界定。

(一)传统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2.物的特征 传统意义上物具有以下特征:物限于有体物;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 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且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现有概念的理论困境 现有的物概念将物的外延限定在有体物范围,并且将人类不可支配对 象、不可确定的对象和不具有有用性的对象排除在客体的范围之外。这种界定和财产法的基本理论有很多冲突,带来了物概念的理论困境。主要困境有以下几个:
第一,物的范围过窄,使得财产法体系过于封闭。随着科学技术的日 益发展,无体物的日益增多已经构成了现代物的重要部分。典型的例子即知识产 权,证券化的各种权利等等,但是传统物的概念称物限于有体物,使得这些新出 现的能够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被排除在外,进而造成新兴财产权利不能进 入现行财产权体系的途径,新兴财产权利不仅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与此同时,还 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现在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难以实质的进入到财产法体系,对于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进步发展提出了难题。

第三,物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过窄,导致法律及其理论为了适应现实 生活的需要去做了一些概念的变动。这些变动都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而非一劳 永逸,出现新的状况,法律又要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一个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使 得法律显得过于被动而没有前瞻性。例如:“准物权”和“债权物权化”概念的出现。

二、物的发展趋势 (一)民法上的物呈现出扩张性 1.传统的有体物的扩张 (1)自然的物化。在罗马法上,物是自然人和神灵的财产的组成部分, 不能被人控制和支配的东西、不能作为财产和财富的东西,便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即使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也不是法律上的物。在那个时代,太阳、海洋、空 气、流水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 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控制、支配能力,原来一些无法被人 类认识和控制的自然现象、自然物质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逐步进入了人的控制 和利用范畴,成为人类征服的对象,变成了可为人类控制和利用的社会财富。

(2)人体的物化。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客体,对人的身体及其一部 分不能成立排他的全面的支配权,是近代民法持有的一个坚定信念,也是社会文 明进步的一个阶段性标志。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观念亦受到了挑战。

20世纪对生命机体的解剖和分析已经进入了分子水平,从此生命不再神秘。

分子生物学证明,人的生命是DNA(去氧核糖核酸)的一种,也就是物质世界的一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和动物、植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这个世界并 不仅仅属于人类,它实际上为所有生物提供了物质基础。

2.新兴无体物的物化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无体物,随着知识产品权利化和其他财产权利的 证券化,其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愈来愈大,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影 响可谓举足轻重。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证券化的各种权利, 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等,又如土地使用权、债权等,或者成为所有权、占有权、持有权的客体,或者 成为合同关系的客体,或者成质押权的客体,等等。

当代财产权形式和种类的膨胀现象被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无形 财产的数量也随着这个趋势大量涌现,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知 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我们这个社会中典型的无形财产,网络社会的兴起对知识产 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丰富了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种类。同时 网络也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财产交易环境,这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财产种类的 增加。第二,商业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知识产品(商誉、商号、客户 资源、商业秘密等)的物化,肖像权、名称权的物化、知识产权的物化。

(二)民法上的物呈现人格化 1.人体的分离物具有财产与人格的双重属性 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是有争议的。学者 认为,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重要,“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 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 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 权移转的规则。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它们就又丧失了 物的性质。但是,人体的分离物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使得其兼有财产与人格的 双重属性。

2.动物也逐渐被赋予人格,有学者将其称为“物格” 梁慧星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规定 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 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3.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学者认为,某些特定的财产具有人格利益,侵犯该财产权利,权利人 除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外,还可以基于该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 源于特定人身体的财产和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四大类。豍 三、物的概念的重新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物”的概念做扩张性的解释将是一个趋势。物本身的 蕴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较为深刻,对“物”的理解若拘泥于传统的看法,将不利于 民法的发展。在社会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恰逢我国要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就 更有必要重新审视“物”。由此我们认为,应在将来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广义上的 物,在物权法中规定以有体物为主,无体物为例外的原则。结合《物权法》第二 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由此可见物权法中的物,特别是所有权的物以有体物为原则,无体物为例外,即 他物权的客体可为权利。这恰好印证了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对《物权法》中物的设 想,进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民法典的编纂中规定广义上的物。

鉴于大陆法系各国对无体物即权利的认识已约定俗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 且各国均认为物必须具有能为人力所控制,对人有用的特点。故而,我们认为宜 将广义简单物界定为: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客体。广义物的概 念顺应了民事权利客体呈扩张的趋势,同时也可以解决物的概念现在所面临的理 论困境。

作者:王卫青 宋云瑞 孙婕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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